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放蛇打擊跨境白牌車 司機認非法載客取酬等6罪 判社服令、罰款及停牌一年

警放蛇打擊跨境白牌車 司機認非法載客取酬等6罪 判社服令、罰款及停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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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經濟理由犯案非求情理由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引述被告的求情文件指,他表示因經濟理由而犯案,但官表示此非求情理由,認罪才是最大求情理由。

官就首兩罪「駕駛沒有獲發指明的牌照,或領有生效的出租汽車許可證的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分別判 80 小時社會服務令,次罪另須停牌 12 個月。其餘 4 罪每罪判罰 800 元,共 3,200 元。

被告庭上表示停牌時間過長,「開飯都成問題」。官回應指,根據案例「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罪最少須判停牌 12 個月,本案已採取最低停牌時限。

被控「非法載客」等 6 罪

陳其鋒(62 歲,報稱司機),被控各一項「駕駛沒有獲發指明的牌照,或領有生效的出租汽車許可證的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違反封閉道路通行許可證條件」、「使用一輛裝有非法視像顯示器的汽車」、「使用一輛沒有指明的強制性反光體的車輛」、「使用一輛展示車輛登記號碼不符合附表 4 規定的汽車」共 6 罪。

控罪指,他於 2024 年 3 月 20 日,在新界落馬洲新深路近燈柱 DD1855 駕駛一輛汽車,非法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沒有規定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單或保證單、違反封閉道路通行許可證的條件、駕駛人座椅前面裝有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的視像顯示器、車尾兩邊沒有安裝反光體、違反《道路交通條例》所要求的車牌設計規定。

STCC2661/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