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8油麻地|男子暴動罪成判囚5年 申上訴許可 官指非合理爭辯即日駁回

11.18油麻地|男子暴動罪成判囚5年 申上訴許可 官指非合理爭辯即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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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沒參與任何示威
不識任何示威者

申請人 PUN DHAN BAHADUR,未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他在聆訊期間,獲各一名英文傳譯及尼泊爾文傳譯協助。

上訴庭法官潘敏琦稱,申請人在 2024 年 11 月的信件及表格提及上訴理據,問申請人有否補充。申請人稱,他沒有犯事,當時是收工後到現場。官即稱,上訴庭不容許申請人再講述證供,重申「今日唔係嚟聽證供」。

官其後稱,申請人的上訴理由包括沒參與任何示威、不認識任何示威者、不懂中英文;單單身處暴動現場不足以證明有參與暴動;當時申請人穿著拖鞋、居住在暴動現場附近,可以削弱參與暴動的推論;以及指原審法官對其作供存在偏見。

至於刑期上訴方面,申請人認為對於沒參與暴動的人,5 年刑期是過長。申請人確認,未有其他補充。

法官另提到,在 4 月收到一封信件,內容為品格證人的證供,重申「上訴庭唔係接納新證供嘅殿堂」,故不會接納內容。申請人答稱明白。

律政司一方:
申請人非單單身處現場

律政司一方回應稱,申請人已在審訊時提出第一個上訴理由,但他是否認識示威者無關要旨。另指原審有聽取申請人作供,有耳聞目睹的優勢;對於申請人聲稱不懂中文、英文,不了解社會事件,原審裁決時亦已作出分析。

至於申請人指,單單身處現場不足以證明有參與暴動。律政司一方引述「盧建民案」,指申請人並非單單身處現場,認為此上訴理由都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

官:參與完暴動的確可以上返樓上

另申請人指原審沒考慮對其有利的證供,律政司一方則認為原審在裁決理由書已作出分析及考慮;又指本案有眾多環境證據,「有證供話佢住附近同埋著拖鞋都好,唔會阻礙到原審法官嘅裁決」。潘敏琦亦稱,衣飾並非深色衣物一事,以往已作出評論,並指就算是居住在該區域,「參與完暴動的確可以上返樓上」。

律政司一方又補充稱,申請人作供時提及,在南丫島工地除去工靴後,換上「人字拖」,返回佐敦,續指其「人字拖」實為「適合長距離通勤嘅拖鞋」,鞋底亦非常厚,並非家居拖鞋,稱此事支持原審法官的裁斷為正確。

律政司一方:5 年刑期非過長

至於上訴人提出,原審法官對其作供存在偏見。律政司一方指「純粹申請人嘅一面之詞」,「實在無的放矢」,並指上訴人在原審階段獲法援署委派大律師,亦沒作相關投訴。另稱 5 年刑期並非過長,指申請人是審訊後被定罪,沒有扣減理由。

律政司一方陳詞完畢後,官問申請人有否回應。申請人再稱沒有參與示威等。官再重申,法庭不容許新證供。

官最終裁定,申請人提出的理由不具合理可爭辯,拒發上許許可,將於 3 個月內頒下判詞,指屆時會安排被告上庭獲傳譯翻譯內容。

官同時向上訴人發出「減時命令風險警告」,即上訴人可就法庭決定提出上訴,但假若再被駁回,法庭有權頒令上訴人在等候上訴期間的關押不計算入刑期。(法律 101 文章

6 同案被告開審前認罪

同案 6 名被告:羅凱欣(23 歲)、吳穎貽(26 歲)、伍潤民(24 歲)、龐志佳(38 歲)、黃浩軒(27 歲)及王子豪(31 歲)開審前認罪,即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梁嘉淇及其他人參與暴動, 被判監禁 41 至 45 個月

另外兩案不認罪的被告,分別為潘曉東(案發時 22 歲)、PUN DHAN BAHADUR(案發時 34 歲)。

法官謝沈智慧裁決時指,被告 PUN DHAN BAHADUR當時在港定居超過 10 年,他在暴動核心被制服,認為「當區居民都可以參加暴動」,裁定兩人暴動罪成,判囚 5 年

CACC161/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