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蘭愛沙尼亞海底管道電纜損壞 港貨輪船長被控刑毀 案件押後待兩國提供文件

芬蘭愛沙尼亞海底管道電纜損壞 港貨輪船長被控刑毀 案件押後待兩國提供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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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長沒律師代表

法庭將刑事毀壞及兩宗海事處傳票案合併處理;律政司負責刑事毀壞一案、兩項海事處傳票則由海事處處理。

被告開庭時指,沒有法律代表,需要當值律師服務。署理裁判官張志偉批准案件稍作押後,以便被告尋求當值律師服務。

下午開庭後,被告向裁判官表示,他不懂得使用當值律師服務,以為周五即可答辯,故拒絕當值律師服務。

控方申請押後待兩國提供文件
被告稱曾被中國當局調查

控方申請押後 12 星期,期間需要向芬蘭及愛沙尼亞當局索取文件,收集資料作檢控,期間反對被告申請保釋。

被告指,涉事船隻自 2024 年 1 月去到天津港,停泊超過一年,期間他開始接受中國當局調查,案件嚴重影響其生計,反對案件押後。

另外,被告表示,他與香港水警錄影會面,他不明白情況,希望可以重錄錄影會面。裁判官指,他的要求需要與當值律師協議,並著他盡快尋找當值律師。

裁判官認為,控方要求的押後時間合理,將案件押後至 9 月 26 日再訊,並指屆時會為被告提供普通話傳譯。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新新北極熊」號在香港註冊

被告萬文國,43 歲,報稱職業為船長。就刑事毀壞罪,他被指於 2023 年 10 月 8 日,約凌晨 2 時(船上芬蘭時間),即香港時間,2023 年 10 月 8 日,早上 7 時,在處於芬蘭灣的公海的一艘香港註冊貨輪「新新北極熊」上,為當其時掌管或指揮該船隻的人,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位於芬蘭和愛沙尼亞之間的一條天然氣管道及海底電信電纜,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萬另被票控兩項「沒有確保該船舶符合指明貨船的附加規定」罪,傳票由海事處在 2024 年 9 月發出,分別指他在 2023 年 10 月 11 日至 12 月 6 日期間,身為 169 公尺長之集裝箱船舶「新新北極熊」號之香港註冊船舶的船長,沒有確保該船舶附合《第369S 章》規定,即在沒有足夠船錨的情況下,仍繼續由俄羅斯前往中國的航程;以及在 2023 年 10 月 28 日至 11 月 3 日期間,沒有確保符合《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附件第V章第28條第2款規定,即沒有提交每日申報予該船舶的公司。

ESCC210/2025、ESS24218-24219/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