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名男女包括一名教師(非同校),涉於2020年在葵涌「連儂牆」張貼文宣,被控一項「刑事損壞」罪,另有被告被控交替的「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2 名女學生早前認罪,各被判處 180 小時社會服務令,餘下 13 人否認控罪,案件周一(29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結案陳詞。 辯方爭議被告身分,質疑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案中被告,就是當日在場被捕的 15 人,裁判官施祖堯亦提出,其中 3 人被截停後無人看管。控方強調,3 人無人看管的時間很短,「冇任何機會質疑啲人(被告)走咗去」。案件押後至 10 月 20 日裁決,眾被告續准保釋。
官:控方只須證被告屬在場 15 人之一
控辯雙方甫開庭均表示將依賴書面陳詞,裁判官要求控方釐清第 8 至 10 被告在案發時,被警長截停後,至核對身份證期間,是否由警員看守。辯方指,3 人被截停後無警員看管,希望法庭能以 3 被告最大利益處理這點。
裁判官則指,雖然控方證人作供時未能供出被告名稱,但控方的主張,是被告 8 至 15 均在場被捕,因此「只要佢證明到佢(被告)係 15 人的其中一個,又講到 15 人都有做控方第一證人見到做緊貼海報、攪白膠漿嘅行為,都證明到控罪要素。」
辯方爭議被告身分 控方:證人對辨別不同事物有差異
辯方另爭議被告身分,並引述控方第 4 證人供稱,他當時看到被告 11 至 15,其中 4 人負責製作白膠漿,當中有男有女。惟辯方指被告 11 至 15 均為男性,質疑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案中被告就是當日被捕的 15 人。
控方回應指,證人對辨別不同事物有差異,「動作明顯啲,性別可能唔太掌握。」至於被告 8 至 10 被截停後無人看管,控方強調 3 人無人看管的時間很短,「冇任何機會質疑啲人(被告)走咗去」。
15 名被告依次為鄒文燕 (19 歲)、葉嘉儀(18 歲)、吳姓少女(16 歲)、鄧姓少女(16 歲)、李霈濠(21 歲)、陳信豪(20 歲)、張家禧 (21歲,廚師)、梁詠彥 (21 歲)、朱麗茵(20 歲)、林慧淇 (19 歲)、鄭珈熹(19 歲)、黃文杰(21 歲)、李永熙(23 歲)、李重熙(31歲,教師)及鍾正浩(22 歲)。他們同被控刑事損壞罪,控罪指他們於 2020 年 2 月 24 日,在葵涌邨商業中心的天橋,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房屋署的天橋欄杆,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鄧姓少女、梁詠彥、鄭珈熹、黃文杰、李永熙、李重熙及鍾正浩,另被「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作為交替控罪,涉及油漆刷、白膠漿、可用作張貼海報的工具等。
吳姓、鄧姓少女早前承認刑事損壞罪,還押 3 周後被判 180 小時社會服務令。
WKCC 2800/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