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歲警司陳建愉涉嫌去年 5 月在旺角一酒吧非禮女同事,再於同年 8 月至 11 月三度在警署內襲擊同一女子,被起訴猥褻侵犯、普通襲擊等 4 罪,周三( 9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開審,陳否認所有控罪。
事主供稱,被告在酒吧聚會中將手搭在其肩膀、手垂低「掃胸」兩至三次;又曾觸摸事主大腿內側,幾乎觸碰到陰部。事主指,當晚見其他女同事亦遭被告摸大腿,但她們均無激烈反應,故當時不敢反抗。而在聚會後,被告趁四周無人時曾觸碰其臉頰逾 30 次,又幾乎每天著事主為他買咖啡。
事主指,被告在工作上與他人關係良好、自覺階級比對方低,擔心舉報不知會否有人相信;且知道警隊內發生相關事件時均會被瘋傳,擔憂自己無法承受。審訊周四續。

事主:感覺被告「搵理由纏繞我」
控方甫開庭,提到早前為事主 X、其兩名同事 Y、Z 申請匿名令,獲法官批准。辯方則於控方傳召證人前提到,被告承認曾向 X 「搭膊頭」、碰大腿,但沒有掃胸、若有亦是意外,又指被告沒意圖非禮和襲擊 X。
控方遂傳召 X 透過視像作供。事主供稱,被告於 2024 年 5 月 2 日調派至其工作地點,任區域助理指揮官。被告非其直屬上司,但二人工作上有很多機會接觸,例如人事或財政工作,事主上司亦會著被告監督事主工作。
X 形容,日常接觸時感覺被告「好想親近我」、「搵理由纏繞住我」,例如在四周無人時會無故摸 X 的臉、又常要求 X 為他買咖啡。若她不買,被告會說「點解買杯咖啡都唔得」,又曾指她「忘恩負義」,令事主感到困擾。描述時 X 一度抽泣,沈默約半分鐘。
事主:被告聚會中搭膊頭、手垂胸前
X 指,被告於 2024 年 5 月 8 日,邀請她同月 14 日到旺角一酒吧聚會,X 原稱酒量不佳推搪,惟被告稱「唔會飲到好夜」,又指出席者與她年紀相近,再遊說她出席,X 遂答應。
X 指,被告當晚喝下 3 至 4 杯酒後,開始將其右手搭在 X 肩膀、手垂低近 X 胸前,維持約一至兩分鐘。X 稱,被告當時清醒、對答自如,事件令她感愕然、震驚,因與被告認識不足兩周,其行為已超出一般同事間應有的身體接觸。
事主:被告摸大腿、觸碰近陰部位置
X 指,被告其後將右手放在其大腿上,一時前後摸、一時靜止、一時拍事主大腿,除聊天時手舞足蹈、拿起酒杯,手曾短暫移開外,其餘時間沒離開過事主大腿,持續約一至兩小時。X 稱,為阻擋被告「前後摸」,將自己的手放在大腿上阻擋。
X 續指,被告之後「越摸越入」,更將手指「攝」進其大腿內側、離陰部僅相隔 2 至 3 厘米。X 庭上再度抽泣,指自己當時很緊張,夾實大腿,握拳放在陰部上方,「唔想佢見到我陰部」。
X 表示,被告行為「好嘔心」,但因被告為其新上級,擔心未來要繼續相處,故沒勇氣斥責。X 指,當晚曾「望實」被告,想他留意到自己表情,惟被告沒看到;又曾用力推開被告手,但感覺「佢同我鬥力」。
事主:憂反抗令場面尷尬沒求助
X 續指,被告再將手放在其肩膀上、手垂低至右胸側,稱同為新到警區的同事,會照顧事主,「如果有咩困難可以同佢講」,期間手指兩至三次掃到 X 右胸側、約 1 至 2 秒,當時感受到被告手指輕力壓下,X 馬上向前傾拿飲料。
控方關注,X 為何沒求助。X 回應指,當時目睹被告亦有將手放在其他女同事的大腿上,她們均無激烈反應,只是在談話間推開被告的手,「我覺得佢哋唔會幫到我」,又擔憂反抗會令場面尷尬。
事主:事發多月回想事件無法入眠
X 指,事發多月仍會想起事件而無法入眠,而在工作上幾乎每天都會見到被告,「明明好委屈、好唔開心」,但不敢舉報,為此「有少少睇唔起自己」。
事主又指,被告在工作上與他人關係良好、自覺階級比對方低,擔心舉報不知會否有人相信;且知道警隊內發生相類事件時,受害人照片等均會被瘋傳,擔憂自己無法承受。
事主:被告無故觸碰臉頰逾 30 次
X 又指,被告與其辦公室同層,在酒吧事件後,被告會在等候升降機、趁四周無人時,無故用手指「摸、篤、掃」其臉頰。她初時會避開,後來曾撥開被告的手,說「你唔好搞啦」,被告聽畢只會笑一笑、不發言。事主強調,對此感到反感,相信被告至少觸摸其臉頰逾 30 次。
X 又提及,在 8 月某一日,她與同事 Y 及一群高級警官,包括被告,在警署 4 樓討論如何運用該層空置房間。被告兩度用手指上下掃其臉頰,令她感到「好震撼」,因當時有人在場,她大力撥開被告的手,稱「唔好搞」。被告再次觸碰其臉頰,事主再次撥開,大聲稱「你唔好搞」。同事 Y 目睹後著兩人分開,並將事主帶入房間內。
事主:被告曾問「你屋企可唔可以收留我一晚」
事主補充指,事發後她曾在同事 Y 面前哭泣,講述在酒吧內發生的事,當時 Y 感憤怒,著 X 舉報。惟 X 當時不想與被告對抗,故沒有舉報。
同年 7 月,被告以短訊問 X「你屋企可唔可以收留我一晚」。X 認為被告身為男上級,要求到她家,「完全係唔合理、唔恰當」,同時告知 Y此事。X 其後訛稱「媽媽搬來同住」,拒絕被告的要求。
被控 1 項猥褻侵犯、3 項普通襲擊罪
被告陳建愉(42 歲,報稱其他職業)被控 1 項猥褻侵犯及 3 項普通襲擊罪。控罪指他於 2024 年 5 月 14 至 15 日,在旺角太平道 La La Bar 猥褻侵犯女子 X;以及同年 8 月某日在某警署 4 樓、同年 8 月至 9 月在某警署 15 樓、同年 11 月 7 日在某警署 2 樓廁所外,襲擊 X。
警方發言人早前口頭回覆《法庭線》指,涉事男警務人員已停職,停職前駐守葵青警區;至於被告至何職級等,則無補充。
FLCC308/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