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已退休的總督察葉春榮,涉於反修例期間,訛稱超時工作參與「踏浪者行動」,騙取逾時工作津貼。他否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及「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其主事人」的交替控罪。案件周四 (10 日)於沙田裁判法院續審。
負責審批被告逾時工作津貼的時任署理警司,在辯方和裁判官莫子聰多番詢問下,承認「miss 咗」(看漏)涉嫌虛假的工作時數。控方在證人作供完畢後,表示即使署理警司工作有疏忽,仍可推論被告有意趁上級事忙,申報虛假時數「蒙混過關」。
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葉春榮選擇不作供,辯方亦不傳召證人。案件押後至 12 月 3 日結案陳詞,雙方將爭議案情的嚴重性是否構成「失當」行為。
辯方盤問署理警司 質疑掩飾疏忽
辯方由大律師 David Khosa 代表,控方代表為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馬宇傑。案件由裁判官莫子聰審理。
案發時為署理警司的時任沙田警區總督察(行動)劉德宜(音譯),周四繼續作供,她負責審批逾時工作津貼。辯方昨指她在審批津貼當天的早上僅處理行政工作,有充份時間核實被告提交的紀錄是否正確(見報道)。
劉周四續解釋,行政工作包含大量恆常工作,例如檢查彈藥數目,查看羈留室了解疑犯羈留情況,若有與反修例相關的羈留者,則可能有公眾活動風險。辯方直指劉「編作」工作內容,掩飾自己工作上的疏忽;劉否認,重申她是執行警方規定的恆常工作。
辯方又質疑,劉將自己描述成警署內的「勞工」(labour),處理大量雜務,但事實上她身為署理警司,管轄大量下級人員,雜務是由下級處理。
劉則解釋,這是「督導責任」的問題,她毋須逐顆彈藥點算但需督導下級點算,而在案發期間時常有緊急情況需動用彈藥、長盾、警告旗幟等,有時需要外借物資,因此行動組經常要求警署點算及報告數目;但她亦同意辯方所指,上述彈藥在警署妥善保存,不會無故消失。
官與辯方追問下 劉承認看漏涉虛假紀錄
劉早前供稱,因案發時公務繁忙,審核逾時工作津貼時只能「抽查」紀錄,沒有逐一檢查紀錄是否真確。裁判官莫子聰周四再關注,劉是否「看漏了」涉案被指虛假的紀錄。劉回答「我有可能漏咗」。
裁判官再要求劉澄清,她是「有可能」看漏了,還是看漏了,若她「有可能」看漏,是否代表她可能看過涉及的紀錄,並批出津貼。劉表示「我糾正我嘅答法,我冇睇到」。
辯方此時指出,劉正在庭上作供,不能隨便更改供稱。劉在辯方及裁判官一再詢問下,確認她「因為種種嘅原因 miss 咗(看漏了)」相關的紀錄,沒有查看。
控方:被告有意趁上級事忙「蒙混過關」
劉德宜作供完畢後,控方完成舉證,辯方表示沒有中段陳詞(法律 101 文章)。
裁判官此時詢問控方對劉在審批津貼時有否疏忽的立場。馬宇傑表示,不論劉有否疏忽,被告在申請津貼時,應清楚津貼的申請資格,亦知道申請獲批後,他可以取得相關津貼,這已足夠構成控罪中「欺騙」的元素。
控方續指,明白辯方打算爭議被告知道上級會檢查,真誠相信自己申報了符合資格的時數。但若被告申報的逾時工作時數明顯不符合資格,例如時數過長,那他顯然是趁上級公務繁忙,不會仔細檢查申請表格,申報虛假的時數「蒙混過關」(swamping)。
官裁定表證成立 葉春榮不作供
官裁定案件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辯方稍作休庭後,決定葉春榮不會作供,亦不會傳召辯方證人,並指將有法律爭議。
控方表示,法律爭議將圍繞案情是否嚴重至控罪中的公職人員「失當」行為,而針對交替控罪「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其主事人」,雙方將爭議被告沒有參與制定逾時工作津貼機制,是否控罪中的「代理人」。
官押後至 12 月 3 日進行口頭結案陳詞,控方須在 11 月 8 日或之前存檔書面陳詞,辯方則要在 11 月 28 日前存檔陳詞回應。被告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控罪指涉「踏浪者行動」超時工作
被告葉春榮(56 歲,報稱退休人士)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控罪指,被告於 2019 年 8 月 7 至 23 日,身為香港警務處人員,在執行公職期間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情況下,無合理辯解或理由故意行為失當,向警務處提交虛假申請。
他另被控 7 項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其主事人的交替控罪,指他在 2019 年 8 月 7 日、8 日、10 日、12 日、13 日、17 日及 23 日,使用對其主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文件,即共 7 份申領在上述日子的逾時工作及紀律部隊逾時工作津貼的電腦輸入文件,內附上在要項上載有虛假、錯誤或欠妥的陳述,即被告如申領所述逾時工作,及該代理人明知是意圖用以誤導香港警務處。
警方 2023 年 6 月回覆《法庭線》指,被告退休前駐守沙田警區,又指非常重視人員的操守,任何人員干犯違法行為,定必按既定機制調查。
STCC1716/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