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6 月 12 日,大批示威者包圍立法會,阻止《逃犯條例》修訂草案二讀。24 歲電梯技工被指當日襲警,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監一個月。他不服定罪向高等法院提上訴,法官張慧玲周五(6 日)駁回,指原審分析合情合理。上訴方質疑原審裁判官不信警員誣陷被告施襲,是「稀釋了控方舉證責任原則」,但法官認為其考慮有客觀環境證據支持,裁定控方已成功舉證,被告須即時服刑。
上訴人陳柏傑(24 歲,電梯技工)被控一項襲警罪,指他於 2019 年 6 月 12 日,在添華道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長 430。他原就定罪及判刑上訴,惟 4 月放棄判刑上訴,法官僅就定罪上訴頒下判詞。
上訴方質疑警員供詞有出入 法官:無不當之處
上訴方指從片段可見,警員於 10 秒內制服被告,因此他不可能如證人所指,做出掙扎、推撞等一連串動作。另外,兩名警員證人供稱制服被告的時間,分別是 2 分鐘及 20 秒,兩者明顯有分歧。惟原審裁判官香淑嫻認為,這只是警員對時間的估計有輕微出入,不影響他們證供的可信性。
法官張慧玲同意原審裁判官的分析,認為合情合理、無不當之處。至於上訴方質疑,原審裁判官指「警員誣陷被告襲擊他的說法是匪夷所思」,等於稀釋了控方舉證責任的原則,法官並不同意,認為本案有客觀環境證據支持裁決,裁判官亦非單憑控方沒有「誣告動機」判罪,而是考慮所有證供後,才裁定控方成功舉證,因此駁回上訴申請。
案情指被告推警員胸口一下
案情指,當日有百多人行往政府總部,並在警方防線前約 15 米停下。被告戴上口罩,警方見狀阻止及截停他,但被告大叫「黑警」、「你冇權」。他試圖走進人群,警方多次警告不果,遂捉着被告雙臂,他大力推警員胸口一下,終遭數名警員制服。
HCMA50/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