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沒採足夠步驟防止高處墮下 3電梯公司獲判無罪 官斥控方浪費時間

被控沒採足夠步驟防止高處墮下 3電梯公司獲判無罪 官斥控方浪費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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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指被告有提供保護措施

案情指,勞工處職員巡查地盤時,目擊涉事工人沒有佩戴安全設備下,欲跨過涉事電梯工程範圍,與另一個設有圍欄的平台之間的坑槽離開,涉案 3 間公司作為扶手梯工程的承辦商,沒有在工地範圍內採取足夠的步驟防止任何人從高處墮下,導致工人陷入從高處墮下的危險。

暫委裁判官周羨頤指,被告對電梯工程有直接控制及管理權,惟裁決需視乎工程屬於哪個階段及步驟,工程進行期間,被告有提供足夠保護措施,如安全帶、獨立救生繩、臨時鋼絲圍欄,亦有向工人提供安全訓練課程和工地座談會。

官續指,案發當日涉案電梯已裝上玻璃旁板,根據指引,如電梯已裝上玻璃旁板,工人毋須佩戴安全帶等安全設備,加上工人當日並非在處理與該電梯的工程,認為被告有採取足夠的步驟防止任何人墮下,裁定罪名不成立。

官判辯方獲訟費

辯方申請訟費,指沒有自招嫌疑的行為,控方證人已能確認被告有採取足夠的步驟,被告應獲訟費。控方則指,控罪是希望保障工人不從高處地方墮下,落案控告有一定的理據。

官聽罷陳詞,指本案已裁定罪名不成立,質疑控方嘗試挑戰裁決,又批評控方浪費法庭時間,判辯方獲得訟費。

3 公司被控 沒採足夠步驟防墮下

三菱電梯香港有限公司、菱電電梯有限公司、友誠機電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發,指稱在 2022 年 11 月 21 日,身為直接控制正於香港九龍啟德啟德第 1E 區 2 號地盤九龍內地段第 6557 號擬建商業發展進行的建築工程的承建商,沒有採取足夠的步驟防止正進行該建築工程的地方內有人從高度不少於 2 米之處墮下,即在 B 座 4 樓鄰近 E64 電梯的樓面邊緣。

KCS17235/2023、KCS17236/2023、KCS17237/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