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2荃灣|男學生非法集結等原獲裁無罪 高院發還處理 拒批上訴至終院證明書

11.12荃灣|男學生非法集結等原獲裁無罪 高院發還處理 拒批上訴至終院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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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方質疑發還原審
會構成不公

上訴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庭偉代表,答辯人為其中一名被告,案發時為 20 歲學生的葉澤深。

原訟庭法官郭啟安早前裁定律政司勝訴,在判詞提及終審法院在「盧建民案」釐清的「參與」非法集結定義以及集結的流動性,認為原審在裁決時「無疑是過於僵化看待組成集結的人士是誰、集結的地點和持續的時間,而忽略了兩名答辯人,即使未能被證實本身是作出受禁作為的人,也可以透過作出包括利便、協助或鼓勵非法集結的行為而干犯了控罪」,指原審明顯運用了錯誤的法律原則,達致「有悖常理」的裁定。

被告方則認為,本案是在「盧建民案」之前發生,認為將案件發還原審繼續處理會構成不公。

官則稱,他在判詞已處理會否構成不公的問題,指提及原審大可於重審時,在聽取答陳詞後,批准辯方重召任何控方證人再作盤問,甚至批准答辯人重新選擇作供等,認為不會存在任何不公。

官:亦要考慮律政司一方利益

法官又指,每單案有其獨特之處,法庭需要小心公平考慮每單案的情況,不只被告人一方,亦要考慮律政司一方的利益,認為此類案件性質嚴重,「呢啲案件唔係講緊超市偷一粒糖或者朱古力,係喺社會咁亂嘅情況,仲出嚟參與破壞社會安寧嘅行為」。

答辯方聞言補充,「被指稱。」官稱,「當然啦」,並重申此類案件需要使用正確法律原則去處理,「我唔係話你申請人一定有罪,但一定要經過正確法律原則」,又指發還原審繼續處理後,後續有任何問題,仍然可以再上訴,「如果(原審)當初係錯嘅話,我睇唔到有咩理由唔撥亂反正」。

法官又指,答辯方爭議有否構成實質嚴重不公,認為答辯方「應該去終審法院(申請),唔係走嚟裁判法院上訴,利用一啲我覺得比較牽強嘅論點,甚至是一啲似是而非嘅論點……點解你唔直接走去終審法院?」

答辯方答稱,因涉及法律問題。官聞言稱,「任何喺法庭嘅嘢都係法律問題」,並質疑答辯方提出的法律問題,並非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或有爭辯之處。

官指被告方論點非重大法律問題

法官又引述張浩輝等人一案,讀出上訴庭判詞的一段,「若然那些問題得到正確處理,控方針對他們的證據絕不薄弱……即使事隔四年多,而當中涉及的延誤可能對他們造成心理上的不安,但就本案而言,辯方於重審時除可盤問作供的控方證人外,亦可依賴當時現場實況的錄像片段對他們提出質疑……本庭認為在現階段命令重審不會對他們等造成不公,或會妨礙他們進行有效辯護;以所有相關情況考慮,命令重審是最符合秉行公義的目的」。

法官重申,要考慮秉行公義的問題,又指已在判詞交代,不認為發還原審繼續處理會令辯方無法辯護。官最後稱,「恕我唔同意你嘅睇法,第一我唔認為你嘅動議構成法律問題,第二唔係重大法律問題,第三唔係可爭拗」。

官又指,有關重審的酌情權,相關的原則已經正確確立,並讀出相關段落,「唔使勞煩終審法院,所以我覺得好似湊仔咁湊……根本唔係咩新嘅法律觀點」,故拒批出申請至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一被告已離港 律政司棄上訴

被告葉澤深(案發時 20 歲,學生)、陳皆橋(22 歲,社工)及陳約信(20 歲,補習教師),均為案發年齡。3 人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2 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參與非法集結,以及使用面罩作為蒙面物品。

3 人經審訊後於 2021 年 6 月獲原審裁判官劉淑嫻裁定無罪,當庭釋放。律政司一方透露陳約信在裁決後離港,不會繼續針對陳的裁決上訴。

HCMA122/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