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1 月 18 日,市民發起到尖沙咀「營救」理大內示威者,多人被捕。民主黨主席羅健熙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不成立。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周三(20 日)在高等法院上訴庭處理。
律政司指,針對羅的環境證供「強而有力」,無論他是否「為了提高知名度及囤積政治本錢」而到場,亦足以將其定罪。羅一方反駁,羅參與非法集結並非唯一合理推論,「可能性始終係可能性,唔係 conclusion(結論)」。法官明言需時考慮,將擇日頒布判決。
原審:羅因政治考慮到場、不足以定罪
本案由法官潘敏琦、彭偉昌及彭寶琴共同處理;上訴方為律政司;答辯人為羅健熙,由大律師沈士文代表。
原審法官練錦鴻早前指,羅「為了提高知名度及囤積政治本錢,希望塑造一個與示威者站在同一陣線的形象」,雖有自招嫌疑,但不一定與示威者持有共同目的,即抗拒警方執法,故不足以定罪。
上訴方:環境證供強而有力
上訴方認為,原審錯誤地考慮終審法院案例,強調無論羅是否有其政治計算,單靠環境證供,足以裁定羅罪成,包括他 2 次站在示威者前方,當時示威者正在叫囂、築起傘陣,警方亦有發射胡椒球彈,但他不理勸喻,仍在場逗留約 40 分鐘,號召及鼓勵其他示威者。
上訴方又指,雖然羅並非穿黑衣、持裝備,亦沒證據證明他認識其他示威者,但不代表他沒有參與意圖,認為有關環境證供「強而有力」。
答辯方:參與非法集結非唯一推論
答辯方反駁指,原審引用終院案例時沒有偏離原則,而羅到場可能是為了參與非法集結,亦可能是出於政治動機,不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將其定罪。
答辯方力陳,舉證責任在於控方,羅雖自招嫌疑,但他到場參與非法集結並非唯一合理推論,「可能性始終係可能性,唔係 conclusion(結論)」。
被控尖東非法集結 原審無罪
本案共涉 10 名被告,控罪指羅與另 8 人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於尖沙嘴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及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第十被告則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
除羅健熙外,5 人開審前認罪,分別被判入更生中心,及判囚 14 至 18 個月;4 人經審訊後定罪,判囚 15 至 24 個月。
原審法官練錦鴻判刑時批評,被告盲目崇拜年輕人或青春的人,除了感情投射外,亦是近乎「戀童癖」行為,進一步加深年輕人衝動。至於羅健熙,練認為他到現場,是「為了提高知名度及囤積政治本錢,希望塑造一個與示威者站在同一陣線的形象」,雖有自招嫌疑,但控方證供不足以定罪。
CACC217/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