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水埗通州街公園無家者「阿十」黎民十,2020 年 10 月還押小欖精神病院時,疑在囚室以褲纏頸,送院後延醫一日證實死亡。案件周四(16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展開第 2 日死因研訊。
為死者解剖的法醫供稱,他判斷死者首要死因是頸部受壓,該壓力來自「絕對係十分罕見」的自殺性勒斃,其中像他以衣物自勒,「喺香港,就算我自己本人,都係第一次處理」。另其自身的心臟冠狀動脈粥樣硬化,亦有可能加速死亡,也不排除兩者同時出現。至於死者頸部瘀痕淺,亦與涉案勒斃物長褲特性吻合。
案中利害關係方懲教署,其代表稱署方「作為確保羈留人士環境穩妥、安全、人道嘅政府部門」,在事發前已採取多項預防措施,包括發現死者有自殘行為時,已即時轉介他見醫生及由荔枝角收押所移送小欖等。案件周五續。
案件周三傳召最後一名證人、負責為死者解剖的衞生署法醫英浩雲作供。英供稱,經解剖後,認為死者的死因,主因是經自我勒斃的頸部受壓,再因自身心臟冠狀動脈粥樣硬化加速死亡。而兩者有機會同時出現。
法醫指自己首次處理衣物纏頸死
英解釋,頸部受壓主要分成 3 類,即扼斃、勒斃及上吊,而本案死者屬於勒斃,當中又屬「絕對係十分罕見」的自殺性勒斃。英引數據稱,2019 年曾有學者審視逾 500 份文獻,只找到 24 份文獻與自殺性勒斃相關,涉 39 個案。而像本案死者以衣物自勒,「喺香港,就算我自己本人,都係第一次處理」。
就死者頸部傷勢,英表示以肉眼觀察,死者左頸上側,有一條 8 厘米乘 1 厘米、既淺且呈幼帶狀的新創紅瘀。解剖後,見其右頸軟骨組織有骨折現象,且有少量、深層瘀傷,圍繞其肌肉及韌帶。
英解釋,本案死者頸部瘀痕不大、不深,或因涉案勒頸物屬面積大、長而軟身的褲,亦與褲構成的壓力吻合。其頸部左右兩邊同時受壓,足以構成骨折。若自勒持續未停,頸部肌肉會因人失去意識而放鬆,令箍頸物箍得更緊,形成惡性循環。
法醫:死者心臟有粥樣硬化
或增致死風險
英浩雲又指,解剖後見死者右邊冠狀動脈,呈現中度至嚴重粥樣硬化;左邊冠狀動脈則有約 75% 受粥樣阻塞。另主動脈有中度粥樣硬化。其阻塞情況易致廣泛性心臓心肌缺血、出現壞死跡象,增加致死風險。
英認為,死者當時頸部受壓,波及血管、氣管及神經感應區,所受刺激或致心臟心率等不協調,最終致心臟功能完全停止,而若死者本身有心臟冠狀動脈粥樣硬化,誘發心率不正、心臟停頓風險更高,是為「累積性心臓受襲機制」。
英在追問下同意,如有人似死者般,頸部承受同樣長褲壓力,而沒上述粥樣硬化,其死亡風險會較死者低。
英又稱,死者是已被羈留一段時間的癮君子,找不到其體內有化學物質可促致死亡,但承認在其體內找到一種冰毒物質,「解釋唔到點解喺化驗搵到」,只知向死者供應的藥物不涉該物質,「唔排除係藥物分解代謝物」,惟已超出其專業範圍,但認為很微量,「唔會加速佢死亡」。
至於其他身體部位,英稱死者胸腔有骨折、紅色瘀傷,屬曾多次為死者做心肺復蘇急救的常見現象。
懲教代表:事前已做預防措施
被列為本案利害關係方的懲教署,其代表陳詞稱,懲教人員「著起制服,都好盡心盡力服務市民,包括還押人士」,形容死者逝世「係大家都唔想發生嘅事」,而懲教署「作為確保羈留人士環境穩妥、安全、人道嘅政府部門」,在事發前已採取多項預防措施。
代表稱,以本案而言,死者在荔枝角收押所時企圖吊頸,懲教已即時轉介他予醫生、心理學家,及移送至小欖精神病院跟進。小欖亦列死者入「醫療觀察名單」,每隔 15 分鐘便監察其言行並予記錄。在發現他在小欖時有異常行為,亦即時安排死者轉入保護囚室。
代表又稱,事發後懲教已實行改善措施,包括在小欖保護囚室安裝生命探測器,改用設響鬧功能的電子手冊記錄囚犯行為,及提升閉路電視解像度。
事主送院後翌日不治
綜合庭上資料,越南藉死者黎民十(LE Van Muoi)在 1987 年來港,1995 年已居於望后石越南難民營,至 2000 年該難民營關閉後,轉在深水埗通州街露宿,有吸毒習慣。至 2020 年 10 月 8 日在小欖精神病院就涉藏毒罪還押期間,被發現疑在地面以褲纏頸,送院搶救後,翌日早上 10 時 18 分證實死亡,終年 54 歲。
由於事件涉及還押者在羈留下死亡,按例須展開有陪審團參與的死因研訊。案件由死因裁判官周至偉,連同 4 女 1 男陪審團審理,死者家屬未有出席,懲教署列為有利害關係方。
CCDI-888/2020(D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