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5 月,港大經濟及工商管理學院發聲明指,有碩士生以假學歷入學。24 歲內地女子其後被捕,涉向港大訛稱為美國康乃爾大學學生,以就讀金融碩士課程。
她與控方達成認罪協議,周四(17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屬交替控罪、《入境條例》下「為取得入境證而安排作出虛假陳述罪」,被判囚 17 周,扣除已還押時間即日獲釋,並將遣返;原有控罪「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罪」則獲不提證供起訴。
辯方求情稱,被告由父母安排中介處理到香港升學,父母均對「搵咗咁樣嘅中介」感內疚,被告亦自知犯下彌天大罪,又稱被告曾還押、嘗過鐵窗滋味,日後也未必可再入境,望可即時獲釋。官則指,要向大眾發放訊息,不能以為可嘗試瞞天過海,判監無可避免。
案情:美大學指被告不曾入讀 港大報警
案情指,被告吳霖薈為內地居民,有意來港讀書,除需向院校遞交申請外,亦要向入境事務處遞交「來港就讀申請表」。就後者,申請人須遞交過往學歷、專業資格證明書佐證,並須簽署證明資料「正確、完備和真實」,以及知悉明知而故意申請失實資料屬違法。
案情續指,被告申請入學時,遞交證書指自己 2020 年獲頒美國康乃爾大學數學系學士,其後獲港大有條件取錄,再入讀港大金融碩士課程。2024 年 3 月,港大接獲針對假學歷投訴,經內部調查後,發現被告涉虛報學歷,因康乃爾大學表示被告不曾就讀。港大其後報警。
被告於 2024 年 6 月 22 日經羅湖離開香港時被截查,查問下被告指來港前就讀上海杉達大學,警誡下保持緘默。
求情:中介由父母安排
辯方求情時主要引述被告親母、繼父求情信,指被告為獨生女,有良好背景,一家做貿易生意,家庭經濟優渥、生活無憂無慮,在內地大學取得佳績,其後因雙親望其成材,安排中介機構辦理香港升學,故被告不是主動犯案。父母均對「搵咗咁樣嘅中介」感內疚,被告亦自知犯下彌天大罪。
辯方續指,被告已嘗鐵窗滋味,因人生路不熟,較本地人難捱,日後也未必可再入境,望裁判官可判處即時獲釋的刑罰。
裁判官曾宗堯指,本案控罪嚴重,監禁無可避免,以向大眾發放訊息,不能以為可嘗試瞞天過海,遂以判囚 27 周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後為 18 周,再因個人背景扣減 1 周,最終刑期為 17 周,扣除還押日子可即時釋放。
港大經管學院:譴責中介不誠實手段
港大經管學院回應指,尊重法庭的判決,不會就個別案件作出評論。
學院又指,堅守學術誠信,致力為學生營造一個公平的學習環境,對任何形式的學術不當行為持零容忍態度,譴責聲稱「保錄取」的中介機構以不誠實手段為申請人捏造入學申請相關文件企圖取得入學資格,以謀取暴利。
學院亦呼籲學生和家長,根據現行法例,製造、使用或擁有虛假文書屬嚴重罪行,絕對不值得以身試法,心存僥倖,期望透過違法手段進入頂尖學府卻毀掉自己或家人的前程。
政府發稿 提醒勿以身試法
政府發稿回應案件,指今年 5 月入境處與警方進行聯合調查,查核被告來港就讀的進入許可申請時,發現被告於表格上報稱虛假學歷以取得入境許可來港就讀。入境處在羅湖口岸截查被告,其後被控。
入境處及警方提醒申請人切勿以身試法,誤信可透過任何非法途徑或虛假資料獲取批准來港就讀或居留。入境處重申,任何人士以非法手段取得來港就讀許可或居留身分,將會被依法取消資格及面對相關刑責,而涉案人士亦會被遣返原居地。
原控虛假文書 後改控兩罪
被告吳霖薈(24 歲,報稱無業),持中國往來港澳通行證,庭上獲普通話傳譯。她原被控一項使用虛假文書罪,控方改控為《盜竊罪條例》下「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罪」,以及加控一項《入境條例》下「為取得入境證而安排作出虛假陳述罪」,作為交替控罪(法律 101 文章)。
控罪指,她於 2023 年 9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20 日之間,在香港以欺騙手段,即向香港大學職員訛稱為美國伊薩卡康乃爾大學數學系學士,而不誠實地取得由港大提供的金融碩士課程的教育及教導服務。
另罪指,她於 2023 年 5 月 10 日或該日前後,在香港為取得入境證,即一張申請編號為 MEEN-0030773-23(1) 的來港就讀進入許可,而安排作出明知為虛假或自己不信為真實的陳述,即在申請入境證時,聲稱自己在 2016 年 9 月至 2020 年 6 月在康乃爾大學就讀。
ESCC1676/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