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管局港島東聯網基層及社區醫療服務總監康佩玲,被指於 2021 年,「搬龍門」更改項目規格及洩露機密資料,令友人獲優勢中標,獲判價值逾 13 萬元的病人教育動畫製作項目。康及其友人否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等罪,案件周五(21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
控方指,康佩玲提議以資金製作動畫,向次被告即其友人表示,會做任何事令對方中標,二人的 WhatsApp 亦顯示,康明知會有利益衝突的風險以及可能違法。在採購過程中,康亦一度修改項目規格,令友人更易中標,而友人終獲 13.25 萬元的訂單。
控方:首被告明知可能違法
仍協助次被告中標
控方讀出開案陳詞,指康佩玲自 1991 年受聘為醫管局的駐院醫生,2015 年升職為港島東聯網的服務總監,管理醫院的社區及病人資源部,包括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而康與次被告陳立怡於 2018 年相識,自 2020 年 9 月,二人維持頻密聯繫。
醫管局規定,員工須就任何利益衝突作出申報,員工亦不得利用個人職位為自己或親友謀取利益。
於 2020 年 5 月,進行醫社合作研討會後,尚餘 13 萬元資助,康佩玲提議以資金製作 5 段教育病人的動畫。隨後康亦 WhatsApp 告知陳立怡,表示只想與對方合作,又稱會做任何事令陳獲中標。二人的 WhatsApp 對話亦顯示,康明知會有利益衝突的風險以及可能違法。

控方:次被告終獲 13.25 萬元訂單
控方續指,同年 10 月,康指示其他員工向陳索取報價,陳報價 15 萬元,隨後康積極參與制定項目詢價。康又告知陳,已為她增加了項目明細。康更於 11 月 15 日向陳發送提案草稿,著陳修改,翌日陳再把提案發給康,讓康給予意見。
同月底,康修改項目明細的要求及供應商的寫稿經驗,並同時把此事告知陳,表示會收緊要求,令其他供應商不會報更低的價錢。而在最後版本的報價邀請中,康亦修訂項目明細,令陳更有利。
控方指,陳最終提交 12.85 萬元的報價,以製作 5 條影片,計及字幕製作費,醫管局為項目支付 13.25 萬元。及至 2022 年 1 月及 2 月,陳分別就項目獲發兩份採購訂單(purchase order)。
控方:首被告沒向醫管局透露
二人關係
至於兩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控方指於 2021 年 11 月 30 日,當報價邀請完成後,醫管局員工向康發送一份利益申報表,康同日簽署聲明沒有利益衝突。12 月 10 日,員工再向康發送一份關於技術項目的利益申報表,康同樣簽署聲明沒有利益衝突。
控方最後指,康案發時段沒有向醫管局透露她與陳的友誼及二人緊密的個人關係,亦沒有申報潛在利益衝突。及至 2021 年 11 月 17 日,廉政公署拘捕二人,陳於警誡下承認與康為朋友,她亦承認知悉項目由康提出及協調。
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被告為康佩玲(59 歲,顧問醫生)及陳立怡(48 歲,自由工作者)。康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陳被控一項「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另一人干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控罪指,康佩玲於 2021 年 5 月 20 日至 12 月 22 日期間,身為公職人員,即醫管局港島東醫院聯網基層及社區醫療服務總監,在擔任公職,或與公職有關的情況下,沒有合理辯解或理由,蓄意作出不當行為,即於「為醫院管理局港島東醫院聯網醫社合作研討會(十五)網頁提供病人參與及教育動畫系列製作服務」的採購程序中,更改項目規格,惠及該項目投標者陳立怡,及向陳泄露藉其公職身分獲得的資料,便利陳立怡獲判授該項目。
陳立怡則被指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康佩玲,在擔任公職或與公職有關的情況下,沒有合理辯解或理由,蓄意作出不當行為。
康佩玲另被控兩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指她分別於 2021 年 11 月 30 日及 12 月 14 日,作為醫管局港島東醫院聯網基層及社區醫療服務總監,意圖欺騙醫管局而使用文件,即一份利益衝突申報表的要項上載有虛假、錯誤或欠妥的陳述(即處理有關項目時,沒有須披露的利益衝突),而該文件是對醫管局有利害關係,以及康明知意圖用以誤導醫管局。
ESCC875/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