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陸振中涉強逼女下屬口交等 同僚:上級敬酒必須清杯 當晚欲攙扶事主遭被告阻止

警司陸振中涉強逼女下屬口交等 同僚:上級敬酒必須清杯 當晚欲攙扶事主遭被告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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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陸振中
控方傳召事主同僚作供
提供免起訴書

控方傳召事發時駐守沙頭角分區的督察蔡文浩作供,他於 2018 年加入警隊,曾擔任新界北機動部隊第二隊小隊指揮官,在機動部隊解散後,他於 2022 年 3 月中調任沙頭角分區,駐守軍裝巡邏小隊指揮官,兼任沙頭角分區督察(行動),現駐守資訊系統部數碼警政服務科。

控方向蔡文浩提供免起訴書,若蔡在庭上提供詳盡、真確的證供,即使其證供透露他干犯刑事罪行,律政司仍不會追究其刑責。

同僚指警隊文化上級敬酒必須清杯

蔡文浩供稱,他在 2022 年 3 月加入沙頭角後,認識事主 X。同年 5 月,被告陸振中調任沙頭角分區,成為分區最高級別警司。

6 月 22 日,他下班前收到 X 的訊息,指被告邀請督察級的同僚吃晚飯,蔡提出由他駕車送大家去吃飯,因為「揸咗車就可以唔使飲(酒)」,而他不喜歡飲酒。

被告、X、總督察黃燦熊、督察賴文顯和蔡文浩抵達粉嶺聯和墟街巿熟食中心後,一行人點了餸菜和啤酒,除了蔡之外,大家舉杯叫「乾杯」後喝光杯中的酒。

蔡文浩解釋,以警隊的傳統,「通常嗌乾杯,都會飲晒佢」,而若有上級長官敬下級喝酒,兩人都要「清咗杯酒佢」,這是警隊的文化。

督察蔡文浩
被告多次敬酒
事主喝醉多次嘔吐

事發當晚,被告多次向 X 和賴文顯敬酒,各人須多次乾杯,「發生咗好多次」。直至當晚 9 時左右,X 已經喝得頗醉,間中伏在桌上休息,同僚著 X 吃飯,她亦不甚有反應,其後 X 更多次嘔吐,吐在啤酒桶內。

晚上約 9 時 43 分,X 起身去廁所,未幾,被告亦站起身,尾隨步向廁所方向。兩人後來一起回到席前,X 繼續伏在桌上睡覺,偶爾舉手說「乾杯」,然後繼續睡覺,又再多次嘔吐,狀態虛弱。

蔡文浩一度離席,為 X 買水,X 喝了兩口水後繼續休息。隨後 X 再突然起身,被告同時間起身,扶 X 步向廁所方向,蔡留意到 X 爛醉,四肢乏力,因此靠在被告身上。一段時間後,兩人再回到席前,X 繼續伏下睡覺。

同僚欲協助事主遭被告阻止

其後 X 和被告第三度起身,被告示意 X 到廁所洗臉,欲扶 X 步向廁所方向,蔡亦起身打算幫忙,「我覺得同一個男人、同一個女人,一齊去廁所三次,我覺得係有啲奇怪」,惟被告撥手示意他坐下,不需要他幫忙。

蔡供稱雖然他不明白被告為何這樣做,但由於被告是他的上級,相信他是扶 X 去廁所,「所以我就冇諗咁多」,遵從被告的指示。

被告和 X 在廁所逗留一段時間,蔡和其他同僚曾討論是否需要去查看,但很快兩人就返回飯桌前, X 繼續伏下休息。

蔡又供稱,他本身「極度唔想」去飯聚,一直希望盡快解散回家,因為上班已經很疲累,想盡快回家陪子女,但因為是上級邀請,「如果我唔去,我唔知上級會點諗我」。

X 繼續伏下休息時,曾低聲與當時的男朋友通話,並將電話遞給蔡,蔡與 X 當時的男友,討論稍後如何送 X 回家。

及至凌晨 1 時許,各人解散回家,被告離開前,著 X、黃燦熊和蔡明天請假休息,賴文顯則需要上班,與被告開會。蔡開車送 X、黃、賴回家,將 X 交給在巴士站等候的男友,其後亦自行回家休息。

被告事後「車出車入」
事主感尷尬、想避開被告

當晚的飯局後,X 透露被告經常「車出車入」,接載她上下班,蔡亦見過被告接送 X。X 對蔡表示覺得很尷尬,因為她認為「正常上級同下級之間唔應該係咁」,蔡亦觀察 X 「係比較焦慮,佢係覺得好有壓力」,不願意被告接送她上下班,想避開被告。

至於被告在 X 確診後,親自送防疫物資一事,蔡表示不知情,亦覺得「唔係一個正常嘅做法」,自言「冇聽過,亦都冇見過」有上級親自送物資給下屬。

被告拒絕上車離開
自行到停車場嘗試開車

蔡文浩與 X、賴文顯、黃燦熊商量後,擔心被告無法自己回家,決定送被告回家。蔡、賴、X 3 人扶被告離開,走至碧湖商場時,蔡先行到停車場取車,冀盡快送被告回家。

蔡取車後,駛至商場外的巴士站,嘗試請被告上車,惟被告拒絕,當時被告爛醉,幾乎失平衡跌倒,蔡與 X 等人與被告糾纏一番,最終仍未能請被告上車。

被告其時情緒平靜,稱「唔好理我啦,我自己走得㗎喇」,自行步向停車場方向,蔡等人從後跟上。被告走至自己的車前,開始情緒激動,喝罵下屬「唔好再跟住佢」,蔡等人嘗試阻止他打開車門但不果,被告登上私家車,嘗試開車。審訊周三續,蔡文浩將繼續作供。

被告否認 7 罪受審

被告陸振中(43 歲,警察)否認 3 項猥褻侵犯、各一項危險駕駛、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普通襲擊共 7 罪受審。

DCCC137/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