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否認非禮女下屬、咬傷男下屬等 事主稱遭拉入殘廁逼口交、同袍「當睇唔到」

警司否認非禮女下屬、咬傷男下屬等 事主稱遭拉入殘廁逼口交、同袍「當睇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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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主稱不敢拒赴飯局

被告陸振中(43 歲,警察)否認 3 項猥褻侵犯、各一項危險駕駛、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普通襲擊共 7 罪受審。

控方傳召事主 X 在屏風後作供,X 在控方詢問下確認,被告於 2022 年 5 月就任沙頭角分區指揮官,下屬包括總督察黃燦熊、X、督察蔡文浩、督察賴文顯,被告就任前,X 並不認識被告。

事發的 2022 年 6 月 22 日,被告請 X 一同在沙頭角巡邏,到附近村落派傳單,期間被告請 X 當晚一起吃飯,歡送即將調任的黃燦熊。X 感到突然,但仍按被告的要求,邀請黃、蔡文浩、賴文顯當晚一同吃飯,「其實大家都唔係咁想去,但係又唔敢拒絕」,因此各人一同在傍晚,到粉嶺聯和墟街巿熟食中心吃飯。

被告要求事主「杯杯清」

被告與其他同袍點了啤酒,X 不太想喝酒,但一同喝了幾口啤酒。被告則指示 X 喝光啤酒,「杯杯清」,X 因此喝了 6 杯啤酒,感到四肢乏力、不適,伏在飯桌上休息。

其後 X 走向廁所,被告「唔知點解」出現,並在 X 準備入女廁時,拉她入傷殘人士廁所,X 隨即走出殘廁,轉到女廁如廁。X 如廁後,發現被告在女廁外等候。

事主指被拉入殘廁非禮逼口交
庭上哽咽「好難受、有話唔好」

X 庭上作供期間多次哽咽,指被告將她拉入殘廁內並鎖門,摟抱及強吻她,用左手摸她的背部、胸部,慢慢觸及她的下體,嘗試脫去她的長褲,X 則甩開被告的手。其後被告將 X 移到廁板坐下,並用手按住她的頭,強逼她為自己口交,歷時約數分鐘,被告沒有射精。

X 哽咽稱,當時感到「好難受、唔鍾意、唔想,我有話唔好」。

事主作供期間不住嚎哭

事後被告開門,X 回到飯桌前伏下休息。不久後被告再拍醒她,當時她仍感暈眩、乏力,亦走不到直線,被告扶她到殘廁,再次鎖門,摟抱、強吻及摸其胸部,並再次強逼她口交。庭上播放熟食中心 CCTV 片段,拍到 X 步履不穩,在被告撐扶下步向廁所。

X 回到飯桌繼續休息,被告突然再拍醒 X,叫她去廁所,X 四肢乏力,站起後雙膝下跪跌倒,被告扶起她,她指已向被告稱不想去廁所,但仍遭拉到廁所。

事主指曾拒往廁所
其他同袍「聽到扮聽唔到」

X 庭上情緒激動哭泣,「我都唔想去廁所,點解叫我去廁所呀?我有話唔去廁所㗎,佢哋聽到扮聽唔到,我唔去呀!」並在庭上嚎啕大哭。

午休後,X 繼續作供,指被告拉她去廁所時,督察蔡文浩一度走近欲撐扶她,但最終沒有跟著她。被告繼續拉她進入殘廁,打開水龍頭,再次非禮及強逼她口交。

回家即時向男友透露遭性侵

蔡文浩之後駕車送 X、黃燦熊、賴文顯離開,被告則自行離開。X 下車後,向前來接她的男朋友透露,遭上司非禮及強逼口交。

法官關注 X 當時如何向男友傾訴事件,X 再度情緒激動,哽咽稱當時非常難過,又不想男友擔心,「因為當時冇人幫到我,佢哋睇到都當睇唔到,所以我已經即刻同我以前男朋友講」。

事主憂「冇人證、冇物證」
擔心影響仕途沒報警

X 回家休息,睡醒後致電另一名同袍,稱遭上司「摸同摷」,詢問他的意見,對方分析性侵案很依賴證人的口供,X 自覺「冇人證、冇物證,唔會有人信我講嘅嘢」,擔心遭以有色眼鏡看待,「同埋我又低級,唔會有人幫我」,故沒有報警。

控方指出,被告的職級比 X 高,她有否擔心仕途。X 指有想過仕途問題,當時男友希望她辭職,但她不想辭職,於是「忍氣吞聲」,沒向人傾訴,「驚件事發大咗,會影響自己將來嘅工作」。

被告辦晚宴歡送總督察
醉酒後由同袍陪同離開

控方另於開案陳詞描述,被告於 2022 年 7 月 15 日,干犯危險駕駛、蓄意傷人等案情。當日被告在粉嶺碧湖商場的稻香海鮮酒家安排晚宴,歡送快將調離沙頭角分區的黃燦熊,有約 14 人出席,包括 X、黃燦熊、蔡文浩、賴文顯及 9 名警署警長。

被告當晚約 7 時到場,被目睹喝了十多杯啤酒。晚上 10 時 19 分左右,被告明顯有醉意、步履不穩,X、蔡文浩、賴文顯見狀便陪同被告離開,蔡準備接載被告回家,但被告拒絕上車,堅持自己駕駛。X 和蔡文浩覺得被告明顯有醉意,因此尾隨他到牽晴間停車場。

被告堅持駕車、下屬阻止遭襲

被告走到自己的七人車,X、蔡文浩、賴文顯多次試圖拔走車匙,阻止被告駕駛,被告情緒激動,嘗試關門時撞傷站在車門和駕駛座之間的 X,又用手捏 X 的腰部致造成瘀傷,再將她推下車。

被告咬傷下屬中指

被告並捉住蔡文浩左肘,揮打其臉部及擊中嘴部,並捉住他的右手放入口裏,用力咬其中指致指甲斷裂、流血不止;賴文顯試圖拔走車匙時,被告亦作勢要咬他。

登上七人車的賴文顯不斷勸被告停車,但被告繼續駕駛,碰到另兩輛車及撞到停車場牆壁,最終停在停車場出口。

蔡文浩兩度致電警署警長 55754,指「被『DVC』(分區指揮官的英文縮寫)咬,要求協助」,對方與黃燦熊等人抵達停車場出口,看到 X 和賴文顯勸告被告不要駕駛,被告則情緒激動,又對賴說,數三聲再不離開就不讓他「confirm」(升級為高級督察)。黃上車勸被告停車,被告再開車撞到入口閘機。

被告截的士回警署
凌晨發訊息向下屬道歉

軍裝警在 11 時 10 時接報到場,被告在附近截的士,回到沙頭角警署的辦公室,近 4 時才離開警署,CCTV 拍攝到他離開時步履不穩。蔡文浩的電話紀錄顯示,被告在 7 月 16 日凌晨至下午 4 度來電,又發訊息問蔡是否安好及向他道歉。

X、蔡文浩、賴文顯事後分別到醫院求診,醫療報告顯示 X 身上有多處瘀傷、腫脹,蔡文浩中指指甲縫了 3 針,賴文顯胸壁瘀傷及右臂有刮痕。

被告稱拒隱瞞下屬違規遭誣告

警方在 7 月 19 日就危險駕駛事件警誡被告及進行調查,並在 8 月 3 日以猥褻侵犯罪拘捕被告。被告在 8 月 2 日及 3 日進行兩個錄影會面,他指稱 X、蔡文浩和賴文顯,曾向他吐露他們一些違規行為,被告拒絕為他們隱瞞,於是他們捏造失實指控,誣告被告。

被告又辯稱在 7 月 15 日晚上他沒有喝酒,X、蔡和賴看似喝醉了,他駕車離開時,3 人大叫和拍打車門,叫他不要走,並襲擊他,被告感到受威脅,於是迅速駕車駛走,他凌晨向蔡文浩發訊息,問他是否「ok」,不知道蔡受傷。

DCCC137/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