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案|伍健偉親自陳情庭上紀錄 稱留港兌現向港人承諾 回答法官確認無悔意

47人案|伍健偉親自陳情庭上紀錄 稱留港兌現向港人承諾 回答法官確認無悔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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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記者抄寫伍健偉陳情的庭上紀錄(口語,小題為編輯所加):

喺我正式陳詞之前,我想向之前代表我嘅專業資深大律師、大律師以及律師團隊感謝佢哋熱心同埋專業嘅服務。

另外我感恩社會各界對我哋嘅關心同埋支持,最後我感激每個愛我嘅人對我嘅付出同埋犧牲,我祝福各位平安健康,就住控方對於《國安法》裡面,首要分子同罪行重大嘅解讀,喺法律原則上,我無咩補充。

我相信法官、控方同埋一眾辯方律師,喺法律原則上嘅議題,處理得比我好好多。所以喺如何定義「首要分子」呢件事上,我無咩想補充,正如我喺較早之前 6 月 24 日上嘅陳詞。

我認為喺本案入面,我係一個積極參與者。不過控方指出,罪行重大的係要考慮被告或者本案嘅一啲原則,就住嗰啲原則,我希望向法庭提供幾個觀點。

指初選陽光下進行 61 萬名市民投票

第一點,法官閣下,本案「35+」計劃係一個喺陽光底下進行、眾所周知嘅計劃。我哋計劃裡面進行嘅手段同埋目的,都係清晰明確而為人熟知嘅。

我希望 3 位法官考慮嘅係,要達至我哋本案最終進入立法會,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呢一件事,單靠我哋 47 個被告係無可能完成。要進入立法會成為議員,係需要廣大嘅香港市民向我哋授權。

而廣大市民對於願唔願意授權畀我哋進入立法會呢件事上,我認為其中一個背景,係(2020 年)7 月《港區國安法》實施之後,有超過 61 萬嘅香港市民喺 7 月 11、12 日,參與咗我哋「35+」計劃嘅初選。

法官閣下。毫無疑問,大家對於係咪違反《港區國安法》,喺當其時對我而言,唔係一個絕對唔違法嘅情況,換句話說,參與投票嘅 61 萬市民,亦都係冒住犯上法律嘅風險,去進行嗰一個嘅投票。

法官閣下,我作為一個民意嘅代表,除咗我有責任去遵守法律嘅義務之外,我嘅首要責任係為選民去爭取佢哋嘅合理訴求。作為一個代議士,我哋有責任去保護支持我嘅香港市民,喺咁嘅情況下,希望法官喺考慮本案嘅罪行性質嘅時候,考慮各位被告,佢哋之所以犯下本案嘅原因,並唔係出現個人嘅利益同埋私利。

同意可致憲政危機 不同意是災難

我想邀請法庭考慮第二點嘅係,法官閣下我同意本案造成嘅後果,可以引致一個憲政嘅危機。但係我唔同意,呢個係一個憲政嘅災難。喺《基本法》下,第 50、51、52 條,本身其實已經有預計過發生相關嘅情況嘅時候,法律授權我哋嘅特區政府點樣去處理呢件事。

當然,嚴重干預政府施政嘅效率係無可避免,但係喺《港區國安法》第 22 條裡面。我認為,各位被告充其量都係干犯咗第三條。

指「五大訴求」合情理 手段屬和理非

法官閣下,「五大訴求」係一個合情合理,無被法庭裁定違法嘅訴求。

但係我想指出嘅係,「五大訴求」對於特區政府係「是不為也」,而非「不能為也」,至少「五大訴求」嘅第一項,撤回逃犯修訂條例,早在我哋 7 月之前已經係滿足咗,喺呢個情況下,我邀請法庭去考慮嘅係,我哋唔係追求緊一個虛無飄渺,海市蜃樓嘅願望。香港市民就住「五大訴求」嘅每一個訴求(法官陳慶偉打斷,指今日處理求情,法庭不是發表政見地方)。

明白法官你嘅立場嘅(頓一頓)。至於第三點,就住我哋本案個性質係咪罪行重大。我希望法庭考慮嘅係,喺當其時嘅時空嘅背景,明白嘅法官,雖然我自己定位係積極參與者啫。但係假如 3 位法官唔同意嘅話,我都希望就住另外嗰兩個 categories,作出一啲嘅回應。不過我第一部分嘅陳詞差唔多㗎喇。

正如我啱啱所講,我希望法官考慮當其時嘅背景,喺當其時,街頭嘅激烈衝突已經持續咗非常耐嘅時間,正如喺我嘅陳詞裡面所講,我唔希望有人受傷,唔希望有人被捕,更加唔希望再有人因為政治事件而犧牲佢哋嘅生命,所以,我選擇參與「35+」初選計劃,因為至少呢一個手段雖然係違法,但係呢個手段,係和平、理性、非暴力。

指政府官員曾指初選「可能」違法

(法官追問何時知 35+ 計劃可能違法)法官閣下,我嘅認知係 2021 年 1 月,我被拘捕嘅時候…我同意法官所講…如果容我去準確咁樣講,我對於參加「35+」初選有可能違法,係 7 月 12 號,初選投票結束之後,我哋嘅政府官員以及我唔記得係中聯辦定港澳辦呀 Sorry,佢哋發出嘅聲明,大概係嗰一啲嘅時段。

(法官指如高官發聲,時間會早於初選投票日)法官閣下,喺初選之前呢,我記得官員係曾國衞先生係有提出嘅,不過佢提出嘅係「可能」違法。

法官閣下,我想用市民嘅角度,我有理由相信,政府係唔會任由罪案發生,容我舉一個例子,有一個人計劃揸車去打劫,佢有無真係違法,當然係由法庭去處理啦,而就算執法部門,都通常只會回覆我哋,呢個行為可能係涉及違法。

但係如果呢件事,係一個咁明確嘅違法罪行,我有理由相信,政府嘅執法部門,唔會容許成件事發生,發生完之後半年都無進行任何嘅執法。

承認控罪 「為個人過去一切言行負責」

法官閣下,咁我就住我個人嘅背景開始陳詞。本人現齡 28 歲,現正喺監獄裡面修讀香港都會大學榮譽學士課程,未婚,係一個恨嫁嘅男人。我喺 2021 年 2 月 28 日被提控本案之前,無任何定罪紀錄。

喺 2020 至 2021 年期間,我透過選舉,成為元朗區議員。我喺 2022 年嘅 6 月 24 日,透過當時嘅代表律師向法庭表達我認罪嘅意向。

法官閣下,我承認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我為我個人嘅過去一切嘅言行而負責。今日我想喺度向 3 位法官交代,我喺案發期間嘅想法同埋犯案嘅原因,希望 3 位法官可以給予我一定嘅耐性同埋包容。

法官閣下。我喺 1995 年出世,自從 1997 年以來,香港涉及社會運動而被檢控嘅罪名,經審訊而裁定嘅刑罰拾級而上、越來越嚴苛,但係及後嘅社會運動,無論係參與人數、時間、規模以及激烈嘅程度仍然逐步擴大。

我認為每一場暴動都係人民無被聽見嘅聲音,如果我哋香港人民嘅合理訴求持續被漠視,矛盾同衝突必然會接踵而來。高壓統治、嚴刑峻法,充其量只能收一時之效,深層次嘅矛盾,必須要尋求解決之道,社會先有可能復和、邁進、穩定繁榮,否則難言長治久安,更加遑論由治及興。

解釋參與初選原因

法官閣下,我參與「35+」初選嘅原因,既有遠因,亦有近因。先講遠因,我個人嘅信念,相信政府係人民嘅僕人,而唔係統治者。我相信無人願意被極權統治。我認為每一個人都希望生活喺一個可以追求夢想,免於恐懼嘅社會。

作為一個香港人,我有一個理想,我認為大家應該擁有,亦都值得擁有自由、平等、包容嘅社會、有效維護人權法治公義嘅民主制度。

法官閣下,2019 年係我參選嘅近因,當其時有 3 個因素促使我採取呢個決定。第一個,係我對自由被侵蝕嘅恐懼;第二,係對政府傲慢嘅不滿;第三,亦都係最重要、最令我動容嘅原因,係我對離世生命嘅沉重、悲痛,我完全唔希望有人受傷,無論佢哋嘅政治取態。我亦都唔希望有人被捕,更加難以忍受有人犧牲生命但自己無動於衷,毫不作為。

作為一個普通市民,我無能力起死回生,我甚至無辦法阻止佢哋付出自由同埋生命嘅代價,我無完美嘅答案去解決如此巨大嘅問題,但我有義務,去繼承佢哋嘅信念。基於上述嘅原因,我認為參與社會運動、地區嘅服務、投身政治,係我可以為呢個社會,有所貢獻嘅行動。

自覺有責爭取實現選民合理訴求

法官閣下。我喺 2019 年,憑藉住 4,371 位嘅選民,對我嘅信任而成為元朗區區議員。喺初選之中,憑藉住 20,525 位香港人,佢哋嘅支持而勝出初選。假若 2020 年 9 月 6 日,立法會嘅選舉能夠如期順利舉辦,當日嘅結果,可能會係我人生之中,最榮幸收到嘅生日禮物,成為一個代議士,一個香港民意嘅代表。

我期許我自己嘅首要責任,係為民發聲,為民請命。我有責任去捍衛人民嘅權利,同埋佢哋嘅自由,努力爭取選民合情合理嘅訴求得以實現,即使機會係渺茫,即使我個人對於建制上尋求改革係毫無信心,但我仍然要選擇承擔風險,尋求打破局面嘅機會。

法官閣下。正如我喺後面下一段嘅陳詞所講,喺我被捕之前,我實在無諗過會因為本案而入獄,但係並唔等如,我認為成為一個代議士係唔會犯上任何嘅《國安法》。我嘅意思,係我認為即使我唔係成為一個立法會議員,但係喺《港區國安法》之下,我繼續參與政治活動或者社會運動,有好大嘅風險會觸犯相關嘅法律。

我會將呢個問題,分開兩個方向。如果就住本案「35+」計劃,成為一個立法會議員,喺議會度無差別否決預算案,正如當時,啱啱所重複,我係無諗過因為呢件事而違法,但係另外一方面,我認為,我喺立法會議員以外嘅身分嘅行動,譬如,舉一個例(官打斷提醒自證其罪風險)。

OK,咁我繼續落去。法官閣下,距離我被捕之前,我無任何一刻打算離開香港,我願意為我嘅行為負責,但係我唔會為我同選民所共享嘅信念同埋價值而道歉,我唔可以辜負人民嘅信任。正如我所講,我為我所有嘅言行負責,我會承擔一切嘅代價。

(法官李運騰問,是否即對所做行為無悔意?)無錯。作為一個政治人物,我期許我要有承擔,竭盡我所能,留守到最後一刻,所以我並唔後悔,我選擇留喺香港,我需要兌現我莊嚴嘅承諾,同香港人齊上齊落。

仍望盡力留港貢獻 引包致金說話

法官閣下,展望將來,我作為民意代表嘅任期,已經完結(抿嘴)我打算放低政治人物嘅身分。但我仍然希望,盡力留喺香港,貢獻社會,即使我已經預視到困難係重重嘅。不過,法官閣下,下兩句就會講到,我點樣去貢獻呢個社會。不過首先,一如時任啲終審法院法官包致金先生所講「There is no reason to leave if things are good, and if things are bad, there are more reasons to stay」。

我認為香港人同我,只要抱持自救、互助嘅精神、理性嘅思考,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紀錄過去嘅真相,活在真相嘅當下,為未來做好真誠嘅準備,香港嘅未來,將會重拾光明,而香港人嘅理想,一定會實現。

最後,法官閣下,20 世紀嘅完結,我哋向蘇聯同納粹做告別,失去足夠制衡嘅權力,必然會自我膨脹,絕對嘅權力,必然帶來絕對嘅腐敗。長夜終盡,黎明將至,民主終將再次得勝。

我感謝 3 位法官嘅包容同埋忍耐。本人謹此作結。

HCCC69/2022、HCCC70/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