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陸振中涉非禮及襲擊下屬 總督察:得悉性侵傳聞後獲游乃強等上司指示調查

警司陸振中涉非禮及襲擊下屬 總督察:得悉性侵傳聞後獲游乃強等上司指示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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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陸振中(資料相片)
總督察:因毆打事件替事主 X 錄口供
對方情緒波動「不成正比」

控方傳召新界北總區重案組總督察徐嘉穎,交代與報稱遭陸振中非禮的女下屬 X 錄口供經過。徐稱,她起先獲委派就陸振中涉毆打下屬一事,與 X 錄口供,當時 X 配合,但情緒「非常之波動」,例如有哭、要求「唔好問啦」,又需要時間冷靜。

徐稱當時認為 X 「傷勢係有,但未至反應咁大…同毆打事件落差好大,不成正比嘅」,惟當時以為是 X 初在學堂畢業,少經驗才那麼緊張。

徐:聞悉事主 X 遭性侵
向上司游乃強等匯報後展調查

徐續稱,至 2022 年 8 月 1 日上班期間,她在女廁內聽到同袍談及 X 被性侵,憶起對方錄口供時情緒激動,懷疑與性侵有關,即向兩名直屬上級匯報事件,即時任警司游乃強、高級警司陳江明(音譯)。二人均認為指控非常嚴重,著她向 X 澄清是否真有其事,她遂於翌日相約 X 見面。

徐稱,當日向 X 指聽聞她被性侵一事後,X 「第一個反應,可以形容係畀唔到反應我,呆咗咁樣」。經其鼓勵,X 確認同年 6 月一次飯局中,不勝酒力下三度被陸帶至傷殘人士廁所非禮,並提及其他性騷擾、藉故親近事件。徐聽罷認為事態非常嚴重,若事件屬實,陸就是「恃強凌弱,利用佢階級對 X 進行性騷擾同性侵」。

徐:按事主意願口供沒提「口交」字眼

徐之後向上司請示,對方同意續由徐與 X 錄口供,期間凡提及遭被告非禮的情節,X 都會情緒激動,最終花約 5 小時錄取 6 頁口供。

被問及口供內為何沒提及「口交」字眼,徐稱因 X 認為口交須自願才成事,X 並舉例指「做愛」和「強姦」有別,而 X 想反映自己是「非常之不情願」、被逼的,故不想用「口交」一詞。主控問,所以錄口供時,X 有提及口交,只是沒寫?徐同意。

辯方關注強逼口交有否「入口」

辯方代表大狀鄭明斌甫盤問時指,陸振中曾是徐上司,並曾於徐備考督察時,主動向徐借書。徐同意。鄭其後針對口供中沒提「口交」一事盤問,指徐由低做起、做過刑事調查,必知男士陽具有否進入女士口腔內,屬重要資料。徐同意。

鄭遂以不同方式問,X 有否提及陽具進入口腔,徐覆 X 當時稱有說「唔好」、反抗,期間有開口說話,「有機會掂到口其他部分」。追問下,徐說 X 曾提及每次「入咗去少少」,但因 X 未能給予肯定答案,X 指為免誇大不想錄入口供。

「光頭警長」劉澤基(《法庭線》記者攝)
劉澤基:陸飯局中主動稱要走、當時已有醉意

控方早上傳召另外兩名證人,針對陸振中被指 2022 年 7 月 15 日酒後襲擊下屬一事作供。

其中「光頭警長」劉澤基稱,當晚由陸提議為總督察黃燦熊辦歡送會,席間並提出為黃敬酒,當晚出席者不論喝水、汽水、酒都要「一杯清」。他見陸喝的是啤酒,「起碼有 6 杯」。

劉指,至晚上約 10 時,陸主動稱「夠皮要走」,當時陸仍能自行走路、又能主動稱「找數」,相信他仍酒醒,但明顯有些少酒氣,並有輕微醉意。當時 3 名督察陪伴陸離去,劉則留下,至 10 時 25 分,同場有人接到督察蔡文浩電話要求支援,有 2 名警員前往幫忙。再隔約 10 分鐘,蔡再接來電稱外面需要增援。

劉:陸返回警署後一度閉門不應

劉稱他其後駕車到牽晴間附近,見一班人聚集就下車,但被報稱遭陸非禮的事主 X 著他先行離開,以免被人認出,他遂返回車上。至凌晨他得悉陸已坐的士回到沙頭角警署,遂下車看需否協助,見到蔡文浩坐在路邊花槽石壆,右手「成隻手包到豬蹄咁」。

劉問及蔡發生甚麼事,對方嘆氣稱「唔想講」。劉稱其後前往沙頭角警署,得悉陸在房內不應門,同袍敲門、致電都不獲理會。他於是「攝紙仔」入門,不久陸開門,劉見陸的衣著與歡送會時不同,情緒「比較激動咗少少」、臉部稍紅,「好似好沮喪咁」。

陸涉襲下屬當晚返回警署
值日官:身上有酒氣

當天的沙頭角警署值日官、警長 50751 張國輝(音譯)則供稱,當晚約 11 時半從閉路電視見到有的士駛近,其後得知車內乘客是陸振中,遂開閘供的士駛入。

張稱,陸下車後稱身上沒錢,張遂應陸要求代付車費;他當時聞到陸身上有酒氣,見他走路「好似飄啲」。其後陸步入警署辦公室大樓,其中一道門要用委任證拍卡開啟,「當時陸 sir 嗌我拍(卡)、開門畀佢入」,指他估計當時陸沒委任證在身。盤問下,張同意陸沒有直接表示自己身上沒委任證。

被告否認 7 罪受審

被告陸振中(43 歲,警察)否認 3 項猥褻侵犯、各一項危險駕駛、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普通襲擊共 7 罪受審。

DCCC137/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