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重案組警員於 2021 年把車停泊元朗時,被一名附近工作的男子,指其車輛影響其他車輛出入,兩人因而口角並報警,警員欲駛車離開時疑撞到該男子右腳,事後被控危險駕駛並被裁定罪成,判罰 5,000 元。警員不服裁決提出上訴,周五(9 日)於高等法院遭駁回上訴。
法官潘兆童於判詞中表示,認為裁判官的結論完全符合常理,而上訴人的說法,即上訴人當時認為,事主使用電話是欲「吹雞」阻離開,完全不合常理,「上訴人是一名警員,本席難以相信,當他知道王先生(事主)已報警後,仍然會單憑看見王先生使用電話,而認為他是要『吹雞』對他不利。」
案情指,李泳錄當日在案發路口位置泊車,王姓事主其後返回現場,指李停泊的位置會阻礙其他車輛進出,並稱已經報警及要求李勿離開現場。二人遂起爭執,期間李將座駕駛後準備離開,但撞到王的右膝,導致王失平衡向後跌。王其後往醫院求醫,獲發 3 日病假。
上訴方:上訴人認為事主「吹雞」阻離開
代表李的大律師張建波陳詞時指,事發前一晚李將車停泊在案發地點,翌日早上打算取回車輛,上車後他看見王在車旁出現,並拍打車窗。他打開車窗,但王一直以粗言相向,所以他關閉引擎,下車了解事件。王之後仍然對他粗言相向,指罵他阻礙大車出入。
李當時向王表示,他的車內近擋風玻璃左邊位置,留下了電話號碼,可隨時致電給他移走車輛,但王仍繼續罵他。
上訴方稱從沒撞到事主
上訴方續指,李隨後上車準備離開,但王行向其車頭並拿出手機使用。李當時認為王是要「吹雞」,即致電其他人到場打他或阻止他離開。李決定將車駛後,但王行到車前,所以他停車;之後王沿司機位旁邊行向車尾,當他行過車尾廂位置後,李準備開車離開,從後鏡看見王在車尾突然轉身行向車右方坐在地上。其後王聲稱李的私家車撞到他。
上訴方指出,李的私家車從來沒有撞到事主,亦沒有以胸口撞向他。上訴方亦表示,李主動向警方提供行車紀錄儀片段作為證物,但系統沒有保存關於王坐在地上的片段。
法官潘兆童於判詞中表示,上訴方提出的上訴理由,包括裁判官錯誤地視王為誠實可靠的證人、裁判官錯誤地拒絕接納李的證供;而有關上訴方質疑,王傷勢是否與醫療報告吻合,裁判官已在裁決中指出,根據王的主問證供,在聲稱被撞擊前一刻,他與李的私家車車頭距離非常接近,而私家車剛剛加速起步駛前,撞擊力不大,所以沒被診斷有右膝傷勢是可理解。
官:其他投訴為無關痛癢的瑕疵
至於上訴方的其他投訴,潘兆童續指是一些無關痛癢的瑕疵,並不影響王證供整體上的可信性。潘又說,「當上訴一方以證人證供上的瑕疵作為上訴理由時,上訴法庭須考慮的是,是否有實質及嚴重的偏差、遺漏或不合情理之處,而令致法庭質疑案中事實重點的可信性?」
上訴方亦反駁裁判官不接納李的證供,包括李已就他為何慢駛解釋、李離開不一定是害怕、李無從得知事主誣告他的念頭何時產生、李不一定看得見行車紀錄儀等。潘兆童認為,裁判官的結論完全符合常理。
官:上訴人說法不合常理
潘兆童續指,認為李的說法本身完全不合常理。潘解釋,當時雙方的爭執是因為王認為李的車輛阻塞道路而起,雖然雙方發生口角,但除了因為王已報警外,根本沒有其他理由會阻止李離開,而王必然會告知李,他經已報警以防止李離開。
潘又說,「上訴人是一名警員,本席難以相信,當他知道王先生(事主)已報警後,仍然會單憑看見王先生使用電話,而認為他是要『吹雞』對他不利。」故拒絕接納上訴方的上訴理由,駁回上訴並維持原判。
HCMA249/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