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案判詞分析4|無差別否決成關鍵 眾被告否認 官引黨立場等反駁

47人案判詞分析4|無差別否決成關鍵 被告否認 官引黨立場等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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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差別否決 官溯源至戴耀廷文章

據控罪書,控方指被告參與的謀劃是在取得立法會大多數控制權後,「不論內容或利弊,不予區別地(indiscriminately,在審訊時多稱為「無差別」)否決預算案」。「無差別否決」是案中的關鍵,貫穿整份主體判詞,出現超過 70 次。

法官引用區諾軒、趙家賢對協調會議的證供、協調協議文件及〈墨落無悔〉等,指提及「會運用」或「積極運用」否決權,並指〈墨〉是加強參選人基本抗爭意志,以推動戴耀廷目標的額外機制,故參與協調和簽署〈墨〉的被告,都有意實行涉案謀劃。

有被告供稱對運用否決權的理解是「可用可不用」、沒強制使用等。法官拒納,指戴耀廷起初撰文提及「大殺傷力憲制武器」及「真攬炒十步」,認為他的目標是非常清晰、公開,而協議會議討論過否決權議題,被告有出席亦接收過文件,必然知悉「35+」計劃目的是以無差別否決預算案,逼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

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前排)於 2020 年 7 月 9 日在初選記者會。法官指戴在會上提及運用否決權,據「共謀者原則」納為呈堂證據,指控同案的被告。區、趙亦被指為初選組織者,兩人都成為從犯證人並出庭作供。(資料圖片)

多名被告作供 否認有意無差別否決

不認罪的 16 名被告,部分人作供時否認會無差別地否決預算案,當中鄭達鴻、彭卓棋、陳志全、何啟明及施德來均稱,會審視內容才決定投票取態。

公民黨的鄭達鴻供稱,他相信政府理性,即使不回應「五大訴求」都會在預算案拋出「橄欖枝」或甜頭,又指若預算案對市民益處多於缺失,「到時無可能唔同意」;假若黨堅持否決,他會申請「議員豁免跟隨黨立場投票機制」,更謂「最壞嘅情況係可以退黨」。

人民力量的陳志全稱,不會在未見法案或撥款議案內容前就表明否決,亦不同意黨友譚得志在初選論壇所稱,若預算案向每名港人「派樓、派錢」仍然會否決。

民協的何啟明稱不同意無差別否決,並指「我理解民協嘅支持者,都係唔會支持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施德來則稱,否決預算案是爭取籌碼的策略,他與民協都會視乎內容決定投票取態,又稱自己會爭取失業援助金及強積金修例,「所以我無理由會否決所有嘅嘢」。

彭卓棋則稱,「我唔會不予區別(否決)嘅,我一定考慮(內容)」。他又解釋參選時提及「我哋入到議會不惜以肢體抗爭,癱瘓政府,否決財政預算案」等,是使用了「選舉語言」以增加勝算,但他無意實行。

何桂藍:若無法審核 反對才是履責
鄒家成、余慧明稱以「五大訴求」為準

其他作供的被告,則提出自有審核預算案的標準,故不屬於無差別否決。

何桂藍認為,無論「35+」是否達成,當預算案有「無法審核嘅東西」,議員投反對票才是履行憲制責任。她稱若有「財政黑洞」或政府透過程序迴避議員監察,「有五大訴求嘅話我都照否決」。

鄒家成、余慧明則稱以「五大訴求」為準則審視預算案。鄒稱他提出會否決預算案,目的是爭取「五大訴求」,以它作為唯一優先標準審視,「如果審視財政預算案,入面係一蚊都唔關事嘅話,我覺得就要投反對票」,又指明白不能一步登天,若政府回應除「雙普選」以外的訴求,他亦會「袋住先」。

余慧明稱若議案內容不是與「五大訴求」相關,政府亦無意回應,「我就會投反對票喇,呢個係我預設嘅立場」,又指其立場是「先砌後傾」,旨在用姿態令政府願意「傾」。就「五大訴求」中的雙普選,她稱若政府有「實在、白紙黑字寫到明嘅時間表」,她會接受。

沒作供被告引證據 指無意無差別否決

選擇不作供的黃碧雲、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辯方引述其他證據證明他們無意無差別否決預算案。

黃碧雲一方指民主黨沒簽〈墨〉,而她在初選論壇的發言是受壓之下作出;林卓廷一方引其論壇發言,指若政府向「每個香港人派三萬蚊…一定要投贊成票喎」,反映林不會無差別否決。

梁國雄一方指他在論壇上解釋不簽署〈墨〉是因他過往每年都會否決預算案,強調不同意無差別否決、社民連重視民生等。柯耀林一方則傳召議助,供稱柯表達過不同意「攬炒」等。

2020 年 7 月 4 日九東民間論壇。法官指胡志偉提及否決預算案,據「共謀者原則」納為呈堂證據。(資料圖片)

官引胡志偉言論 裁民主黨兩人同意否決立場

16 名不認罪被告中,8 人有政黨背景(其中李予信獲裁無罪),法官裁斷時均有考慮及引用他們黨友的言行。

就民主黨,官引用「共謀者原則」,基於黨主席胡志偉於 2020 年 7 月九東民間論壇中,稱所有參加初選者都會用《基本法》賦予立法會權力否決預算案的說法,裁斷黃碧雲、林卓廷對黨的否決立場知情,而且同意參與謀劃。

判詞指,黃碧雲為民主黨中委會成員,她在同年 6 月選論壇上的發言呼應胡的立場,提到民主黨會「用盡憲制裡所有權力」,包括否決預算案以爭取「五大訴求」,又說若戴耀廷要求,會願意簽署協議。

官指,在林卓廷住所搜出的論壇筆記引述了胡的發言。對於辯方指,沒證據證明筆記是由林撰寫,官反駁即使非由他撰寫,林在論壇上都有採納內容。

區諾軒曾供稱在 6 月中出現〈墨〉之後與胡志偉會面,引述胡稱如果預算案有「起醫院、起學校」等民生事項,民主黨無理由要否決。主體判詞未有提及這部分的證供,惟另指胡在 7 月初選後的記者會再表示,立會過半是要求政府回應「五大訴求」,而黃、林均在場,證明仍參與謀劃。

2020 年 3 月 25 日公民黨記者會,控方與法官引用會上數人發言。(資料圖片)

引梁家傑、楊岳橋等發言 裁鄭達鴻同意謀劃

公民黨方面,官引用該黨 2020 年 3 月記者會的發言,黨主席梁家傑稱會根據同意的共識機制行事。黨魁楊岳橋則稱若特首林鄭月娥沒回應「五大訴求」,該黨會否決「政府每一個法案、財政撥款申請」。譚文豪亦稱「否決晒所有法案,否決晒所有嘅撥款直至回應」。

判詞指,鄭達鴻必定知悉 3 人同意公民黨加入戴耀廷的計劃,並推動謀劃,鄭亦曾參與內部籌備會議,必然預視楊、譚的發言,惟鄭在記者會沒表示不同意,更舉起標語牌。官亦拒納鄭指未必跟隨黨立場投票的證供,不認為鄭會以政治前途冒險,採取與黨相反的立場。

李予信則被裁定罪脫,官指他雖然有出席記者會,但沒參與內部籌備會議,亦沒參與協調會議;另公民黨發布簽署〈墨〉時李尚未成為參選人,故無法肯定他是否同意。

指陳志全必知悉譚得志「共同綱領」內容

就陳志全,官引用認罪同黨被告譚得志的初選論壇發言,提及會兩次否決預算案以癱瘓政府運作,逼使行政長官下台;又指譚在提名表格夾附「共同綱領」,提及「會積極運用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權力,包括否決財政預算案」。

官指陳、譚分別為人民力量的主席及副主席,且使用相同的選舉單張及材料,故陳不會不知譚有提交「共同綱領」,陳亦必定知悉內容。官另指,兩人曾一同拍片,講述否決預算案、解散立法會及逼使行政長官下台。

不信民協沒一致立場 指社民連立場變

至於民協,官指主席施德來參選期間脫離民協過往價值,承諾兩度否決預算案,欲建立民協為進步派的新形象,若他當選後背離承諾會是政治自殺。官亦拒信,施稱否決權是爭取談判籌碼策略的說法。

官亦拒納副主席何啟明的證供,不相信他與施的選舉團隊獨立運作,沒有溝通;指兩人如沒有就否決權達成一致立場會構成政治災難。

就社民連梁國雄,官指他過往有沒有否決過預算案並非本案的焦點;又指社民連反對否決預算案,但其 2020 年 5 月發表的〈決議文〉表明「檢視過去立場,擬訂最新策略」、「與港人共同對抗中共暴政」,反映黨立場有變。

抗爭派記者會
2020 年 7 月 15 日抗爭派記者會上,有記者問及會否否決預算案,岑敖暉的回覆被控方及法官引用。(資料圖片)

拒納何桂藍、鄒家成等 4 人證供

至於沒有政黨的被告,法官拒納彭卓棋所稱無意實行「選舉語言」,並指觀察彭庭上作供,形容彭投機、難以置信,會作出有利自己的陳述,故對其證供不給予比重。

法官亦裁定何桂藍的證供不可信、不可靠,判詞未有引述她提及預算案審核程序本來就有問題等辯解,但指何供稱參選只想鼓勵人投票、推高投票率等,與其參選宣言不符,證供亦與其 FB 帖文相違等。

就鄒家成,官拒納他稱會審視政府有否回應「五大訴求」,指其庭上證供與其 FB 帖文不符;亦指鄒明顯持較激進的理念或立場,相信他會使用任何方法,逼使政府回應。

法庭基於余慧明的言論、文章,包括指她撰文提及「打從進入議會的第一天便全面否決所有政府提出的議案…令特首宣布解散立法會,製造憲政危機」 ,拒納余供稱願意和政府商討、願意妥協。

官又指在抗爭派記者會上,岑敖暉稱會無差別否決預算案,而有出席的何桂藍、鄒家成、余慧明都沒提出相反的看法,並拒納何供稱岑的發言不代表她,亦拒納鄒供述對岑當時發言的理解(見審訊當天實時報道)。

引電腦文件、選舉單張
裁楊雪盈、柯耀林對否決立場

餘下沒有作供的被告,官引警方從楊雪盈電腦中搜出的文件,提及「政府多年來提出的財政預算案,都是由上而下…整個過程本身就唔公義」,指她一定會否決預算案,又指文件是在《國安法》頒布前後撰寫,顯示楊否決的立場沒變。

柯耀林一方傳召的議助證人陳展浚,法庭拒納為誠實可靠,包括指不相信陳所供稱,柯因事忙故沒有緊貼政治發展等;並引柯的選舉單張、FB 帖文,指不可抗拒的推論是柯不會審議任何預算案及政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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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69/2022、HCCC70/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