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衝突|醫生指警誤射催淚彈索償 原告申蕭澤頤作供被拒 申上訴許可再被拒

理大衝突|醫生指警誤射催淚彈索償 原告申蕭澤頤作供被拒 申上訴許可再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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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申上訴許可、提 4 理由

判詞指,原告提出 4 項理由,包括指法庭在 7 月的裁決中作出虛假陳述,解釋指警務處長一方於 2 月提交的文件,是由代表警務處長的律政司外聘大律師趙芷筠準備,但事實上是由高級政府律師嚴浩正代表警務處長簽署。

原告又指,法庭沒有適當處理警務處長一方虛假陳述的問題、訟費計算出錯,以及法庭對於傳票的目的有錯誤假設。

官駁回原告提出理由
指沒有可爭辯之處

法官於判詞中稱,原告逾期提出申請,指他不是首次提出逾期上訴, 又指其延誤雖是微不足道,但屬不可原諒(his delay was inexcusable although insubstantial),故指原告必須顯示其上訴有成功的可能。

法官其後逐一駁回 4 項理由。法庭承認引用律師姓名出錯,但指其分析的文件沒有錯誤,亦不影響其分析和結論。

就第二項理由,原告認為被告方提交的文件涉及虛假陳述。官指,法庭沒採取任何措施不予受理,又指文件是代表警務處長提交,並根據警務處長的指示撰寫,故警務處長會對內容負責。官又指,去年頒下的判詞已提及,虛假陳述的議題應在審訊中探討。

判詞續指,法官於今年 7 月頒下的判詞已充分解釋,為何接納聆案官訟費計算的決定,又指原告未能證明法律上出錯,或對於訟費命令可行使酌情權。

就最後一項理由,官指原告不同意法庭及聆案官的看法,並於聆訊中重新提出其論點,但指原告未能證明法律上出現錯誤,或法庭的看法欠缺證據支持。

故法官指,原告的 4 個理由均沒有可爭辯之處,拒批上訴許可,另下令原告須向被告方支付 29,709 元訟費。

入稟狀索償逾 672 萬元

本案原告為梁錦聰,被告為警務處處長。入稟狀指,2019 年 11 月 18 日早上,警方誤射兩枚催淚彈入其尖沙咀柯士甸道豐樂大廈一樓兩單位內,認為因涉事警員疏忽,致單位起火受嚴重破壞。

入稟狀亦引述消防處信件指,火災由催淚彈產生之熱力,點燃單位內易燃物品引起,因此向警方索償損失及相關開支約 672.1 萬元。

HCA1936/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