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案|港首宗顛覆案被告囚4至10年 低於許志永、丁家喜 部分高於王全璋

47人案|港首宗顛覆案被告囚4至10年 低於許志永、丁家喜 部分高於王全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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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至右)趙家賢、區諾軒及戴耀廷(資料圖片)

港首案 25 人判囚 4 年半以上

在 47 人案中,戴耀廷等 45 人承認或經審訊被裁定「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見報道),戴、區諾軒、趙家賢及鍾錦麟被裁定屬於「首要分子」,前 3 人的量刑起點為 15 年,戴在認罪減刑後判囚 10 年;區、趙則因認罪及擔任控方證人獲刑期扣減,最終判囚 6 年 9 個月及 7 年。鍾的量刑起點為 12 年,減刑後最終判囚 6 年 1 個月。

其餘 41 人多為初選的參加者,包括民主派政黨領袖、反修例期間冒起的政治素人,他們被裁定屬於「積極參加」,以判囚 7 至 8 年為量刑起點,因認罪等減刑後,最終刑期由 4 年 2 個月至 7 年 9 個月。

綜合裁決及判刑理據,法官認為涉案謀劃若果實現,「政府與行政長官的權力和權威被大大破壞」會造成憲制危機,必然嚴重干擾政府履職,又指眾人竭盡全力參與,謀劃非注定失敗。全案共 25 人被判囚 4 年半以上至 10 年,其餘 20 人則被判囚 4 年 2 個月至 4 年半。(各人刑期見文末圖)

內地、香港顛覆罪 同設三刑期分級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危害國家安全罪設有「顛覆國家政權」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兩項罪名,條文用字與《香港國安法》第 22 及 23 條相若;內地的顛覆罪亦設有「首要分子」、「積極參加」及「其他參加」3 個量刑分級,刑期範圍與香港一樣。

內地亦設有「剝奪政治權利」的罰則,即剝奪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等權利;擔任國家機關職務權利,以及國有企業領導職務權利。

香港則沒有「剝奪政治權利」的罰則,但據《國安法》第 35 條,任何人被裁定犯危害國安罪行,即喪失參選立法會、區議會、任何公職或則特首選舉委員資格,以及即時喪失出任議員、政府官員及公務員、司法人員等職務資格。

涉「廈門聚會」案
許、丁囚 14 及 12 年

許志永是知名法律學者及公民維權領軍人物,據《明報》報道,他被指於 2019 年 12 月參加「廈門聚會」後逃亡,期間發表「勸退書」,對國家主席習近平提出批評,2020 年於廣州被捕。丁家喜則自 2010 年積極參與公民維權活動,2019 年底在山東被警方帶走。

許、丁 2022 年在山東臨沂市臨沭縣法院不公開審理,並於 2023 年 4 月初審宣判,分別被判囚 14 年及 12 年、剝奪政治權利 4 年及 3 年。兩人其後提出上訴被駁回。

代理多宗維權案件的人權律師常瑋平,亦參與「廈門聚會」,因顛覆國家政權被判囚 3 年半。

涉「709 案」 王全璋囚 4 年半

2015 年 7 月 9 日凌晨,中國公安在各省帶走、約談多名律師、民間維權人士,部分人因顛覆國家政權被判囚,稱為「709 案」。

據人民網指,案件涉以「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為平台,組織策劃炒作 40 多宗敏感案事件、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團夥,又指維權律師、推手與訪民相互勾連。

涉及該案的內地維權律師王全璋,因「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判囚 4 年 6 個月,剝奪政治權利 5 年。北京鋒銳職員、維權者吳淦亦因同一罪名,被判囚 8 年。

(左至右)許志永、丁家喜、王全璋

劉曉波因煽動顛覆罪 判囚 11 年

至於內地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義為「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條文字眼與《香港國安法》不一致,但同樣設有兩個刑期分級。

民運人士劉曉波被指草擬、公布《零八憲章》,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被判囚 11 年及剝奪政治權利 2 年,他提出上訴被駁回。劉於服刑期間,於 2010 年獲頒諾貝爾和平獎,2017 年因肝癌離世。

除了劉曉波,八九民運人士李旺陽 2001 年亦因煽動顛覆罪被判囚 10 年,剝奪政治權利 4 年。獨立記者黄雪琴和勞工維權人士王建兵,2024 年 6 月亦因煽動顛覆罪,分別被判囚 5 年及 3 年 6 個月,剝奪政治權利 4 年及 3 年。兩人提出上訴被駁回。

HCCC69/2022、HCCC70/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