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無差別否決政府預算是否《基本法》容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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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控被告參與旨在顛覆國家政權、濫用立法會議員職權的謀劃,其第一步是在立法會取得大多數控制權,藉以對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不論內容利弊,均不予區別拒絕通過。庭上大多演繹為無差別否決預算案。

辯方爭議在《基本法》下,立法會有權審核政府預算,並沒限制議員如何運用權力,故即使控方能證明被告協議無差別否決預算案,都不可能屬於濫權,遑論是顛覆政權。

代表陳志全的大狀馬維騉(左)

馬維騉:沒禁止議員不顧優劣否決預算

代表陳志全的大狀馬維騉在結案時指,法律的重要基本原則是,人們可以做任何事,除非受到明令禁止,至少在刑事法方面如是。

馬續指,雖然有規則監管立法會議員的行為及履行職責,但從無禁止議員否決任何議案,包括不顧優劣地否決政府預算,並一再指出《基本法》、立法會的議事規則和程序均沒明令禁止這行為。

關文渭:若有考慮「五大訴求」不能說沒審核

李予信的代表大狀關文渭,在辯方聯合陳詞時指,控方的基礎是若議員憑在預算案內容以外的原因作出否決,就屬於非法,因為這樣就是不論內容利弊,均不予區別地拒絕通過。但關反駁指,《基本法》並沒訂明議員審核時可以或不可以考慮的事情。

法官質疑,但《基本法》有指明議員必須審核。關指,本案有壓倒性的證據,指出被告有意圖以此逼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而若果被告是審核了預算,並基於當中的內容沒有回應「五大訴求」而最後作出否決,就履行了職責,不能指控他們沒有審核。

Trevor Beel:濫用了甚麼權力?

代表何桂藍的大狀 Trevor Beel 則指,《基本法》第 73 條賦權立法會審核、通過政府的財政預算,但沒有指明議員的職責;該條文亦沒限制立法會如何運用該權力。

Beel 反問,當議員有權投票或不投票,控方可指控他們濫用了甚麼權力?又指並沒任何規則限制議員如何投票,認為這是政治問題,而不是法律問題。Beel 又質疑,怎樣才算審核,實難以判斷,例如議員可否基於他認為在程序上不可能盡責地審核,而否決預算?

Beel 指議員有否妥當地履行職責,不是由法庭判斷,議員最終是要對選民負責。Beel 續指,控方指控所依賴的事實,在任何其他普通法地區,都不會構成顛覆罪,只會被視為政治議題。法庭需按普通法原則裁決,而不是政治考慮。

代表何桂藍的大狀 Trevor Be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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