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當勞時任經理涉要求15歲女下屬口交 並在事主16歲時以私密照要脅性交

麥當勞時任經理涉要求15歲女下屬口交 並在事主16歲時以私密照要脅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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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主:案發時關係曖昧
應被告要求為他口交

被告江垚(被捕時 32 歲)否認向年齡在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未經同意下威脅發布私密影像、未經同意下發布私密影像 3 罪受審。開案陳詞指,被告在 2021 年 8 月至 2022 年 4 月期間,為灣仔某麥當勞分店的經理,15 歲的事主 X 為兼職員工。

X 在屏風後作供,供稱於 2022 年 3 月 3 日晚上 8 時許,她毋須上班在家休息時,被告發 WeChat 訊息,邀請她回麥當勞休息室聊天。X 形容,當時兩人關係「有啲曖昧」。

X 指應約到休息室,被告隨即拉她進入沒有閉路電視的更衣室,鎖門並伸手入其上衣撫摸她的左胸數分鐘,又欲強吻事主,但事主拒絕接吻。

X 續指,被告要求她留下,並將事主的手伸入自己褲子內摸其下體,又要求事主為他口交,事主答允並為他口交。事主供稱為被告口交十數分鐘後,兩人愛撫數分鐘,然後離開更衣室。事主自行回家。

WeChat 訊息談及口交
事主曾透露自己 15 歲

控方展示報稱為事主與被告之間的 WeChat 訊息,事主確認被告在案發當天,曾發訊邀請她到休息室。事後被告又發訊息表示「我真喜歡你幫我口」等。事主補充,被告在訊息中又表示,已看過、摸過她的身體,「佢仲爭一樣係,仲未同我性交」。

控方續展示其他訊息,顯示事主曾向被告透露「我才 15」、「我 15 呀大哥」。事主解釋她曾提及自己當時 15 歲。

事主:兩度應邀到被告住所
最終發生性行為

事主續供稱,同年 7 月 9 日,被告邀請她到其油塘住所,她在被告房間再次為他口交,被告嘗試用下體插入事主陰道但不成功,僅在陰部外磨擦數下。

同年 8 月 7 日,被告再邀請事主到其住所,事主為被告口交,隨後被告將下體插入事主的陰道。事主供稱當時她沒有拍照或拍攝片段,不知道被告有否拍攝。

事主:被告借錢及要求發送私密照

8 月 23 日,被告發訊息向事主借 3000 元。事主補充,被告不時發訊息,要求與她性交,又要求她借錢及拍下私密部位的照片給他,事主有 3 至 5 次應要求發送私密照。

被告以私密照要脅「最後一次」性交

2022 年 9 月,事主向被告表示希望斷絕來往,不想再發生關係,被告回應「那怎麼的,也來最後一次吧」,要求最後一次性交。

事主表示已有男朋友,不能再與被告性交,請求他不要再騷擾自己。被告則回應指「既然你這樣那別怪我了」、「我乾脆 post 上網吧」、「你選,有對話、有視頻、有語音」。

事主供稱,當時覺得被告要脅發送她的私密照,於是回覆「我不想鬧大了,紀錄我全部保存了,如果你還要威脅我,我就報警」;被告稱「我也說最後一遍,要結束就最後一次,完了才普通朋友」。事主最終封鎖被告的 WeChat 帳戶。

事主在庭上補充,當時感到害怕,「但係又唔想報警搞到咁大」,惟其後得知他人收到她的私密照,於是報警。

開案:被告發送事主口交照
事主最終報警

根據開案陳詞,被告在 2023 年 4 月 29 日,向前女同事 Y 傳送一張口交照。Y 同年 8 月 9 日將相片轉發身處內地的事主,事主認為相中人是自己,相信照片是 2022 年 7 月或 8 月拍下。她同日將事件告知男友,兩日後返港報警。

被告於 2023 年 8 月 13 日被捕,稱「我唔清楚咩事」,錄影會面時保持緘默。控方指,被告意圖威脅發布或發布 X 的私密影像,使她受到侮辱、驚嚇或困擾,X 沒同意發布,被告亦不理會 X 是否同意發布。

辯方將質疑訊息遭捏造

庭上透露,辯方將挑戰 WeChat 訊息的真確性。事主在控方提問下補充,她向警方錄取口供後,警方曾用相機拍攝她的手機畫面,惟涉及的訊息太多,最終她應警方要求,在家自行將訊息截圖,整理成檔案交給警方,期間沒受干擾。

控方將事主即場提供的手機呈堂,交由法庭看管,有需要時將會開啟手機檢視訊息。審訊周二續,事主將繼續作供。

被告否認 3 罪受審

被告江垚(被捕時 32 歲),否認向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未經同意下威脅發布私密影像、未經同意下發布私密影像 3 罪受審。

控罪指,被告於 2022 年 3 月 3 日在灣仔某麥當勞更衣室內,向 15 歲的 X 作出猥褻行為;2022 年 9 月 5 日及 2023 年 4 月 29 日,在香港威脅發布 X 的私密影像,以及發布其私密影像。

DCCC18/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