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貢原居民認「套丁」判囚3月 官:丁權屬寶貴權利 案發於多年前酌情減刑

西貢原居民認「套丁」判囚3月 官:丁權屬寶貴權利 案發於多年前酌情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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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1998 年向地政申建丁屋

案情指,被告是西貢相思灣村原居民,他於 1998 年 9 月向地政總署申請在村內興建一幢丁屋,先後遞交多份文件及與署方人員會面。

在申請興建丁屋的過程中,被告與發展商鍾鏡華串謀向署方作出虛假陳述,詐騙署方於 2018 年批准他建屋。

案情續指,被告訛稱他是相思灣村有關地段的唯一業權人,無意亦從來沒有將「丁權」售予其他人士或發展商,而他亦從未與任何人士訂定任何協議或安排,以轉移或其他方式處理其土地地段或相關權益。

廉署早前接獲涉及「套丁」的貪污投訴,調查後發現被告與鍾達成協議,被告行使「丁權」,而鍾為他建屋,丁屋完成興建後,被告可獲分其中一層單位,其餘兩層單位的業權則屬鍾。涉案丁屋於 2021 年落成。

被控串謀欺詐

被告黃詠康(49 歲,報稱司機)被控一項串謀欺詐罪,指他約於 1998 年 9 月 18 日至 2023 年 2 月 16 日期間,在香港與鍾鏡華串謀欺詐地政總署,即不誠實地訛稱黃作為根據新界小型屋宇政策申請建屋牌照興建小型屋宇的申請人,是丈量約份第 230 約地段第 41 號及第 44 號的唯一業權人,並擬於該地段上興建小型屋宇。

廉署發稿引丁屋政策指,每名年滿 18 歲的男性新界原居民皆可行使「丁權」一次,向地政總署申請在新界認可鄉村範圍內興建一幢丁屋自用,而有關「丁權」不可轉讓。

KTCC2126/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