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培忠隱瞞「賣殼」協議串謀欺詐罪成判囚 申上訴期間保釋7月訊

詹培忠隱瞞「賣殼」協議串謀欺詐罪成判囚 申上訴期間保釋7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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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劍崙(左)、詹培忠(右)正就案件服刑。(資料圖片)
原審指「買殼」交易方式
可致股東受損失、聯交所未能履責

本案原涉 4 名被告,涉案內地商人馬鐘鴻沒出庭應訊,被法庭發下拘捕令;餘下 3 人即詹培忠、詹劍崙及王蓓麗,經審訊後於 2024 年 12 月由原審區院法官練錦鴻裁定罪成判囚,當中詹培忠父子被裁定串謀欺詐罪成,分別判囚 34 個月及 37 個月。

原審裁決時指,本案的同謀者私相授受,把上市公司當作私人財產轉賣,受害者除了是本案上市公司「亞洲資源」之外,亦包括小股東;而本案「買殼」交易的執行方式,尤其發行票據及隱瞞買賣股票者身分以免被聯交所上市科質疑,令董事會未能發揮作用,因而令公司及股東受到損失,更令上市科未能執行其公眾責任。

原審判刑時提到,雖沒證據顯示有實際損失,但被告的做法會損害投資者利益及香港投資環境,「損失不能量計卻是極其嚴重」。

至於案中細節,包括俗稱「買賣殼」,即買賣上市公司的交易,本身並不違法,詹培忠父子為何要隱瞞協議;法官如何斷定,他們詐騙了股東及聯交所;一度被捕的馬鐘鴻最後為何沒有受審、他為何要「買殼」;與詹氏達成的協議又如何執行等,詳見另稿

詹培忠父子等 4 人
被控串謀欺詐、洗黑錢

被告詹培忠(起訴時 75 歲,下同;董事)及詹劍崙(52 歲、商人),被控 2 項串謀欺詐罪,指他們於 2013 年 7 月 1 日至 2015 年 11 月 15 日期間,在香港連同馬鐘鴻及其他人,串謀詐騙亞洲資源控股有限公司、其董事會、其股東、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案發時,詹培忠為亞洲資源控股的大股東,詹劍崙則為主席。

同案被告王蓓麗(65 歲,無業)則被控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指她於 2013 年 10 月 24 日至 2014 年 1 月 24 日期間,在香港與馬鐘鴻處理由亞洲資源控股有限公司發行,本金為 4,200 萬港元的可換股票據。

馬鐘鴻(48 歲,商人)則涉及以上全部 3 項控罪,他於早前提訊時沒有出庭,被法庭頒下拘捕令,並下令充公其 450 萬元擔保金。

CACC19/2025(DCCC439/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