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 2020 年入稟高等法院,指控《大公報》發布題為「亂港頭目謀『著草』路線曝光 收費100萬」的文章,指稱黎欲棄保潛逃,內容涉及誹謗。黎要求法庭頒令禁制《大公報》誹謗、道歉及賠償。黎一方申請於審訊中設陪審團,《大公報》則反對。法官歐陽桂如周四(10 日)頒下判詞,駁回黎一方的申請,黎另須向《大公報》一方支付 30 萬元訟費。
判詞指,即使案件涉及公眾利益、政治人物及政治敏感議題,法庭亦不一定在審訊中設陪審團。而本案涉及大量文件,《大公報》一方的辯解亦混雜事實及法律議題,有一定復雜性,不宜交由陪審團處理。法官認為,如審訊不設陪審團,主審法官可事先閱讀文章,再考慮雙方陳詞作推論,相信審訊時間會較短。
判詞:須時審視逾千頁文章 不宜設陪審團
判詞提到,雙方均同意黎智英是知名人士,而《大公報》在本港廣泛流傳。涉案文章於 2020 年 6 月 25 日發布,當時 2019 年社會運動已開始,亦臨近《國安法》生效,且黎就其他案件被刑事檢控,本案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惟判詞指,即使案件涉及公眾利益、政治人物及政治敏感議題,法庭亦不一定要行使酌情權,在審訊中設陪審團。
判詞引述,本案涉及大量文件,法庭須長時間審視,並不適宜設有陪審團。除涉案的新聞報道外,雙方打算呈堂的文章多達 1,213 頁。當中黎一方會呈交 101 篇《大公報》報道,以證明《大公報》長期及惡意針對黎,對黎有強烈敵意、「抹黑行動(smear campaign)」。《大公報》一方則打算依賴 227 份文件,當中包括法庭判刑理由、超過 150 頁英文新聞及評論、政府新聞公布,以及與黎相關的公司年度報告等。判詞形容,文件涉及不同類別的資料,黎一方預計陪審團可用 5 天時間完成審訊,屬相當樂觀。
判詞:《大公報》辯解混雜事實及法律議題 不宜交陪審團處理
判詞續指,如審訊不設陪審團,主審法官可採納證人書面供詞作主問,但如設有陪審團,法庭須安排證人出庭作供。至於黎一方打算依賴的 101 篇《大公報》報道,黎一方希望證明上述報道虛假,報道針對黎的評價不合理。故此,主審法官可在審訊前先行閱讀文章,再考慮雙方陳詞作推論,相信其審訊時間比設有陪審團更短。
此外,《大公報》一方的辯解混雜事實及法律議題,有一定複雜性,例如陪審團須考慮文章內容的消息來源、《大公報》有否核實消息來源、是否急須刊登文章等。
至於黎一方提議,可由主審法官先作部分裁斷,再交由陪審團決定《大公報》的報道有否損害黎聲譽,判詞反駁,假如按黎一方的提議,主審法官須在限期內決定是否接納《大公報》的辯解,再交由陪審團裁斷報道是否具惡意,之後再以書面判詞處理其他議題。判詞指,如此一來,審訊會被分拆成不同部分,令主審法官承受不必要的時間壓力,降低審訊效率。總合上述原因,官認為審訊不宜設有陪審團,駁回黎一方的申請,下令黎一方向《大公報》一方支付 30 萬訟費。
入稟狀:《大公報》文章指黎欲棄保潛逃
翻查入稟狀,涉案文章由《大公報》於 2020 年 6 月 25 日以頭版刊登,題為「亂港頭目謀『著草』路線曝光 收費100萬」,相關涉嫌誹謗字眼亦包括「嫌疑人逐個捉:黎智英」、「黎逃避刑責『着草』之心昭然若揭」、「佢即使重金畀千萬偷渡費,都無蛇頭做到佢生意」。黎一方認為,字眼惡意指控黎計劃非法離港、棄保潛逃,構成誹謗,有損黎的聲譽。
HCA198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