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灣仔|傳理系畢業生暴動罪成 上訴指到場拍攝新聞作品 官即日駁回

10.1灣仔|傳理系畢業生暴動罪成 上訴指到場拍攝新聞作品 官即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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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上訴人準備拍攝作品入行

上訴人梁家樂(判刑時 26 歲),於 2024 年 3 月 20 日被裁定暴動罪成、阻差辦公罪不成立,判囚 4 年,由大律師石書銘代表;律政司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代表。案件由上訴庭法官潘敏琦處理。

石書銘表示,不爭議梁被捕時身處暴動現場。他引述梁的供詞指,梁修畢新聞學高級文憑課程、傳播媒體學位,案發時任職香港電台公共事務組節目助理,由於希望成為攝影記者,而入行需要作品,所以案發當日到場拍攝。石向法庭呈遞梁在案發當日及此前在不同集會拍攝的相片。

原審區院法官姚勳智指,梁並非以記者身分出現,又指他拍攝參與暴動者,「再在網上作廣泛傳遞比比皆是」,無疑是鼓勵他人參與暴動。石書銘指,沒證據顯示梁在網上放照片是鼓勵之用,又指「試問參與暴動、破壞社會安寧嘅人,佢專注嘅嘢點會只係影相呢?」

法官潘敏琦指,梁當時沒有職責在身?石指,梁當時是剛畢業的傳理系學生,他準備作品入行,而當時最大的新聞就是社會事件,作品可反映其新聞觸覺。他又以戰地記者為喻,「打仗唔應該去,戰地記者去唔代表佢哋參與戰事…謙卑地話,佢坐緊冤獄㗎閣下」。

上訴方:原審大刀闊斧抹殺被告正拍攝

針對原審指難以接納,梁供稱到場拍攝卻沒攜帶有 Zoom(放大)功能的相機,石則反駁,新聞攝影不一定要用 Zoom 功能相機,亦可以在現場近距離捕捉攝影對象。法官指,梁有否帶 Zoom 功能相機,只是原審衡量梁可信性的理由之一,她認為不應將每一點事實切割,而是應該考慮疊加效應。

石強調,梁當時穿短褲、球鞋,戴頭盔、防毒面具保護自己,又攜有相機、記憶卡及電池,沒有攻擊物品。梁被捕時拿著相機,並非身處示威者中間,遭警方截獲後即時高舉雙手,說「我真係影相㗎」,質疑「原審大刀闊斧抹殺佢係影相」。

官質疑上訴人無拍攝示威者正面

律政司劉德偉則指,梁很多時候都身處暴動核心區域,儘管警方用催淚煙驅散示威者,但他仍身處傘陣當中,亦沒穿著反光衣。劉指,原審非指梁自身作出暴力行為,而是他拍攝後「再在網上作廣泛傳遞」,鼓勵其他示威者。

劉再指,上訴方呈遞的相片,與他在本案「深入暴動現場」的相片截然不同,認為以往的拍攝不能否定本案參與暴動的推論。法官亦問,梁在案發現場所拍攝的照片,大部分都是示威者的背面?石稱部分是,法官再指其他相片都是側面拍攝,「你話要全面 Portfolio(作品集)呀嘛」。

石反指,「你唔會叫佢(示威者)望鏡頭、V 住(手勢)咁影㗎」。法官問,那麼有沒有相片是梁跑到示威者前方拍攝?石稱「唔見有,希望唔好以偏概全」,法官指不會。石強調,梁當時拍攝示威者情況,「唔可以因為你去影示威者就係參與,咁樣假定在場就係參與暴動」。

法官聽畢雙方陳詞,認為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即日拒絕上訴方申請,將於 3 個月內頒下書面判詞。

10 人被控暴動
判囚 2 年 8 月至 4 年

11 名被告依次為:譚旭輝(31 歲,地盤工人)、梁家樂(26 歲,文員)、蘇亮燊(26 歲,法律援助署文書助理)、高俊(28 歲,時裝設計師)、李良圖(43 歲,運輸工人)、司徒澤朗(22 歲,學生)、盧梓泓(33 歲,科技資訊工程師)、胡景皓(22 歲,學生)、袁碩(24 歲,售貨員)、梁光宗(26 歲,客戶服務主任)及蔡天龍(35 歲,地盤工人)。

首 10 人同被控暴動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譚旭輝、高俊、司徒澤朗、盧梓泓、袁碩及梁光宗認罪判囚 2 年 8 個月;餘下 4 人不認罪,判囚 4 年。

蔡天龍則涉管有一條六角匙,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判處 160 小時社會服務令。

CACC78/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