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歲機電署前高級機電工程師,被指於 2022 年至 2023 年期間,向 4 名下屬訛稱家人患癌需要手術費等,借貸共逾 36 萬元,他早前承認 10 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周一(11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囚 4 個月、緩刑兩年。
案情指被告警誡下稱因不善理財、投資失利而欠下巨債,無可奈何向下屬借錢。總裁判官蘇惠德判刑時指,被告失去長俸某程度上是咎由自取,但基於被告已還押 14 日,求情信亦顯示他有悔意,最後判處緩刑。被告另須在兩年間,每月償還 6,000 元,合供須還款 14.4 萬元。
被告共借貸逾 36 萬元
被告陳家強(50 歲,機電署前高級機電工程師),早前承認 10 項《防止賄賂條例》下的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指他於 2023 年 2 月 7 日及 8 日從鍾惠堅接受 15 萬元及 2 萬元貸款;同月 9 日分別從胡智斌及林廸恒接受 1 萬元及 5 萬元貸款。
他另於 2022 年 9 月 15 日至 2023 年 1 月 4 日,6 次從黃智鴻分別接受 1.2 萬元至 3 萬元貸款,合共 13.2 萬元。
案情:被告訛稱家人患病急須借貸
警誡下承認投資失利致欠債
案情指,陳家強於 1998 年加入機電署,2014 年獲晉升為高級機電工程師,案發期間被分派到機電署市政工程(香港)分部工作。在 2023 年 2 月至 2023 年 1 月期間,陳多次向 4 名下屬,以支付家人的醫療費用,或要償還銀行貸款為由,借貸共逾 36 萬元。
被告只向其中一名下屬歸還 5 萬元,其餘欠款均沒還清。2024 年 4 月,廉署拘捕陳,陳警誡下表示,因不善理財、投資失利而欠下巨債,擔心債主找上公司,無可奈何向下屬借錢。陳的舅父、姑姐向警方確認,沒有借錢治病,陳案發後辭職。
KTCC1821/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