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歲機電署前高級機電工程師,被指於 2022 年至 2023 年期間,向 4 名下屬訛稱家人患癌需要手術費等,借貸共逾 36 萬元,周一(28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 10 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還押至 11 月 11 日判刑,候索取背景報告。
辯方求情指被告欠債,擔心債主上門影響升職機會而犯案,透露他現已破產,又呈上曾任創科局局長及機電署署長的薛永恒,為被告撰寫的求情信,讚揚其工作表現出色。總裁判官蘇惠德指,本案控罪嚴重,被告僅向其中一名事主還錢,即時監禁是無可避免。
被告共借貸逾 36 萬元
被告陳家強(50 歲,機電署前高級機電工程師),被控 10 項《防止賄賂條例》下的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指他於 2023 年 2 月 7 日及8日從鍾惠堅接受 15 萬元及 2 萬元貸款;同月 9 日分別從胡智斌及林廸恒接受 1 萬元及 5 萬元貸款。
他另於 2022 年 9 月 15 日至 2023 年 1 月 4 日,6 次從黃智鴻分別接受 1.2 萬元至 3 萬元貸款,合共 13.2 萬元。
案情:被告為事主的報告評核人員
案情指,陳家強於 1998 年加入機電署,2014 年獲晉升為高級機電工程師,案發期間被分派到機電署市政工程(香港)分部工作。2023 年 2 月,陳致電下屬鍾惠堅,當時陳是鍾的評核報告評核人員,指其舅父患癌入院,需要 15 萬元手術費,其後進一步稱需要 2 萬元治療費,鍾終共借出 17 萬元。
案情續指,陳向下屬胡智斌稱,其舅父急需金錢治病,胡終借出 1 萬元,陳當時是胡的評核報告加簽人。陳又向林廸恒稱姑姐入院,林終借出 1 萬元,陳當時是林的評核報告評核人員。
陳另於 2022 年 9 月至 2023 年 1 月期間,6 次向下屬黃智鴻表示,需要金錢支付家人醫療費用,或償還銀行貸款,黃終借出 13.2 萬元,陳當時是黃的評核報告評核人員。陳向黃還款共 5 萬元,又向黃指已申請破產,餘下款項要在破產令後才能償還。
2024 年 4 月,廉署拘捕陳,陳警誡下表示,因不善理財、投資失利而欠下巨債,擔心債主找上公司,無可奈何向下屬借錢。陳的舅父、姑姐向警方確認,沒有借錢治病,陳案發後辭職。
求情指因本案與妻子離婚
辯方求情指,被告不懂控制經濟狀況,因擔心債主臨門影響升職機會,故向下屬借錢,亦因本案與妻子離婚,現由他撫養女兒。辯方又指,前機電署署長薛永恒為被告撰求情信,讚揚他在機電署的工作表現出色。
薛永恒曾任機電署署長及創科局局長。
辯方續指,雖然被告當時是事主的評核報告評核人員或加簽人,但根據事主供詞,因被告有經濟壓力才借錢,與評核報告無關。辯方稱,被告於今年 1 月宣布破產,現時月薪為 6 萬元,打算從破產管理署批出的生活費,從中抽取部分金額還給事主。
總裁判官蘇惠德指,本案控罪嚴重,被告已加入政府一段時間,應知道借貸有嚴謹規矩,上司不可以向下屬借錢。加上,在 3 名事主當中,被告僅向其中一人還錢,認為即時監禁是無可避免,下令還押被告至 11 月 11 日判刑,候索取背景報告。
KTCC1821/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