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黃偉然認藏炸藥判囚20個月 控方庭上提潛逃細節

12 港人|黃偉然認藏炸藥判囚 20 個月 控方庭上提潛逃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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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港人」之一的黃偉然,2020 年初被控製造俗稱 DNT 的炸藥,其後與他人潛逃台灣不果被捕,2021 年 3 月內地刑滿後移交香港。黃周四(12 日)在區院承認一項製造爆炸品罪,妨礙司法公正罪則存檔法庭。

控方於庭上透露潛逃計劃細節,包括指黃負責把風,被吩咐照顧年幼的黃臨福。區院法官姚勳智指,案發時適逢社運熾熱階段,若爆炸品流在他人手上,後果不堪設想,惟考慮被告坦白認罪,終判監禁 1 年 8 個月。

穿著西裝的黃偉然不時望向母親及妻子,聞判後神情輕鬆。法官着他「服刑後唔好再干犯任何控罪」,他亦大聲回應:「清楚,明白!」

黃警誡下稱貪玩 不懂處理炸藥

案情指,警方 2020 年初搜查被告村屋,發現包括載有微量二硝基甲苯(俗稱 DNT)的分液漏斗、載有共約 2.8 公斤硫磺的 7 個膠袋、載有共約 418 毫升高濃度硝酸的 3 個玻璃瓶、載有約 690 毫升高濃度硫酸的玻璃瓶、約 270 毫升過氧化氫,以及載有微量硫酸等量杯、滴管等物品。

電腦搜尋紀錄顯示,有人曾搜索如何製造炸藥及引爆,被告警誡下表示貪玩,製造炸藥後不知道如何處理,遂埋在泥土。

控方提潛逃細節 指黃原定台南登陸

控方亦在庭上提及「12 港人」潛逃計劃細節,指喬映瑜、鄧棨然,以及稱為「恩典」的女子等「共犯」,曾以 Telegram 等通訊程式及親身會面,商討如何經海路由香港逃往台灣,最終決定由鄧棨然購買一艘船。

控方續指,眾人分工包括指揮協調、資助潛逃費用、駕車接載各人、購買物資設備,以及提供「安全屋」等,而黃偉然在警誡下稱,他於 2020 年 7 月底經喬映瑜認識「恩典」,對方稱會幫助他乘船偷渡台灣,並資助潛逃費用,又着黃好好照顧年幼的黃臨福。

同年 8 月初,黃陪「恩典」前往銀行提取數十萬元現金,「恩典」曾帶他到大埔學習駕船。出發前夕,黃獲吩咐若被查問,就聲稱前往釣魚。2020 年 8 月 23 日凌晨,黃等人在布袋澳登上由鄧棨然駕駛的快艇,他負責把風,後遭內地執法部門截獲。黃又透露快艇原定於台南登岸,並打算與喬映瑜、黃臨福在台北經營咖啡店。

求情指無意將爆炸品用於社運

辯方求情時指,涉案炸藥被埋在泥土、威力較低,是「粗製濫造」的軟塊。雖然被告曾搜索如何製造,但他只是貪玩,亦無意傷害他人。至於防毒面罩,辯方指被告之前任職裝修判頭,需要向工友提供工具。

辯方強調,案發時社運式微,沒證據顯示被告打算在示威使用炸藥,他現已知錯及承認愚蠢。

官:潛逃遭內地羈押咎由自取

法官姚勳智指,本案控罪嚴重,案發時適逢社運熾熱階段,若爆炸品流在他人手上,後果不堪設想。他又指被告潛逃,在內地遭羈押 7 個月是「咎由自取」。惟法官認為被告坦白承認、節省法庭時間,涉案爆炸品性質較輕微,遂以兩年半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扣減至 1 年 8 個月監禁。

被告黃偉然(31 歲,機械技工)早前與控方達成協議,承認一項製造爆炸品罪,即指他在 2019 年 12 月 1 日至 2020 年 1 月 14 日期間,在沙頭角公路吳屋村附近,製造爆炸品即俗稱 DNT 的強力炸藥。

黃與控方達協議 妨礙司法公正罪不起訴

黃偉然否認妨礙司法公正罪,則留在法庭存檔。控罪指,他與 8 人即廖子文、鄭子豪、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黃臨福、李子賢、郭子麟,被控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

控罪指他們在 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8 月 23 日期間,在香港連同一個稱作「廢中」的人、一個稱作「恩典」(別名:大媽、姑姐或 Sister 的人)、一個稱作「 Zizi 」的人及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通過導致 12 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礙警方調查,或因調查引起的刑事訴訟。

DCCC570/2021、DCCC934/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