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在 2024 年一次打擊跨境「白牌車」行動中,喬裝乘客,租用車輛由荃灣到深圳,行動中拘捕一名 62 歲司機。他承認「非法駕駛汽車作出租或載客取酬用途」等 6 罪,周一(29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 80 小時社會服務令,另須停牌 12 個月及罰款 3,200 元。
官:經濟理由犯案非求情理由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引述被告的求情文件指,他表示因經濟理由而犯案,但官表示此非求情理由,認罪才是最大求情理由。
官就首兩罪「駕駛沒有獲發指明的牌照,或領有生效的出租汽車許可證的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分別判 80 小時社會服務令,次罪另須停牌 12 個月。其餘 4 罪每罪判罰 800 元,共 3,200 元。
被告庭上表示停牌時間過長,「開飯都成問題」。官回應指,根據案例「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罪最少須判停牌 12 個月,本案已採取最低停牌時限。
被控「非法載客」等 6 罪
陳其鋒(62 歲,報稱司機),被控各一項「駕駛沒有獲發指明的牌照,或領有生效的出租汽車許可證的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違反封閉道路通行許可證條件」、「使用一輛裝有非法視像顯示器的汽車」、「使用一輛沒有指明的強制性反光體的車輛」、「使用一輛展示車輛登記號碼不符合附表 4 規定的汽車」共 6 罪。
控罪指,他於 2024 年 3 月 20 日,在新界落馬洲新深路近燈柱 DD1855 駕駛一輛汽車,非法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沒有規定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單或保證單、違反封閉道路通行許可證的條件、駕駛人座椅前面裝有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的視像顯示器、車尾兩邊沒有安裝反光體、違反《道路交通條例》所要求的車牌設計規定。
STCC2661/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