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陸振中涉非禮及襲擊下屬 控方結案 引案例指口交可在事主不情願下發生

警司陸振中涉非禮及襲擊下屬 控方結案 引案例指口交可在事主不情願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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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司陸振中周五在區院應訊(《法庭線》記者攝)

3 次被指非禮事件
均於熟食中心殘廁發生

本案於 2024 年 8 月開審,至 2025 年 1 月完成辯方案情,原定本周三(5 日)處理控辯雙方口頭結案陳詞,據悉因辯方仍需時撰寫,遂押後至本周五。

控方周五完成結案陳詞,主要針對陸振中所涉的 3 項猥褻侵犯罪,以及與之相關的「新近投訴」(recent complaints)法律爭議。辯方將於下周三陳詞,官暫定 4 月 15 日下達裁決。

綜合審訊,3 次事件皆於 2022 年 6 月熟食中心舉行的飯聚上發生,陸被指席上三度帶事主入殘廁非禮,包括強逼口交;事發的殘廁門口及對出被一幅牆阻擋,因閉路電視拍不到而存有盲點。

控方引片段逐次分析
指踱步顯示早盤算犯案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大偉指,控方就猥褻侵犯罪,依賴事主 X 口供,及案發時閉路電視片段等舉證,並就三次性侵事件逐一提出陸振中口供疑點。

就第一次性侵,陳指片段可見事主當時面朝女廁、一心想去女廁,陸則一直望向殘廁方向,並似乎捉住事主拉往殘廁方向。其後事主赴女廁,陸則在事發的殘廁,和另一充當儲物室的殘廁之間踱步;待事主離開女廁,陸即用手捉她右臂,拉她往事發的殘廁方向。

陳指,陸曾稱事主在離開女廁後,向他稱「人來人往、嘔唔到」,他才帶她往事發殘廁方向。陳質疑,陸在兩殘廁間踱步之時,事主尚未離開女廁,他不可能已知事主「嘔唔到」,故陸根本當時「已經盤算緊搵咩地方犯案」。

陳又說,陸帶事主往殘廁方向時,有途人似定睛望向二人長約 8 秒,該人就算後來入男廁,也仍回頭望,提出當時該位置是情況異常、事主不情願,並於庭上即席實驗數 8 秒證是「頗長時間」。

就第二次性侵,陳指片段見二人離開殘廁時,陸沒戴口罩。對於陸稱或因當時有面油,脫下抹面後忘記戴上等說法,陳提出「定係佢殘廁侵犯、強吻完(事主),唔記得戴返口罩出嚟?」

就第三次性侵,陳指此前二人同在飯桌,陸突戴上口罩走近事主把她拉起,事主則「軟癩癩」、一度跌倒地上;隔一會後,陸再拉事主赴殘廁,此時同袍上前協助,而該同袍稱兩度被陸撥開手、著他「坐返低」,可見陸是有目的、有主動角色帶事主入殘廁。

反駁辯方稱事主可「扮軟皮蛇」
控方:事主當時醉酒

陳其後回應辯方書面陳詞觀點,指對方不斷提及「正常人」應會如何說話、如何做,但完全忽視事主當時正醉酒,並非「正常人」。

陳舉例指,辯方說事主在殘廁時可以「扮軟皮蛇」,又或學庭上作供時「情緒爆發」,坐在地上大哭就可以逃避陸的行為,但事主當時明顯醉酒,不似辯方大狀般頭腦清晰,而事主當時遭遇此前不曾遇到的事情,即被高級警官兼上司,一次又一次地帶往殘廁非禮。

陳說,事主庭上作供時之所以情緒爆發,甚至跌倒地上大哭,因她當時正承受極大精神壓力,作供 9 天半,「一個性罪行受害人或者證人,畀咁多日口供,唔係常事,而『學友』(指辯方大狀)又咁猛烈(盤問)」。

反駁辯方稱口交必非強逼
控方引案例指可在不情願下發生

陳續舉例指,辯方提出若一人神智清醒,身體控制自如情況下,被人強行塞陽具入口是「固有不可能」(inherently impossible),認為辯方意指「口交就唔會係被逼」,因是自己「擘大口」、「世界邊有強逼口交呢樣嘢」。

陳遂引案例反駁指,在「李國偉案」,案中事主被李要求口交,「X complied unwillingly for about 10 minutes.」(X 不情願地照做約 10 分鐘);「張子康案」中,案中事主亦被要求口交,「X was frightened and complied」(X 因害怕而照做)。陳強調案例指出,相關口交是在事主是不情願、驚恐下發生。

陳又說,許多性罪行受害人常被人指為何不這樣做、那樣做,以逃避侵犯或襲擊,有些受害人會因此自責,為何當時自己沒踢、沒咬對方,但望法庭考慮各人對事件反應可以不一,而案中事主當時更醉酒。

控方:本案涉 3 個「新近投訴」屬少見

陳大偉指,控方亦會依賴「新近投訴」舉證,案中事主曾向 3 人作「新近投訴」,有別於案例較多的只有一個。根據控方案情,X 在性侵事發後 2 小時內,對時任男友披露事件;翌日則告知當時為同袍、後為男友的督察;後日則向胞弟透露遭被告拉入廁所,兩周內再披露詳情。

陳庭上解釋,「新近投訴」是性罪行罪成案例的重要環節及證據,用以證明事主遭被告性侵的指控是前後一致,稱因事主的證供可能基於某些原因,致法庭未必能「咁安穩地」依賴其可信性或可靠性,「新近投訴」則可加強事主說法可信性。

陳引用英國案例「R & S 案」指,「新近投訴」的內容,毋須與事主口供完全一模一樣,程度達「足夠一致」(sufficiently consistent)即可。

陳認為在本案,時任男友、陸和胞弟的口供於時間上和日子上,都與事主口供吻合;而事主對 3 人披露的時間,亦符合案例所指,是事發後立即作出(immediately after the conduct),提出法官可以安穩地依賴,裁定陸振中罪成。

被告否認 7 罪受審

被告陸振中(43 歲,警察)否認 3 項猥褻侵犯、各一項危險駕駛、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普通襲擊共 7 罪受審。

陸於 2024 年 10 月 10 日被裁定表證成立,他於同年 12 月 11 日出庭作供,至周二第 29 日審訊完成作供

DCCC137/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