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據《國安法》申手令查新聞材料 黎智英覆核敗訴再提上訴 10 月底宣判

警據《國安法》申手令查新聞材料 黎智英覆核敗訴再提上訴 10 月底宣判

分享:

2020 年 8 月 10 日,警方國安處拘捕《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他 2 名兒子和多名集團高層,並按法庭手令檢取大批資料。黎智英 3 天後入稟要求歸還「新聞材料」,法庭於 2021 年 2 月下令暫時封存相關資料。警方今年 7 月 8 日,據《國安法第 43 條實施細則》獲得新搜查令,容許搜查從黎智英手機取得、約 8000 多項的「新聞材料」。

黎智英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新搜查令的合法性,上月被裁定敗訴,周三(28 日)在高等法院進行上訴。上訴方爭議《國安法》實施細則內的「指明證據」,不包括新聞材料,又建議法庭為下級法院頒指引,平衡公眾利益後,才可批准檢取新聞材料。律政司一方則認為,裁判官批出手令時,已充分平衡公眾利益及人權。案件押至 10 月底裁決。
新《國安法》手令容許查閱「新聞材料」

黎在敗訴翌日、即 8 月 31 日提出上訴,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代表、大律師關文渭及黃雅斌代表;警務處處長由資深大律師孫靖乾代表,案件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及上訴庭法官朱芬齡審理。

據《實施細則》附表 1 申請的新搜查令,本年 7 月 8 日由《國安法》指定裁判官羅德泉簽發,列明警方可搜查可能包含國安罪行證據的資料,「不論」是否包含「新聞材料」。

上訴方:國安法、本地法例擁相似精神

今次上訴爭議《實施細則》所指的「指明證據」,是否包含「新聞材料」。黎智英一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指,《釋義及通則條例》與《國安法第 43 條實施細則》擁有相似「精神」。他以製作坦克車為例,指世界各地有不同的坦克車,但組件相似,因此在本案,亦應以相似步驟檢取新聞材料。

首席法官潘兆初提出,判詞已指出若本地法律(包括《釋義及通則條例》)與《實施細則》不一致,應以後者優先。惟彭認為,兩者並非不一致。

上訴方:警方需按條例申請「提交令」

彭指,《實施細則》附表 6 列出如何處理新聞材料,反映新聞材料在《國安法》下仍受保護,即警方仍需按條例申請「提交令」,由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法官批准能否檢取新聞材料。他又建議,法庭為下級法院頒下指引,平衡公眾利益後,才可批准檢取新聞材料。

法庭周五裁定哪些資料受保護

律政司一方則指,相關新聞材料或涉潛在證據,又指主任裁判官批出手令時,已充分平衡公眾利益及人權。他又指,黎智英早前已有機會決定,是透過司法覆核、或向裁判官申請擱置手令,因此如今次上訴敗訴,不應再於裁判官席前要求擱置手令。

另外,黎智英早前指手機內有涉及法律專業保密權(LPP)資料及新聞材料,向法院申請傳票,要求法庭裁定哪些資料受保護。控方在庭上透露,法官陳嘉信將於周五(30 日)頒下決定,當日亦是黎智英涉勾結外國勢力案的第二次案件管理聆訊。

CACV356/2022、CACV357/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