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歲男警在 2024 年 10 月休班期間,於元朗公路駕駛電單車時失控翻側。男警及後被起訴一項「在血液中的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度的情況下駕駛汽車」罪,案件周一(7 日)於粉嶺判法院首次提堂。
辯方申請毋須答辯,押後以待索取控方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裁判官陳炳宙批准被告以 5,000 元現金保釋,另不得離開香港,案件押後至 5 月 26 日再訊。
被告繆益倫(34 歲,控罪書沒有報稱職業),被控於 2024 年 10 月 11 日,在道路上駕駛登記號碼為 LG4019 的電單車,而在其血液中酒精比例是 100 毫升血液中有 97 毫克酒精,超過 100 毫升血液中有 50 毫克酒精的訂明限度。
警方回覆《法庭線》指,涉案男警隸屬機場警區,已被停職。
FLCC642/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