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度智障女西貢村屋謀殺案 官引導:如不肯定道士具嚴重傷害意圖 須裁謀殺罪脫

輕度智障女西貢村屋謀殺案 官引導:如不肯定道士具嚴重傷害意圖 須裁謀殺罪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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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總結證供 提及張子材施襲經過

本案經過 12 日審訊、共傳召 16 名證人作供,包括居於涉案單位附近的菲傭、警員、法醫及化驗師。法官杜麗冰總結眾人證供、被告錄影會面,指死者吳恩宇案發時 21 歲,為輕度智障及患聽寫障礙,曾就讀觀塘展亮技能發展中心。

2017 年 12 月,吳一家三口與張子材兩師徒共 5 人搬進西貢龍尾村。約 2018 年 2 至 3 月,張子材指死者「邪靈上身」,又指她與「陰人」性交,建議用寫上符的假陽具插其下體。死者母親在儀式進行時「企喺門口唔敢睇」,聽到女兒高呼「好痛」時才望一眼。

張又指當死者「不聽話」或「出現邪靈」時,用蚊拍、拖鞋及雨傘襲擊她。菲傭則稱,曾看到一名年輕女子面部有瘀傷,形容她虛弱、步行緩慢。

2019 年 9 月 1 日早上,張因死者不願起床,數度將其頭部撞向牆,另發現她偷酒喝,遂向她灌酒。晚上 10 時,張看到死者躺在地上,但未有檢查。翌日凌晨 3 至 4 時,張發現死者保持同一姿勢,拍其臉沒有反應,遂通知其父母、徒弟張曦鐥。

張上香詢問「祖師爺」,死者是否已「仙遊」,稱「祖師爺」展示聖筊,遂著死者父報警。他另稱,曾感到死者有微弱呼吸。

官引導:如裁謀殺無罪 須考慮有否違照顧責任

杜麗冰引導時指,兩名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犯罪傾向較低,又指兩人沒有作供,舉證責任在於控方,陪審團須考慮本案證據,作出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她指本案沒證據顯示,死者曾自行喝酒、在涉案袋子寫上「我被惡魔附身」,上述均是猜測。

針對謀殺罪,杜麗冰指陪審團可考慮死者傷勢、血跡位置、張聲稱發現死者呼吸微弱,但沒提供醫療協助,以及張曦鐥在案發清晨向張傳送的相片,顯示死者面上滿佈瘀傷,張撐開死者雙眼等,證明張有否意圖對死者造成嚴重身體傷害。

杜續指,若陪審團肯定張有造成死者嚴重受傷的意圖,可裁定謀殺罪成;若未能肯定張有上述意圖,則謀殺罪不成立,進而須考慮張對死者有否照顧責任。如有,張有否違反照顧責任、張的缺失是否導致死者死亡,構成「嚴重疏忽誤殺」(法律 101 文章)

官指可透過被告言行等 考慮是否屬非禮

針對非禮罪(法律 101 文章),杜指根據張的錄影會面,指死者喝醉後才開始「破處」儀式。而根據死者母親吳馬如賡的錄影會面,該儀式原本由張另一位女徒弟處理,惟她退縮終由張接手,又指張進行儀式時戴手套。

杜指,陪審團須考慮死者是否同意進行儀式、被告言行以及眾人之間的關係,裁定儀式是否構成非禮。如陪審團裁定張的非禮罪不成立,吳馬的協助非禮罪亦不成立。

她續指,若陪審團裁定張非禮罪成,陪審團就要考慮吳馬在錄影會面指,與張一起購買假陽具、進行儀式時站在門外,是否構成協助非禮。杜強調,吳馬毋須實際作出非禮行為,若陪審團認為她有意圖協助張犯罪,則可裁定罪成。

男子被控非禮、謀殺 死者母被控教唆非禮

被告張子材(案發時 49 歲,報稱中醫)、吳馬如賡(案發時 53 歲,報稱家庭主婦),分別由大律師 Trevor Beel、Richard Donald 代表;控方由外聘大律師王興偉代表。案件由法官杜麗冰及 6 女 1 男陪審團共同審理。

張被控猥褻侵犯另一人及謀殺兩罪,指他於 2019 年 8 月 1 日至 9 月 2 日期間的某日,在西貢龍尾村 131 號猥褻侵犯吳恩宇,並於 9 月 2 日在香港謀殺她。吳馬則被控一項協助和教唆猥褻侵犯另一人罪,指她於 2019 年 8 月某日在香港,協助和教唆張猥褻侵犯吳恩宇。

HCCC15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