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 4 月,一名大專男生在葵涌警署附近攜有兩支汽油彈被捕。他辯稱當時正運送紅酒,不知道膠袋裝著汽油彈,指稱被一名警長設局陷害。男生經審訊後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罪成,案件今 (5 日) 於觀塘裁判法院判刑。辯方求情指,被告母親患子宮頸癌,他為幫補家計才犯案。裁判官屈麗雯裁決時指,被告因金錢利益犯案並非減刑理由,亦不信納辯方聲稱中圈套的說法,只能說他並非領導者,判處 14 個月監禁,並拒絕讓被告保釋等候上訴。
被告林偉豪(21 歲,高級文憑學生)被控於 2020 年 4 月 13 日在葵涌警署附近,連同另一人攜有兩枚汽油彈。辯方求情指,被告曾學打籃球、閃避球以及徒手健身教練資格,亦前後向警方錄取三份口供。被告出自基層家庭,為幫補家計於餐廳任兼職侍應;因疫情收入大減,其後於社交媒體看見運送紅酒招聘,工作 3 小時可賺取五千元,才鋌而走險。
只接受被告非領導者
屈官裁決時指,不排除他因金錢利益而犯案,但此並非減刑理由。屈官亦不接受辯方指稱被告中圈套的說法,指最多只接受他並非領導者。裁判官又指,被告口供未能實質協助控方案情,加上控罪嚴重,即時監禁無可避免,以 15 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曾擔任義工,酌情扣減一個月,判處 14 個月監禁 。
被告申保釋候上訴被拒
辯方指被告會上訴,希望等候上訴期間申請保釋,遭控方反對,指被告沒有合理上訴理由。裁判官考慮後,認為本案證供強烈,拒絕被告擔保申請。
屈官早前裁決指,案件其中一項爭議,是警長 5905 蘇志恆曾否設局陷害被告。雖然事後警長因此案被捕,但律政司最終沒有起訴警長,警長現時已復職。辯方於審訊時指,蘇於執行本案件時曾一度消失,直至被告被捕後才出現。屈官指雖然警長曾經離開,但沒有證據他於消失時段的舉動,最終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WKCC82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