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沙頭角分區指揮官的警司陸振中,被指於 2022 年 6 月,相約數名同袍到粉嶺用膳,並 3 度在殘廁內非禮女下屬,強逼她口交,再於同年 7 月中醉酒鬧事,襲擊數名下屬,致同袍指甲斷裂流血。陸振中否認非禮、危駕及襲擊共 7 罪,案件周二(13 日)於區院續審。
事主供稱遭非禮數日後確診,被告突上門送贈防疫物資,之後又主動接送她上下班,她礙於職級差距不敢拒絕。及後被告於接載事主上班途中突然示愛,稱「難得大家走埋一齊,係一種緣分」,事主稱不懂得反應,故沒回應。
事主又指,曾向被告稱男友看到她的手機定位,要求他保持距離,被告之後贈送小米手機予事主,發現事主沒有使用後命令她轉用,「一開頭係拒絕,後尾被逼服從」。事主稱,直至被告醉酒襲擊下屬,才「逃離咗佢嘅魔爪」。
被告陸振中(43 歲,警察)否認 3 項猥褻侵犯、各一項危險駕駛、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普通襲擊共 7 罪受審。
控方傳召事主 X 在屏風後作供,X 周一供稱於 2022 年 6 月 22 日,應被告邀請與總督察黃燦熊、督察蔡文浩、督察賴文顯,一同到粉嶺聯和墟街巿熟食中心吃晚飯,醉酒後 3 度遭被告拉入傷殘人士廁所非禮及強逼口交。
事後 X 向胞弟 Y 及當時的男朋友傾訴事件,亦詢問一名同袍的意見,最終決定不報警,擔心「冇人證、冇物證,唔會有人信我講嘅嘢」。
事主:唔係我做錯、點解要辭職
X 回家休息後,於 6 月 23 日早上,再次向男友覆述事件,她周二(13 日)補充,當時男友希望她報警及辭職,但 X 擔心沒有人相信她,於是沒報警,亦不想辭職,她在庭上哽咽道:「又唔係我做錯,咁點解我要辭職,但係佢(男友)又擔心我。」
X 續指,事件導致自己與男友出現分歧,最終在 7 月中旬分手。
事主確診後被告上門送物資
2022 年 6 月 26 日,X 確診新冠病毒,並向上級即被告匯報,被告著她休息及到社區檢測中心進行覆檢。翌日,被告突然致電 X,稱取了防疫物資給她,已在她家樓下,X 拒絕接受,但被告數分鐘後再來電,稱已在她家門外,要求她開門。
X 憶述當時受驚,但無奈下開門,接過被告遞出的防疫物資,「想打發佢走」,關門後將物資放在客廳,後來打開袋,曾使用內裡的退熱貼等物品。
控方向 X 展示袋內的防疫物資,根據控辯雙方早前承認的案情,防疫物資包括一條彩色繩、消化餅、熱干面、潤喉茶、《天水圍軍裝巡邏小隊第 3 隊工作常務手冊》、《國境邊陲的治安與秩序 港澳警政比較》、《怎樣起草文稿》、《香港警察二十一世紀新警政》等。
被告主動提出接載上下班
7 月 3 日,X 透過 WhatsApp 通知被告自己已痊癒,被告來電著她明天復工,又指明天可以「順路」接載 X 上班,X 問被告為何一大早剛巧在她家附近,被告則著她「唔好問」,X 不敢拒絕,「因為佢高級過我,我驚如果我拒絕咗,佢會濫用佢嘅職權」,於是只好答應。
被告在 7 月 4、5、6、7 日均接送 X 上班,X 供稱曾問被告為何接送上班,他解釋自己「對每一個確診咗嘅同事,都係特別關顧嘅」。
7 月 5 日傍晚,X 相約另一名陸姓督察吃晚飯,被告再接 X 下班,她感驚慌,因此將 GPS 定位分享給陸。被告駛到大埔龍尾泳灘,著 X 下車看風景,走到觀景台時,被告突然搭著 X 的肩膊,X 感「好驚好驚」,於是問被告「阿 sir 你做乜呀」,被告沒有作聲,X 於是縮開,盡量保持距離。
被告突向事主示愛
7 月 6 日,被告再次接載 X 上班,並在車上說「我鍾意你」,X 稱「阿 sir 你有老婆㗎喎」,被告回答「你都有男朋友啦」,又表示「難得大家走埋一齊,係一種緣分」,X 不懂得反應,沒有作聲,同日向胞弟傾訴事件。
控方詢問 X 有否向管理層反映,X 表示「唔敢」,因為全為她一面之詞,「我唔覺得有人會信我,同埋冇證據」,亦擔心被告比自己高級,會在工作上對她不利,更憂母親知道事件,「我唔想佢難受,所以我冇同媽媽講過,到呢一刻都冇」。此時 X 再不住飲泣。
事主要求被告保持距離
稱「受夠滋擾行為」
7 月 8 日,X 到被告的辦公室,要求他「保持距離」,稱已「受夠佢係咁滋擾嘅行為」,又指男友知道她的 GPS 定位,請被告保持距離。
被告僅問 X 為何男友會知道她的定位,又指其電話「唔乾淨,可能俾人入侵咗」,當日被告亦沒有接送 X 回家。
及至 7 月 13 日,X 上班時發現辦公桌上裝有一部小米手機的公文袋,她不知如何處理,傍晚致電被告詢問,被告承認手機是他送的,並著 X 使用否則「搵唔到你做嘢」,X 沒有理會,沒使用手機,惟被告在翌日早會,發現 X 沒有轉用小米手機,質問她為何不轉用,X 視為上級的命令,因此「唔敢唔用」。
事主稱被告「出事」後
「我就逃離咗佢嘅魔爪」
7 月 14 日前一晚,被告透過微信表示欲接載 X 上班,X 不敢拒絕,於是再由被告接載上班,期間被告突然觸碰她的手臂,X 「忍唔住𥇣咗佢一下」,被告遂縮手。
7 月 15 日,被告被指干犯危駕、傷人等罪,X 形容「被告就出咗事,跟住我就逃離咗佢嘅魔爪」。當晚被告在粉嶺碧湖商場的稻香海鮮酒家,為即將調任的總督察黃燦熊舉辦歡送晚宴,席間同袍喝啤酒和紅酒,X 見被告狀似喝醉,與另一名督察賴文顯扶被告離開,督察蔡文浩則去取車,打算接載被告回家。
X 與賴文顯帶被告離開酒樓後,被告拒絕上車回家,堅持自己駕駛,X 遂追上前,阻止被告開車,以免他酒後駕駛,惟被告「無啦啦撥開」她令她倒地,賴文顯扶起 X,她再衝向被告所在的駕駛座和車門之間,阻止他關門,又嘗試拔去車匙但不果。被告不斷試圖關門,X 事後發現手腳均被車門撞至瘀傷。
事主與同袍阻被告開車時受襲
X 其後轉向副駕座,繼續制止被告,但被告突然在車門未關之下開車,駕駛一段短距離後,X 感到危險,於是下車。賴文顯追上來,與蔡文浩一同阻止被告開車,X 再試圖拔車匙,遭被告用力捏其右肩和腰,X 感極大痛楚,大叫「好痛」,事後亦出現極大面積的瘀傷。
X 續形容當時情況混亂,3 人一同阻止被告開車,亦有 3 名巿民到場,她與賴文顯再次上車,被告突然倒車後開車,駛至牽晴間停車場的出口停下,抵達時黃燦熊和兩名警署警長在場,她與賴於是下車,走到一旁平伏心情,她亦看到蔡文浩脫下口罩,嘴唇、右手皆流血,其後救護車和軍裝警相繼到場。
被告翌日來電關心傷勢
其後被告截的士回沙頭角警署,X 當晚 11 時許收到被告的 WhatsApp 訊息「Hi」。翌日下晝 1 時許,X 收到被告在數分鐘內撥打 7 次 WhatsApp 來電,X 接聽最後一次來電,被告問蔡文浩的傷勢如何,X 回答稱蔡正在求醫。
X 亦在 7 月 17 日求醫,獲批 3 天病假,被告翌日致電 X 慰問其傷勢,X 答「冇乜特別」後掛線。
被告稱因不願隱瞞違紀遭誣告
根據控方開案陳詞,被告被捕後在錄影會面中表示,X、賴文顯、蔡文浩曾向他披露有違紀行為,他不願意為其隱瞞,於是反遭誣告。
控方指出沙頭角分區在 2022 年 2 至 3 月,曾因違紀行為被內部調查,X 庭上確認,亦確認不會由被告或任何在沙頭角分區內的人員進行調查,她不知道調查進度,最終亦沒有因調查受到譴責或處分。
X 一直沒有就性侵事件報案,直至 7 月尾,她應要求會見邊界總區伍姓女警司,對方問「係咪發生咗啲咩事情」,X 答沒有,對方再追問下,X「忍唔住喊咗出嚟」,將性侵事件和盤托出,伍其後向上級匯報。審訊周三(14 日)續,X 將接受辯方盤問。
DCCC137/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