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健熙非法集結無罪 律政司上訴指證供有力、答辯方稱非唯一推論 官押後頒判決

羅健熙非法集結無罪 律政司上訴指證供有力、答辯方稱非唯一推論 官押後頒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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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羅因政治考慮到場、不足以定罪

本案由法官潘敏琦、彭偉昌及彭寶琴共同處理;上訴方為律政司;答辯人為羅健熙,由大律師沈士文代表。

原審法官練錦鴻早前指,羅「為了提高知名度及囤積政治本錢,希望塑造一個與示威者站在同一陣線的形象」,雖有自招嫌疑,但不一定與示威者持有共同目的,即抗拒警方執法,故不足以定罪。

上訴方:環境證供強而有力

上訴方認為,原審錯誤地考慮終審法院案例,強調無論羅是否有其政治計算,單靠環境證供,足以裁定羅罪成,包括他 2 次站在示威者前方,當時示威者正在叫囂、築起傘陣,警方亦有發射胡椒球彈,但他不理勸喻,仍在場逗留約 40 分鐘,號召及鼓勵其他示威者。

上訴方又指,雖然羅並非穿黑衣、持裝備,亦沒證據證明他認識其他示威者,但不代表他沒有參與意圖,認為有關環境證供「強而有力」。

答辯方:參與非法集結非唯一推論

答辯方反駁指,原審引用終院案例時沒有偏離原則,而羅到場可能是為了參與非法集結,亦可能是出於政治動機,不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將其定罪。

答辯方力陳,舉證責任在於控方,羅雖自招嫌疑,但他到場參與非法集結並非唯一合理推論,「可能性始終係可能性,唔係 conclusion(結論)」。

被控尖東非法集結 原審無罪

本案共涉 10 名被告,控罪指羅與另 8 人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於尖沙嘴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及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第十被告則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

除羅健熙外,5 人開審前認罪,分別被判入更生中心,及判囚 14 至 18 個月;4 人經審訊後定罪,判囚 15 至 24 個月。

原審法官練錦鴻判刑時批評,被告盲目崇拜年輕人或青春的人,除了感情投射外,亦是近乎「戀童癖」行為,進一步加深年輕人衝動。至於羅健熙,練認為他到現場,是「為了提高知名度及囤積政治本錢,希望塑造一個與示威者站在同一陣線的形象」,雖有自招嫌疑,但控方證供不足以定罪。

CACC217/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