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效力港超球隊的足球員葉嘉宇,被指相約女網友外出慶生,開車載她到天水圍僻靜處非禮對方。葉否認 2 項非禮罪,周三(6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獲裁定罪名不成立兼獲訟費。
綜合控辯案情,事主供稱,當被告「揸」其胸部時,她用力推開被告,被告又揭起其裙子掃其下體,事主曾要求停止。被告則指事主沒反抗親密接觸。
裁判官稱,這是「一對一」的指控,須謹慎考慮事主證供,從閉路電視可見,案發後,事主曾主動牽被告的手及靠在他身上,兩人表現自然,並非如事主供稱感不滿、想盡快離開。官又指,事主供稱案發後不欲聯絡被告,但兩人的確繼續於網上聊天,故對事主證供有保留。
葉另涉車內強姦中五女生案,今年 9 月被裁定罪成及判囚,現正服刑。
控方案情:事主拒交往、性行為
被告強行抓胸
控罪指,葉嘉宇(現 26 歲)於 2022 年 12 月 13 日,在香港新界天水圍天華路近燈柱 GD3721 的一車廂內兩度猥褻侵犯另一人,即女子 X。
暫委裁判官鄭潤聰先引述控方案情指,被告與事主於 Instagram 結識,案發當日為首次會面、外出為被告慶祝生日,事主準備了生日蛋糕。外出時,被告主動牽她的手,但事主覺得有點尷尬,其後,被告主動建議到天水圍僻靜處觀星,並開車載事主前去。
案情續指,在車裏,被告提出交往,但事主拒絕,被告隨即不作聲、表現失落,事主遂安慰他,這時被告雙手環抱事主,事主指「唔好」。
其後,兩人聊天一小時後,被告詢問事主為何不做其女友,並伸手「唧」事主的腰部,事主要求停止,被告又伸手進其上衣,雙手用力「揸」其胸部,事主用力推開被告,被告再建議兩人發生性行為,事主拒絕,但被告揭起其裙子,隔著內褲掃其下體數次,事主亦曾要求停止,但被告沒有理會。
30 分鐘後,事主要求離開,但被告請求她留下,最後被告將事主載到附近便利店,事主再自行回家,其後沒有再與被告見面。
辯方案情:事主沒有反抗親密接觸
裁判官續引述辯方案情,被告早前供稱,事主沒有拒絕牽手,故他以為事主喜歡自己,當他提出交往時,事主沒有直接回應,但把頭靠在自己的肩膀,故他認為事主答應自己的請求。
被告又指,在車廂內,事主沒有反抗親密接觸,例如當他接觸其私處時,事主沒有反抗,但他摸到內褲有衛生巾,並詢問事主是否有月經,事主指有,由於尊重事主,被告沒有進一步接觸,被告之後約了朋友玩啤牌,於是載事主離開,並到便利店買煙,兩人其後在 Instagram 聊天。
官指事主案發後
主動牽被告手
裁判官指,控方依賴事主的證供,涉案為「一對一」的指控,故須謹慎處理證供的可信及可靠性,就事主指,發生涉案非禮後,事主表示想離開,而被告要求她留下,但不爭議的是,被告確實事後約了朋友,亦買了香煙。
官又指,事主供稱被告案發時的行為使自己不滿,只想盡快買煙及離開;但據便利店的閉路電視,在店內,事主主動牽被告的手,又靠到被告身上,兩人表現自然,故官不同意事主的說法。
官指兩人繼續網上聊天
裁判官再指,事主曾供稱因為被告做了壞事,故不想再與他聯絡,但這「明顯不是事實」,從對話紀錄截圖可見,兩人的確繼續在 Instagram 聊天,而且從上文下理推斷,事主刪除了一些對話內容,否則被告不會突然向事主傳訊指「穿得這麼少」,若事主討厭被告,不需發照片及主動聯絡,她亦應該知道可以輕易封鎖被告的帳號。
官表示,理解事主是年輕學生,社會經驗不多,而不同人對事件有不同反應,但基於這是「一對一」的事件,法庭對事主的說法有保留,裁定被告兩項非禮控罪不成立。
辯方申請訟費;控方則反對。裁判官指,一般而言,經審訊後脫罪應得到訟費,看不到拒絕的理由,遂批准辯方申請。
葉正就另一強姦案服刑
葉嘉宇另涉於 2021 年涉駕車載一名中五女生至大潭,並在車內強姦對方,經審訊後,2023 年 9 月在高院被 6 人陪審團以大比數裁定強姦罪成,判監 5 年 3 個月。葉正就強姦案服刑。
翻查報道,葉嘉宇司職守門員,曾效力港超球隊,其後效力丙組球會。
TMCC1899/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