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 46 歲男子於 2021 年被控企圖無牌管有一支槍械,以及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共涉管有 4 支高於兩焦耳氣槍,以及 6,700 發鉛彈。案件周五(21 日)在區域法院(移師至荃灣裁判法院)進行答辯,被告承認兩罪,被判囚 18 個月。 案情指,海關截獲郵包發現有未組裝氣槍,警方其後到被告租用的大角咀工廈單位搜查。辯方求情時指,被告為「槍癡」,自少年時期收藏槍械,管有槍械並無非法用途或意圖,亦沒有在藏槍單位外進行射擊測試。 區院暫委法官溫紹明指,本案案情比較嚴重,涉及高動能的氣槍及鉛彈,危險性非常高,唯接納辯方所指行為並沒有對公眾安全構成實際威脅,最後兩罪刑期同期執行,判處 18 個月監禁。官又指,被告曾因無牌管槍在高院被判囚。
案情:海關截獲郵包
內有未組裝氣槍
控方案情指, 2021 年 11 月 11 日,海關關員 17265 在機場截查一件由 Airgun Exporter 投遞的空郵包裹,該包裹寄往大角咀一工廈單位,收件人為被告黃建偉。包裹內有一枝未組裝氣槍及一個滅聲器。
警誡下,被告稱氣槍為他買來收藏,屬於他所有,他隨後被控一項企圖無牌管有槍械罪。
案情:被告稱要求賣方改裝至低於 2 焦耳
法證檢驗 4 槍能以高於 2 焦耳發射子彈
警方其後到被告租用的大角咀單位搜查,在單位內發現 10 支氣槍及約 6,700 粒鉛彈、滅聲器及其他氣槍配件。
警誡下,被告承認物品為他所有,他在購買時有要求氣槍公司改裝氣槍動能至低於 2 焦耳。法證檢驗後發現,有 4 支氣槍能以高於 2 焦耳發射子彈,遂以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拘捕被告,被告承認兩項控罪。
辯方求情:被告為「槍癡」、
收藏無非法用途或意圖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管有槍械並無非法用途或意圖,控方亦無證據證明他有非法意圖。而被告曾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提及,他自少年時期開始收集氣槍,沒有牌照,亦不懂改裝。
辯方形容,被告為「槍癡」,他在工業大廈內租賃單位用以測試、清潔及保養氣槍,他從未用這些槍械在外進行射擊測試或作不正當用途。
辯方又引述由被告的前同事撰寫的 6 封求情信,指被告努力工作多年,被捕前為飲食業高級營運經理。辯方指,被告的母親有眼部問題,患有白內障,雙親均需要被告的照顧。而被告坦白認罪,且有悔意,指自己下次玩槍前,確保一定會符合法例,希望法庭輕判。
官:本案案情「明顯唔輕」
唯沒對公眾安全構成實際威脅
裁判官判刑時指,無牌管有槍械為嚴重罪行,因涉及公眾安全,判刑須具阻嚇性。官考慮辯方呈上的案例,指過往涉及氣槍的量刑起點不超過一年半,唯本案涉及的其中 2 至 3 支氣槍動能很高,有 1 支氣槍為 476 焦耳,明顯高出法例要求的 2 焦耳,形容「本案明顯唔係輕」。而本案除涉及氣槍,還檢獲到鉛彈,顯示槍械是能夠射擊,危險性非常高。
他另指,被告曾自 2016 年因無牌管槍而被高等法院原訟庭判處約 6 年監禁,他在 2018 年出獄,在頗短時間內又再度犯案,加重了本案罪責。
但官接納辯方所述,被告只在單位內管有槍械,槍械落入其他人手上機會不大,故被告在此案行為並沒有對公眾安全構成實際威脅。官採取兩條控罪分別 18 個月及 24 個月的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認罪獲刑期扣減及刑期總體性,遂判處 18 個月監禁。
被控管有氣槍及鉛彈
被告黃建偉( 案發時 46 歲,經理),被控一項企圖無牌管有槍械罪,即於 2021 年 11 月 11 日,在香港企圖無牌管有一支氣槍。
他另被控一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即於同年 12 月 13 日,在大角咀福金街 80 號志發工廠大廈某單位,無牌管有 4 支氣槍,以及 6,700 發鉛彈。他自 2021 年 12 月 13 日被捕,至今已還押逾一年半。
DCCC980/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