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馬地警署汽油彈案 官反駁辯方求情 明言不接納部分理由

跑馬地警署汽油彈案 官反駁辯方求情 明言不接納部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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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質疑非年輕 不接納受偏激言論影響

代表認罪被告甘偉達的大律師稱,會依賴書面陳詞。法官王詩麗引述陳詞,提及甘當時受網上偏激言論而犯案,質疑甘案發時為 44 歲;辯方確認。

官續指,「10 幾歲年輕人嘅話,你呢個論據就有一定力量,但係第一被告案發時 44 歲,話佢受偏激言論影響,唔會接納㗎啦。」辯方稱明白,亦沒有補充,但指希望法庭考慮整體量刑原則,大部分刑期可同期執行。

辯方指案發非人多處 官:「都好差㗎啦」

代表次被告倪永聰的大律師則稱,案發地區不是住宅大廈、人口密度多的地方,認為不屬於最差的情況。官聞言稱,「都好差㗎啦」,形容被告「目無法紀,挑戰權威,刻意揀警署掉汽油彈」。

官又指,不同意辯方所言,被告的意圖並非尋仇,「2019 年 6 月下旬起好多暴動,呢個係仇警作為 ,明目張膽挑戰法治」。

辯方稱,此與年紀、人生經驗有關,重申事件沒導致人身傷亡。官即稱,「純屬僥倖」,又指有汽油彈掉在汽車旁邊,「掉中油缸點算呀?會爆炸㗎喎!」官又指,車主事後需要自掏腰花 2 萬多元維修,且保險未有賠足全數,「佢好慘囉」。辯方確認,車主事後需要自費維修。

次被告家人妨礙公正罪成 辯方指是「好震撼嘅教訓」

第五被告倪炳楠及第六被告丁鳯霞,分別為次被告倪永聰的胞弟及母親。倪炳楠、丁鳯霞同被控一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官裁定,因倪永聰涉縱火被捕,丁則打電話著倪炳楠倒掉火水,認為兩人摧毀警方對倪永聰刑事調查的證據,故裁定罪成。

倪炳楠的代表大律師求情時稱,涉案時間僅 10 多分鐘,倪從中沒有受益,且沒有領導角色;又指本案涉及家人入獄,對倪而言是「好震撼嘅教訓」,重犯機會亦微乎其微。

母親一方:犯案非為個人利益 官反駁

丁鳯霞的代表大律師則稱,丁的求情信除了提及自己感後悔,亦指子女犯錯,父母均有責任;她曾於長子因政見不合而爭執,她明知兒子的性格,但未有在他犯案前及時制止。

辯方又指,丁入獄後會影響 14 歲幼女的成長;另提及丁的家公去年年初病重,法庭批准她及長子離境探親,但兩人過關時被拒,故未能送家公最程一程,為其一生遺憾。

辯方另指,丁經營 3 間服裝店,由她及長子打理,現時只交由丁的丈夫苦苦支撐經營,指隨著兩人入獄,相信服裝店會虧損,且逐間倒閉,為判監以外的懲罰。

辯方續稱,丁犯案不是為了個人利益。官聞言稱,「個人利益唔係用錢可以衡量,佢個人利益咪就係唔想個仔坐監,想毀滅證據囉 ,呢個仲唔係個人利益?」辯方強調,「但佢唔係為咗自己唔好坐監」,另冀法庭考慮辯方對控方案情爭議不大,酌情減刑。

辯方指第三被告感後悔 官稱未能予全數扣減

第三被告區躍南一方求情稱,他親撰求情信,顯示其「遲來嘅悔意」,指區案發時 22 歲,尚算年輕,因受到當時的社會氣氛犯案;另同意本案是有宣洩不滿的情節,又指事件對於車主是無妄之災、「有少少殃及池魚」,但指主要是針對警署,冀兩罪同期執行。

辯方重申,區現感後悔,指其兒子現 4 歲,就讀幼稚園,區亦因本案失去陪伴兒子成長的機會,望法庭予以輕判。官則稱,「(悔意)嚟得太遲啦,如果好似第一被告咁,會畀三分一(認罪扣減)」。

第四被告因年齡失判刑選項 官:佢可以認罪㗎

第四被告黄浩程一方求情時稱,本案在事發 4 年後判刑,因應黃現時年紀,未能考慮其他判刑選項,包括教導所。

官聽畢後稱,「佢可以認罪㗎,雖然佢有權選擇唔認罪」,又指如被告有悔意,當時不足 21 歲,可以在案件提訊時提出認罪,並排期答辯,而非審訊,並重申「咁嚴重嘅指控,監禁在所難免㗎啦」。

辯方回應稱,就算本案第一被告認罪,都需要待案件審結才判刑,望法庭給予「些少」減刑;另指黃的求情信稱感後悔,願承擔責任。

官遂引述求情信,指黃提及犯下過錯,「即係宜家認有份掉(汽油彈)啦」;又指他提及當時行為愚昧 、法律意識薄弱。官反駁稱,「唔需要對法律好有 sense(意識)先知唔可以掉汽油彈嘅」,明言不接受此求情理由。

辯方則稱,黃在獄中積極更新,報讀遙距課程,又指他雙親離異,幼時曾受虐待,成長過程嶇崎,望法庭判刑時加以考慮。

6 人被控縱火、串謀妨礙公正等罪

被告依次為甘偉達(44 歲,教車師傅)、倪永聰(23 歲,售貨員)、區躍南(22 歲,髮型師)、黄浩程(18 歲,送貨工人)、倪炳楠(20 歲,售貨員)及丁鳯霞(43 歲,售貨員),均為案發時年齡。當中倪永聰和倪炳楠為兄弟,丁鳯霞為其母親。

首 4 名被告同被控兩項縱火罪,指他們於 2020 年 3 月 30 日在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及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倪炳楠另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受審後罪脫;他與其母丁鳯霞另被控於同日同地串謀妨礙司法公正,摧毁與刑事調查有關的證據,審訊後罪成。

DCCC124/2021、DCCC125/2021 (Consolid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