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1 月 10 日又一城「和你 shop」行動中, 36 歲餐廳東主被指連環襲擊 4 名警員及企圖「搶犯」,被控襲警、協助他人逃離共 5 罪。經審訊後,在 2022 年 4 月被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周二(24 日)在高等法院處理。
答辦人未有到庭,庭上透露他已離港。律政司一方稱,已將文件發達答辯人。官質疑,官方文件顯示答辯人有另一個住址及兩個公司地址,惟警方沒嘗試將文件送達;又舉例指如果處理民事程序,「你問我係咪 good serving,如果係咁嘅話一定唔夠」。
上訴庭終裁定,申請方未能滿足法例要求,將文件妥為送達,拒絕申請。惟官補充指,若成功開展案件呈述,正如「法庭之友」所指,原審就身分辨認的裁定有悖常理,上訴庭有權干預。
律政司一方稱 已妥為送達文件
官質疑未有派送予其他地址
案件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彭寶琴審理。律政司一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黎劍華代表。庭上透露,答辯人韋穎恆已離港,未有到庭。法庭另邀請資深大律師黃佩琪以 「法庭之友」身分,就文件是否妥為送達及案件呈述本身的議題提供意見。
黎陳詞指,警方於 2023 年 5 月將文件發送予答辯人向運輸處報稱的興業街公司地址,以及其母親位於牛頭角的住址,認為已按《裁判官條例》第115(3) 條,將文件妥為送達答辯人。
首席法官潘兆初指,警方除了將文件派送上述兩個地址,未有派送官方文件顯示答辯人的另一個住址及兩個公司地址,問此情況下是否都屬於妥為送達 ?
黎稱,答辯人不同場合下有不同地址,舉例指被告作供時提及一個辦公地址,為貨倉及員工休息的地方,亦可視為其中一個地址,另透露被告在 2022 年 4 月 30 日離港,故興業街單位應該是他最後的辦公地址。加上其母的單位,是答辯人被捕後主動提供,稱為其居所,認為滿足條文所指,按「該人最後或通常居住或辦公的地址致送該人」。
官質疑民事程序中亦不屬妥為送達
法官彭寶琴指,此為答辯人報稱的地址,舉例指犯案人的住所藏有很多違禁品,故報稱另一住址,質疑為何不派送到答辯人有紀錄的其他地址;又指控方假若知悉兩個地址均無法成功送達,可向法庭尋求指示。
潘兆初亦稱,如果處理民事程序,「你問我係咪 good serving,如果係咁嘅話一定唔夠,法庭會話仲有兩三個(地址),試下送咗先啦」,又指這些為答辯人提供的住址,「點樣講到係盡其所能送達?」
黎最後回應指,控方一開始有通知答辯人當時的律師,亦向答辯人的公司、其母住址派送過兩次文件, 其母於 2023 年 8 月最後一次有接收文件。
官引述「法庭之友」指
辨認結論有悖常理
就案件呈述本身議題,潘兆初引述「法庭之友」的結論指,在考慮全盤證據、答辯人特徵及警員口供等,認為原審法官的辨認結論有悖常理,問黎有否陳詞。黎稱沒有補充。
資深大律師黃佩琪就送達文件的議題補充,指警方並非以掛號形式送達文件,又指警員到牛頭角住址查問住戶資料時,沒提及答辯人是否租戶之一。
黃另稱,警員送達文件後,僅將文件放在牛頭角住所閘內,沒證據顯示其母有否接收,另指其母於 2023 年 8 月 21 日接收文件時,已超出送達文件的限期。
官裁定文件未有妥為送達
不能開展案件呈述
法官聽取陳詞、短暫休庭後作出裁定。首席法官潘兆初認為,證據顯示申請方未能滿足法例要求,將文件妥為送達,故不能開展案件呈述。
潘補充指,如果成功開展案件呈述,正如「法庭之友」指出,原審就身分辨認的裁定有悖常理,上訴庭有權干預,但由於文件未妥為送達,故拒絕申請;將於 6 個月內頒下頒詞。
原審裁定襲警等 4 罪不成立
答辯人韋穎恆(案發 36 歲)否認 4 項襲警及一項協助、教唆、慫使或促使合理羈押下逃離罪,即於 2019 年 11 月 10 日在九龍塘又一城商場 L1 層襲擊警務人員 A、B、C 及 D,並協助、教唆、慫使或促使一名女子及一名男子逃離警員的羈押。
經審訊後,區院暫委法官許肇強於 2022 年 4 月 21 日裁定他所有罪名不成立,拒接納控方證人警員的認人,因案發現場混亂,他們僅觀察襲警男數秒,閉路電視片段亦未能清楚拍到男子樣貌及車牌。
CACC92/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