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警涉沒申報持物業被收回公屋單位 稱業權屬前妻不獲接納 提司法覆核

退休警涉沒申報持物業被收回公屋單位 稱業權屬前妻不獲接納 提司法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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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稟狀:申請人三度聲明無物業
房署抽查發現持 50% 業權

司法覆核(法律 101 文章)申請人為 66 歲的林江石,由大律師黃宇逸、葉承昊代表;建議答辯人為上訴委員會(房屋)。

入稟狀指,林江石於 1980 年加入警隊,至 2014 年退休前一直住在警察宿舍。林於 2017 年申請 4 人公屋,獲編配葵涌石籬二邨某單位,他簽署了初級公務員申請編配房屋的聲明,以及「入住公共房屋聲明」。兩份聲明都要求申報在香港住宅物業的任何權益。

入稟狀續指,房委會於 2023 年修訂「富戶政策」,要求家庭成員申報居住情況和持有的住宅物業,林填寫表格聲明沒有擁有住宅物業。2024 年 5 月,房屋署抽樣查冊後發現林於 1989 年以聯權共有方式(joint tenancy),購入黃大仙一住宅物業,林擁其中 50% 權益。

林向房委會解釋,該物業是他與前妻購入,兩人於 1996 年離婚,法庭當時已下令判予女方,因此他不覺得自己擁有相關權益。林續指,前妻一直無視他要求,轉讓手續仍未完成。

上訴委員會以 2 比 1
維持收回單位決定

2024 年 7 月,房委會向林發出「遷出通知書」,指租約將於翌月終止。林不服決定向上訴委員會(房屋)提上訴,11 月舉行聆訊後,委員會維持原來決定。

入稟狀引述委員會的書面決定,指林於 2017 年所填寫的表格提到,申請人須申報「香港任何住宅物業的任何權益」,委員會亦在考慮到林以往的工作背景、與前妻離婚時的法院命令、他宣稱在法院命令後仍有供樓等因素後,不接納林聲稱,相信自己因為法院判決而失去物業的實益權益(beneficial interest),以及他以為聲明只針對持物業實益權益的人。

委員會又指出,留意到若上訴人當年正確申報,按房署規定,他不會獲得編配公屋單位。

書面決定亦透露,由 3 人組成的上訴委員會之中,一人認為林非故意不披露,可行使酌情權讓他繼續租住。另外兩人則認為,若這樣做會對其他申請人或住戶不公平,又指若林一家無家可歸,房署可安排到臨時收容中心暫住。委員會以 2 比 1 維持收回單位的決定。

入稟狀:房委會政策非一刀切

入稟狀指,房委會收回公屋一事,大幅增加林的住屋開支,帶來經濟困難;又引述案例指,根據法庭所頒下的命令,林曾持有的物業權益,已轉讓予前妻,即使轉讓手續未有在法律上完成(legally executed),亦已顯示林不再保留實益權益,而該物業一直由前妻出租。

入稟狀引房委會發出予林的信件,提及若能證明以受託人名義代受益人託管、沒有實益權益,房署會重新審核資格,亦即房委會並非「一刀切」視所有在法律上持有物業權益的人,為不合資格申請公屋,而林的個案正正是最佳例子說明「一刀切」政策是不公義,故此上訴委員會是誤解了申請資格,其決定是非法,應該被推翻。

入稟狀:委員會決定不合理、違憲

入稟狀續指,即便委員會認為房委會的政策是「一刀切」,但在執行上沒考慮例外情況,亦是錯誤束縛了依法例可行使的酌情權。委員會是僵化地考慮政策、不收回單位的後果,但沒仔細考慮林事實上沒擁有相關物業的實益權益。

入稟狀亦指出,在法庭命令後,林雖然因轉讓未完成而在名義上持有物業,但全取決於前妻,對方可隨時中止,委員會在這情況下維持收回公屋的決定,是不合理、不理性,亦是無理剝奪林申請公屋的權利,違反《基本法》「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

入稟狀最後指出,委員會在書面決定未有詳盡說明駁回林上訴的理由,屬於程序不當,要求法庭撤銷上訴委員會的決定,並發還委員會重新考慮。

HCAL479/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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