現已退休的總督察葉春榮,涉於反修例期間,訛稱超時工作參與「踏浪者行動」,騙取逾時工作津貼。他否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及「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其主事人」的交替控罪。案件周三 (9 日)於沙田裁判法院續審。
時任署理警司接受辯方盤問,供稱案發時需處理上千份逾時工作津貼申請,未能逐一檢查,「真誠相信」被告提交的資料正確故批出津貼。她否認有疏忽,強調被告本身有責任確保申請表資料正確,「警務人員係應該有誠信囉,我哋警務人員都係以誠信為貴」。審訊周四續。
辯方由大律師 David Khosa 代表,控方代表為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馬宇傑。案件由裁判官莫子聰審理。
被告的同僚、時任沙田警區總督察(行動)劉德宜(音譯)早前供稱,案發時分區指揮官馬勝遠休假,她曾出任署理警司,職務包括審閱被告的逾時工作批核表,而被告將獲授權和未獲授權的鐘數混在一起申領,令她被誤導。
署理警司:「踏浪者」可申150小時OT
其他工作只可領4小時
劉周三接受辯方盤問時供稱,案發時為了處理反修例示威活動,警方調走沙田分區部分人手,故同僚有時需要逾時工作,甚至無法放例假,壓力較大,同時當時有經驗的警員均被調走,被告是她轄下最資深的警員,有需要時會要求被告逾時工作協助她。
警隊在 2019 年 6 月,將「踏浪者行動」的逾時工作津貼時數上限,增至 150 小時,被告身為總督察亦可以申領津貼。劉德宜供稱,只有涉及「踏浪者行動」的逾時工作時數,才可以申領 150 小時津貼,其他區指揮官常規命令工作,只能申領最多 4 小時津貼。
署理警司:突發情況逾時工作毋須請示上級
劉德宜在盤問下亦同意,原則上機制沒有規定總督察逾時工作,必須事先獲分區指揮官批准,在案發時警署經常要處理突發示威行動,在突發情況下可以先逾時工作,事後再尋求分區指揮官的批准。
署理警司:被告OT與「踏浪者」無關
只能領4小時津貼
根據被告申領津貼的紀錄,他報稱在原定休假的 2019 年 8 月 10 日至 11 日,逾時工作 18 小時 14 分鐘。辯方指出,被告在休假日回警署工作,有權申領逾時工作津貼。劉不同意,因被告當天的工作與區指揮官常規命令相關,並非執行「踏浪者行動」,根據規定津貼上限是 4 小時。
劉亦強調,案發時她需要批核上千個申請,她「真誠相信」被告交出準確的紀錄、交齊文件、清楚上級的命令,因此批出津貼。
署理警司否認有疏忽
指當時以「維持法治」為重
裁判官莫子聰問及,劉當時要處理上千個申請,她所指的「真誠相信」,會否是一種「疏忽」(oversight)。
劉不同意是疏忽,她強調當時的工作十分繁重,工作重點放在行動而非行政工作,「而喺行動上面,係有好多活動發生,我哋需要維持法治,盡快回復社會秩序」,認為較恰當做法,是收齊被告文件後,便批出申請。
署理警長:警員以誠信為貴
被告有責任確保資料正確
辯方指出,其他下級的申請,會先由總督察級的同僚檢查,而劉身為署理警司,只需要批核被告一人的申請。
劉不同意,指自己需批核其他下級的所有申請,理論上亦需逐項檢查,惟當時的情況下只能抽查,強調「警務人員係應該有誠信囉,我哋警務人員都係以誠信為貴」,被告有責任遞交資料正確的申請表。
被告在警署防衛解除後OT 7小時
署理警司:後續工作只需 1 小時
另一項涉及虛報的逾時工作紀錄,是 2019 年 8 月 13 日凌晨 0 時 15 分至早上 7 時,共 6 小時 45 分的逾時工作時數。沙田警署在前一晚 8 時 45 分啟動警署防衛,13 日凌晨 0 時 15 分解除防衛。
劉認為被告虛報了不必要的逾時工作時數,因為在解除警署防衛後,被告理應只需要約 1 小時處理後續工作便可以下班。劉不同意辯方指她僅猜測當日的工作流程,但同意她不知道被告當時完成了甚麼工作。審訊周四(10 日)續。
控罪指涉「踏浪者行動」超時工作
被告葉春榮(56 歲,報稱退休人士)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控罪指,指他於 2019 年 8 月 7 至 23 日,身為香港警務處人員,在執行公職期間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情況下,無合理辯解或理由故意行為失當,向警務處提交虛假申請。
他另被控 7 項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其主事人的交替控罪,指他在 2019 年 8 月 7 日、8 日、10 日、12 日、13 日、17 日及 23 日,使用對其主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文件,即共 7 份申領在上述日子的逾時工作及紀律部隊逾時工作津貼的電腦輸入文件,內附上在要項上載有虛假、錯誤或欠妥的陳述,即被告如申領所述逾時工作,及該代理人明知是意圖用以誤導香港警務處。
警方 2023 年 6 月回覆《法庭線》指,被告退休前駐守沙田警區,又指非常重視人員的操守,任何人員干犯違法行為,定必按既定機制調查。
STCC1716/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