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沙頭角分區指揮官的警司陸振中,被指 2022 年 6 月在同僚飯局上非禮女下屬、7 月醉酒後襲下屬一案, 周二(27 日)於區域法院踏入第 12 日審訊,傳召飯局時在場的同僚作供。
獲控方提供免起訴書的事主同僚供稱,在警隊文化中,若上級向下屬敬酒,兩人必須喝清整杯酒,而事發當晚被告多次向 X 敬酒,X 喝得爛醉,三度與被告去廁所,同僚認為兩人多次一同去廁所「係有啲奇怪」,欲幫忙扶事主去廁所,但被告示意他坐下。
飯局過後,同僚得悉被告時常接送事主上下班,事主曾表示覺得「好尷尬」,認為非正常上下屬相處方式,亦表現焦慮、受壓,想避開被告。
控方傳召事主同僚作供
提供免起訴書
控方傳召事發時駐守沙頭角分區的督察蔡文浩作供,他於 2018 年加入警隊,曾擔任新界北機動部隊第二隊小隊指揮官,在機動部隊解散後,他於 2022 年 3 月中調任沙頭角分區,駐守軍裝巡邏小隊指揮官,兼任沙頭角分區督察(行動),現駐守資訊系統部數碼警政服務科。
控方向蔡文浩提供免起訴書,若蔡在庭上提供詳盡、真確的證供,即使其證供透露他干犯刑事罪行,律政司仍不會追究其刑責。
同僚指警隊文化上級敬酒必須清杯
蔡文浩供稱,他在 2022 年 3 月加入沙頭角後,認識事主 X。同年 5 月,被告陸振中調任沙頭角分區,成為分區最高級別警司。
6 月 22 日,他下班前收到 X 的訊息,指被告邀請督察級的同僚吃晚飯,蔡提出由他駕車送大家去吃飯,因為「揸咗車就可以唔使飲(酒)」,而他不喜歡飲酒。
被告、X、總督察黃燦熊、督察賴文顯和蔡文浩抵達粉嶺聯和墟街巿熟食中心後,一行人點了餸菜和啤酒,除了蔡之外,大家舉杯叫「乾杯」後喝光杯中的酒。
蔡文浩解釋,以警隊的傳統,「通常嗌乾杯,都會飲晒佢」,而若有上級長官敬下級喝酒,兩人都要「清咗杯酒佢」,這是警隊的文化。
被告多次敬酒
事主喝醉多次嘔吐
事發當晚,被告多次向 X 和賴文顯敬酒,各人須多次乾杯,「發生咗好多次」。直至當晚 9 時左右,X 已經喝得頗醉,間中伏在桌上休息,同僚著 X 吃飯,她亦不甚有反應,其後 X 更多次嘔吐,吐在啤酒桶內。
晚上約 9 時 43 分,X 起身去廁所,未幾,被告亦站起身,尾隨步向廁所方向。兩人後來一起回到席前,X 繼續伏在桌上睡覺,偶爾舉手說「乾杯」,然後繼續睡覺,又再多次嘔吐,狀態虛弱。
蔡文浩一度離席,為 X 買水,X 喝了兩口水後繼續休息。隨後 X 再突然起身,被告同時間起身,扶 X 步向廁所方向,蔡留意到 X 爛醉,四肢乏力,因此靠在被告身上。一段時間後,兩人再回到席前,X 繼續伏下睡覺。
同僚欲協助事主遭被告阻止
其後 X 和被告第三度起身,被告示意 X 到廁所洗臉,欲扶 X 步向廁所方向,蔡亦起身打算幫忙,「我覺得同一個男人、同一個女人,一齊去廁所三次,我覺得係有啲奇怪」,惟被告撥手示意他坐下,不需要他幫忙。
蔡供稱雖然他不明白被告為何這樣做,但由於被告是他的上級,相信他是扶 X 去廁所,「所以我就冇諗咁多」,遵從被告的指示。
被告和 X 在廁所逗留一段時間,蔡和其他同僚曾討論是否需要去查看,但很快兩人就返回飯桌前, X 繼續伏下休息。
蔡又供稱,他本身「極度唔想」去飯聚,一直希望盡快解散回家,因為上班已經很疲累,想盡快回家陪子女,但因為是上級邀請,「如果我唔去,我唔知上級會點諗我」。
X 繼續伏下休息時,曾低聲與當時的男朋友通話,並將電話遞給蔡,蔡與 X 當時的男友,討論稍後如何送 X 回家。
及至凌晨 1 時許,各人解散回家,被告離開前,著 X、黃燦熊和蔡明天請假休息,賴文顯則需要上班,與被告開會。蔡開車送 X、黃、賴回家,將 X 交給在巴士站等候的男友,其後亦自行回家休息。
被告事後「車出車入」
事主感尷尬、想避開被告
當晚的飯局後,X 透露被告經常「車出車入」,接載她上下班,蔡亦見過被告接送 X。X 對蔡表示覺得很尷尬,因為她認為「正常上級同下級之間唔應該係咁」,蔡亦觀察 X 「係比較焦慮,佢係覺得好有壓力」,不願意被告接送她上下班,想避開被告。
至於被告在 X 確診後,親自送防疫物資一事,蔡表示不知情,亦覺得「唔係一個正常嘅做法」,自言「冇聽過,亦都冇見過」有上級親自送物資給下屬。
被告拒絕上車離開
自行到停車場嘗試開車
蔡文浩與 X、賴文顯、黃燦熊商量後,擔心被告無法自己回家,決定送被告回家。蔡、賴、X 3 人扶被告離開,走至碧湖商場時,蔡先行到停車場取車,冀盡快送被告回家。
蔡取車後,駛至商場外的巴士站,嘗試請被告上車,惟被告拒絕,當時被告爛醉,幾乎失平衡跌倒,蔡與 X 等人與被告糾纏一番,最終仍未能請被告上車。
被告其時情緒平靜,稱「唔好理我啦,我自己走得㗎喇」,自行步向停車場方向,蔡等人從後跟上。被告走至自己的車前,開始情緒激動,喝罵下屬「唔好再跟住佢」,蔡等人嘗試阻止他打開車門但不果,被告登上私家車,嘗試開車。審訊周三續,蔡文浩將繼續作供。
被告否認 7 罪受審
被告陸振中(43 歲,警察)否認 3 項猥褻侵犯、各一項危險駕駛、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普通襲擊共 7 罪受審。
DCCC137/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