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8油麻地|案發時18歲男暴動罪成囚4年9月 申上訴許可被拒

11.18油麻地|案發時18歲男暴動罪成囚4年9月 申上訴許可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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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庭上呈補充文件
官斥「突擊」、「浪費時間」

申請人為陳卓賢(案發時 18 歲),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一帶參與暴動,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被判囚 4 年 9 個月。

陳沒律師代表,自行應訊,在庭上遞交補充文件。上訴庭法官潘敏琦稱,陳可預早向福利官提出,質疑於聆訊時才「突擊」呈交。陳致歉,解釋指於獄中不熟悉法律程序。法官及答辯方庭上輪流閱讀有關文件,閱畢後官稱,若陳及早呈交便可省卻時間,批評「每一分每一秒都係浪費緊法庭時間」。

官:「唔好以為法庭住喺象牙之塔」

法官著陳概述其上訴理據。陳提到,原審不接納他當時為交攝影功課而到場,並質疑他沒拍攝為其洗眼的急救員;陳重申當日欲作宏觀紀錄。

法官隨即指,原審有權不信納其證供,續問陳當晚 8 時到場,若只為拍攝幾張相片,為何逗留至 11 時,且見到現場兵慌馬亂,知悉正發生暴動,「你交功課,要影相影幾個鐘?」

陳稱「無錯」;官遂稱「根本唔合理,冇人會信呢樣嘢。」官指,陳明知情況危急,質疑他何不「影多 3 張、10 張就走」,又稱「唔好以為法庭係住喺象牙之塔,好多嘢我哋係知道㗎」,並指陳心知其說法是否於理不合。

官續指,上訴並非對原審的事實裁斷作沒完沒了的爭拗,重申原審有權選擇是否接納其證供。答辯方則補充,原審已分析為何不接納陳的證供,故反對陳的上訴許可申請。

原審指被告自打嘴巴

原審暫委法官葉啓亮裁決時指,陳面對盤問時答非所問、自圓其說,結果說法更混亂及自打嘴巴,其中他聲稱到現場拍照做功課,課程大綱卻指選取記者所拍新聞照作評論,而非親自拍攝。陳其後又增添說法,稱想趁一年級多拍照片,以及想拍下 2019 年難得可見的社會事件,可信性存疑。

官判刑指,本案發生在人煙稠密的社區,示威者破壞公物、投擲多枚汽油彈,導致馬路火光熊熊,為 2019 年社會事件的其中一場最大型的暴動,又指大部分被告攜有裝備、有備而來。就辯方求情指被告 3 年來承受壓力,法官認為案件沒有不合理延誤,不視為求情因素。

CACC60/2023 (DCCC75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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