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0 月 13 日「18 區開花」,旺角爆發衝突,一名女子清路障時遭「私了」。案發時 42 歲女子被指開傘掩護黑衣人施襲,經審訊獲裁定無罪。律政司 3 年後提出上訴,案件再於逾一年後,即去年 11 月審理,被高院暫委法官姚勳智即日駁回。
被告申請訟費,指律政司處理上訴時「存在嚴重而不合理的延誤」,又指被判無罪後 4 年仍忐忑不安,擔心律政司會否繼續上訴,以及一旦上訴得直,自己可能需要即時入獄。律政司一方對於訟費申請沒異議。法官周三(7 日)頒判詞,下令律政司支付 10 萬元訟費。
法律101|甚麼是「刑事訟費」?
獲裁無罪 3 年後 律政司提上訴
上訴案的答辯人朱佩賢(案發時 42 歲)被控一項「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由大律師關文渭代表;上訴方由律政司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高級檢控官徐倩姿代表。案件由高院暫委法官姚勳智審理。
律政司於 2023 年 10 月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排期至再逾一年、即 2024 年 11 月在高院審理,相距案發逾 5 年。
暫委法官姚勳智即日裁決指,朱在眾人襲擊之前突然為事主「開遮」,「確實是非常可疑之舉」,惟現場混亂,認為她未必聽到有人呼籲「開遮」。加上,她沒戴口罩遮蓋容貌,認為原審裁決無誤,駁回律政司上訴(見報道)。
答辯方申訟費
指律政司「涉嚴重而不合理延誤」
朱一方申請訟費,法官在判詞引述其理據,指法庭駁回律政司上訴時,「基本上是接納答辯人的陳詞」,即使認為朱案發時行為可疑,惟根據案例,「無論答辯人案發當時的行為如何可疑,極其量只可剝奪其原審時的訟費,並不是剝奪其上訴時訟費的理由」。
加上,律政司處理本上訴時,「存在嚴重而不合理的延誤」,認為原審早在 2020 年 10 月 29 日裁定朱無罪,律政司司長一直未有從速撰寫案件呈述,以及盡力進行上訴,以致原審在 2023 年 10 月 12 日才呈述並簽署案件。
朱一方認為,本案的法律原則、所涉證據並不複雜,就控方的檢控基礎,即朱打開雨傘的舉動而言,證人供詞、相片、影片等證據於原審時已存在,「律政司司長沒有任何合理理由,拖延歷近 3 年,方擬備案件呈述供原審裁判官簽署」。
答辯方:5 年多來受精神折磨
朱一方指,朱在 2020 年被裁定無罪,「但在隨後的 4 年多,仍然忐忑不安,擔憂律政司司長會否繼續進行其案件呈述申請,以及一旦上訴得直,自己可能需要即時入獄」,指她在案發後的 5 年多裡,一直因本案飽受精神折磨及困擾。
判詞指,律政司對於朱一方針對上訴提出訟費申請,並無異議。
官令律政司付 10 萬元訟費
法官認為,如朱一方所指,本案的法律原則、所牽涉的證據並不複雜,雙方基本上只是重申,在原審時所提出的觀點及證據。
他指,律政司一方在上訴時,提出朱其實曾兩次打開雨傘,惟此理據在原審時未提過,亦未有機會可讓朱回應。因此,在上訴時不應考慮此部分。他考慮所有相關片段及證據後,亦不認為原審裁判官裁決有悖常情,因此駁回律政司上訴。
官評估案情、訟費後,下令律政司就是次上訴,向朱一方支付 10 萬元訟費。
朱原審供稱為尋女兒到場
朱佩賢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3 日在彌敦道 683 至 685 號外,非法及惡意地對何姓女子的身體造成傷害。朱於 2020 年 10 月獲裁定罪名不成立;同案被告盧綺敏非法集結、普通襲擊罪成,判囚 17 周。
案情指,何姓事主於案發當日到旺角清路障,遭黑衣人包圍,有人大叫「開遮」,將她拖入雨傘內拳打腳踢,面部亦被噴上黑漆。
原審裁判官鍾明新指,案發片段顯示朱當時站在事主後方,朱非穿黑衣,沒夥同他人指罵事主。而根據朱供稱,她為尋找女兒才到場,通話紀錄亦顯示她曾致電女兒,後因擔心事主受襲才打開雨傘保護她,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朱施襲,裁定她罪名不成立。
HCMA393/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