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4 月,佐敦華豐大廈三級火釀 5 死 40 傷。消防處調查發現,大廈內的消防栓、火警警報系統等裝備,均不能有效操作。大廈業主立案法團被票控「沒有保持消防裝置操作性能良好」、「沒有為消防裝置每 12 個月進行一次檢查」等 5 罪,周五(21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認罪,暫委裁判官莊靜慧判罰款 3 萬元。
華豐大廈業主立案法團被票控兩項「沒有保持消防裝置操作性能良好罪」、3 項「沒有為消防裝置每 12 個月進行一次檢查罪」。
首兩罪指,被告身為華豐大廈消防栓、喉轆系統以及火警警報系統的擁有人,沒有保持該消防裝置或設備,時刻在有效操作狀態。
餘下 3 罪指,被告在 2024 年 4 月 10 日,被告身為華豐大廈消防栓、喉轆系統、火警警報系統,以及手提滅火筒的擁有人,沒有安排註冊承辦商每 12 個月最少檢查一次該消防裝置或裝備。
案情:大廈最近一次年檢為 2022 年 9 月
案情指,案發當日華豐大廈發生三級火,導致 5 死 40 傷。消防人員到場發現,大廈的火警警報系統於火警發生時沒有適時啟動,地下與 1 樓樓梯平台的手動火警鐘掣,不在有效操作狀態,消防泵的主電控制箱亦處於「關閉」狀態。
根據消防處記錄,大廈消防裝置及設備最近一次完成年檢日期為 2022 年 9 月 21 日,消防處於 2023 年 11 月 1 日向業主立案法團發出信函,要求消防裝置或設備的擁有人,須每 12 個月由一名註冊承辦商檢查該等消防裝置或設備至少一次,大廈其後獲得有效的消防裝置及設備年檢證書。
消防處於 2024 年 4 月 12 日向業主立案法團發出 3 張「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要求法團於限期前糾正有關違規情況。同年 6 月 12 日,消防人員到大廈進行覆檢,確認大廈已糾正有關違規情況。
KTS8004-8008/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