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0 月 7 日,網民發起反對《禁蒙面法》示威,多區發生衝突,其中 5 名男女被指破壞屯門兆康輕鐵站,並攜有鐵棍及噴漆等物品,「踢保」後被控暴動罪。案發時 20 歲男生及 14 歲女生開審前認罪,另外 3 人不認罪受審,周三(7 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5 人還押至 12 月 14 日判刑。 法官李慶年指,3 人當時在暴動核心範圍附近,「不可能是路經此地」,又指當時沒有新冠肺炎及口罩令,有被告佩戴口罩或面巾,明顯是逃避偵查。法官續指,各人管有頭盔、眼罩及手套等物品,「已經產生足夠的累積效應」,認為他們不是無辜途人,而是有備而來、蓄意留守提供鼓勵。
官:被告在暴動核心範圍附近出現
無辜途人不會戴口罩
法官李慶年裁決時指,案發當晚 9 時 23 分起,有黑衣人在兆康西鐵站平台聚集,破壞閉路電視鏡頭、指示牌及出入閘機,以及噴油漆等,暴動歷時 13 分鐘。從片段可見,現場的黑衣人最高峰約有 280 人。
法官續指,雖然沒有證據證明大部分被告在被發現前的言行,但根據案例,法庭仍可根據環境證據的累積效應而裁斷。他指,3 名被告當時在暴動核心範圍附近出現,「不可能是路經此地」。
他再指,若真是「路經此地」,質疑一名正常、心智成熟及無辜的路人,「怎會繼續跟隨該批人逃跑或離開現場?佩戴示威裝備及管有示威裝備?一名無辜的途人,身上沒有佩戴口罩或任何示威裝備,何需擔心被警員誤會?」
他強調,當時西鐵站被大肆破壞,附近的人不可能不知道當時正發生暴動,「無辜的途人不會戴口罩或面巾,不會管有示威裝備,更不會見到警員而害怕」。
官:被告管有示威者裝備
是有備而來、蓄意留守
法官引述針對 3 名被告的證據:雷呈昊被截停時戴面巾、手持雨傘,被搜出頭盔、防毒面罩、眼罩及 57 條膠索帶;黃健進被截停時穿着黑衣、戴手袖及頭套,被搜出頭盔及過濾口罩;陳朗婷被截停時戴口罩,被搜出勞工手套及護目鏡。
他指,當時沒有新冠肺炎及口罩令,被告佩戴口罩或面巾,明顯是逃避偵查。他續指,各人管有頭盔、眼罩及手套等示威者裝備,「已經產生足夠的累積效應」,認為被告不是無辜途人,而是有備而來、蓄意留守提供鼓勵,亦預期有人進行破壞,及實際進行了破壞,裁定暴動罪名成立。
辯方盼判處不多於 3 年半監禁
就早前兩名認罪被告,辯方指被告何嘉俊案發時 20 歲、現年 23 歲,其身體狀況不適合入勞教中心,希望法庭判刑時,考慮被告認罪、被捕後合作及案件延誤。不過,法官指根據案例,案件延誤的減刑認可,「必須有不可解釋的延誤」。
至於案發時 14 歲女生,辯方指她的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正面,法官則引述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報告指,建議判處教導所,他稱:「教導所好嘅,啲資源配套,有心讀書可以幫助考 DSE,陳潔靈會入去教唱歌⋯出面環境未必可以靜靜地增值」。
辯方求情指,被告雷呈昊案發時 17 歲、現年 20 歲,希望法庭判處不高於 3 年 6 個月監禁;被告陳朗婷案發時 21 歲、現年 24 歲,她當時是中文系副學士學生,現已考入大學中文系、以一級榮譽畢業,已完成畢業典禮,並獲台灣大學錄取就讀碩士課程。
兩人開審前認暴動罪
管有鐵棍等罪存檔法庭
5 名被告依次為何嘉俊(20 歲,地產經紀)、雷呈昊(17 歲,學生)、黃健進(33 歲,電訊銷售員)、14 歲女生及陳朗婷(21 歲,女學生),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10 月 7 日,在屯門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被告年齡為案發年齡。
何嘉俊及15 歲女生各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指何於同日在兆康輕鐵站路軌近兆康商場入口,保管或控制一支 74 厘米長的鐵棍;女生則保管或控制一把鉗子及一瓶噴漆。
何嘉俊及 15 歲女生承認暴動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存檔法庭。
DCCC106/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