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屎埔陳伯」陳基裘被指於 2023 年,中秋前夕登上獅子山,展示出自魯迅的「橫眉冷對千夫指 俯首甘為孺子牛」字句,事後被警方拘捕。陳否認一項「沒有許可證下於郊野公園內展示條幅」受審,控、辯雙方周三(30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結案陳詞。
控方認為,郊野公園規例下的「展示」,不一定要將物品掛起或貼上,舉例指旅行團到郊野公園,若每團導遊都舉旗,一樣會滋擾其他使用者。辯方則認為,展示須具永久性或規律性,指若「中學秋季旅行展示橫幅都要申請,咁係不合理」,屬不合比例的限制。裁判官林子康聽取雙方陳詞,押後至 12 月 10 日裁決。

控方:展示不一定須將物品掛起或貼上
控方在結案陳詞指,本案的「犯罪行為」(actus reus),涉及被告未取得許可下,在郊野公園展示條幅;辯方則爭議被告在本案短暫舉起條幅,在法律上並不構成「展示」。
針對辯方引用有關《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的終院案例,指「展示」須具永久或規律性,控方指根據另一終院案例,「展示」不一定要將物品掛起或貼上,認為鬧市跟效野公園環境不同,使用者亦不一樣,故《市政條例》不適用於郊野公園。
控方稱導遊郊野公園舉旗
亦構成滋擾
控方舉例指,若有一大班旅行團到郊野公園,每團導遊都舉旗,甚至「一人舉一支旗,舉住好多呢啲旗,舉完就走,冇一個恆久性,會唔會都滋擾其他使用者呢?」
裁判官林子康問,按控方的例子,「呢群團友都會喺鬧市街道構成滋擾,點解喺郊野公園會有個分別?」控方回應指,在郊野公園展示旗幟須獲許可,若按辯方說法,須具永久性或規律性才算「展示」,則不能保護郊野公園的環境及使用者的舒適度。
控方強調,涉案相片等證據足以將被告入罪,若認為是次展示屬輕微,應該在裁定被告罪成後,於判刑中反映。
控方:「唔可以將法律寫得太過死」
至於辯方質疑條文不清晰及違憲,控方指 ,有些法律需要顧及立法原意、地方特點、不同持分者的使用目的,「唔可以將法律寫得太過死」,提到郊野公園有不同人士,條文不能過於具體,「所以用 general word (通用字眼)法律條文係可以接受,不能夠咁就話不可接受」。
控方又認為條文合乎比例,指任何人想展示標語,均可提出申請,且有上訴機制,甚至可提出司法覆核,重申「有一系列行政機制同上訴去做」,即使認為指引不清晰,亦「應該行公共法嗰條路」,並非在刑事法庭處理。
裁判官稱,辯方主張若法庭接納控方對「展示」的解讀,下一步須考慮條例是否違憲,若違憲便不能定罪,因此都需要處理此議題。控方則回應稱,被告沒作供,亦沒任何證據顯示被告曾嘗試就展示條幅申請許可。
辯方:展示須具永久及規律性
辯方大律師譚俊傑陳詞時稱,本案最重要的爭議,是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展示」。辯方認為,展示須具永久及規律性,才需要申請許可,而在本案亦有證據證明涉案條幅非永久擺放。
就控方指被告展示條幅或引起騷亂,辯方認為《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第 12 條有關妨擾行為的條例可以規管;若展示更嚴重的標語,亦有其他法律,例如《國安法》可處理。
辯方:短暫展示須申請屬不合比例限制
辯方指,條文多數設有指引,但本案規例沒有指引,包括公開或內部指引,重申任何人短暫展示條幅都要申請,屬不合比例的限制,舉例指「中學秋季旅行展示橫幅都要申請,咁係不合理」,同樣地一班朋友旅行展示橫幅,都應該毋須申請。
涉違《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
被告陳基裘(76 歲,退休人士)被控一項「沒有許可證下於郊野公園內展示條幅」,指他於 2023 年 9 月 28 日,在獅子山郊野公園,沒有在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管理局總監批給的許可證下展示條幅。
據《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展示任何標誌、告示、海報、條幅或廣告宣傳品。違反條例的人士,最高可被判處罰款 2,000 元及監禁 3 個月。
KCCC528/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