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小販管理主任涉優待應徵者 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 准保釋5.16求情

7小販管理主任涉優待應徵者 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 准保釋5.16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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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戴焯輝(左)、陳江松(右)(《法庭線》記者攝)
1人認罪 7 人經審訊後定罪

除時任署理首席小販管理主任的首被告羅世華(60 歲)認罪,其餘 7 名被告均否認一項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受審,首被告在審訊時以控方證人身分出庭作供。

案件原定周三下午 3 時裁決,最終於傍晚 5 時 17 分才開庭,由暫委法官香淑嫻宣讀結果,裁定 7 人罪成。

判詞:被告發送特定應徵者資料
叮囑「麻煩射住」

法官在書面判詞指,各被告均曾任遴選委員會委員,知悉在履行委員職責時,必須遵從公務員事務局編製的《聘任工作指引》第一章第 1.3 段,即「以公開、公平及具競爭力的方式聘用『最合適的優秀人才』加入公務員隊伍」,他們均知道遴選小組在面試前一刻,才能知道下一名接見的應徵者是誰,目的是讓面試在公平的情況下進行。

然而,控方證據顯示除了第六被告鄧永平(64 歲),其餘被告均曾主動將應徵者資料提供給首被告羅世華,並附上「共 3 個,麻煩晒」、「麻煩射住」、「幫手關照住」、「加埋佢」等訊息;第八被告陳江松(64 歲)更問首被告在特定日子是否當值的遴選委員,及提醒他發送的應徵者是「自己友,幫幫忙」。

鄧永平則在相若時間,主動將一名應徵者的資料發送給第三被告戴焯輝(59 歲)和第七被告黃偉雄(59 歲)。

涉案「自己人名單」共 36 名應徵者的面試資料,都出現在羅世華自行製作的「自己人名單」上,部分被告發送訊息時,標明相關應徵者是舊同事或朋友的子女。

判詞:行為明顯違聘任指引
有意優待特定應徵者

法官認為,各被告及遴選委員會委員,在面試前傳閱特定應徵者的名單,「目的是給予該些應徵者優惠待遇,明顯構成不公」,沒有完全遵照公務員事務局制定「公平、公平及競爭方式」聘任人才的指引,「這明顯是失當行為」,各被告是「蓄意為之」。

雖然第八被告陳江松在涉案招聘中,沒擔任遴選委員會委員,但他過往有多次參與遴選委員會的經驗,他知道若自己認識應徵者便須避席,但他卻與其他被告一樣,「懷著給予該些應徵者優惠待遇的目的而傳閱特定應徵者資料,明顯構成不公」。官認為他必然知道行為違反上述聘任工作指引,蓄意沒有完全依從有關規則。

判詞:被告違背公眾期望
損食環署公信力

判詞續指,遴選委員會委員的職責是公平地考核應徵者,倘若他們作出違反職位操守的行為,勢損害公眾對食環署公平聘任的重大期望,「違背了為公眾利益而賦予他們的職務和責任」。

各被告意圖優待特定應徵者,「實為嚴重偏離他們被委派的職責和肩負的責任。他們的作為引起公眾對公開招聘的公平公正性的非議和質疑,影響食環署的公信力」。而食環署在收到投訴後,將整個招聘過程推倒重來,不單增加聘用組的工作量,亦浪費公共資源。

法官引述時任食環署總行政主任蕭秀嫻的證供,指事件曝光後,應徵者和傳媒都出現不同揣測,對食環署的形象及公信力有重大不良影響,「這些都是被告的行為帶來的嚴重後果」。

至於有沒有應援者實際上在面試時獲得優惠待遇,「只有各被告最清楚,案中沒有實質證據,但事情造成感知上的不公,各被告的行為是嚴重而非微不足道」。

法官總結,案中證據可見各被告積極參與本案的「優待自己人計劃」,各被告之間有協議,傳閱應徵者的面試時間表,目的是給予相關應徵者優惠待遇,行為構成公職上行為失當,而沒有合理辯解,裁定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第二至第八被告罪名成立。

官原擬即時還押
辯方申保釋獲批

宣讀結果後,法官表明案件性質嚴重,監禁是唯一合理選項,傾向不批准保釋。辯方大律師陸偉雄指,第四被告易錦添本月中因燒傷入院做手術,現時仍需覆診,希望暫獲准保釋;其餘被告亦申請保釋,讓辯方準備求情,及供被告準備入獄。

辯方另陳詞指,案件歷時多年,「有相當時間嘅延誤」,冀控方交代檢控時間表;辯方又指,各被告年事已高,部分人已退休,加上案中無證據顯示涉及任何金錢關係,望法庭考慮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法官最終批准所有被告保釋,但新增每周到警署報到一次的保釋條件,案件押後至 5 月 16 日求情,待索取背景報告,屆時再考慮是否索取其他報告,「唔一定唔攞埋其他報告嘅,不過睇住(背景報告)先」。

8 人涉優待應徵者、調高分數被控

8 名被告依次為羅世華(60 歲)、李達釗(61 歲)、戴焯輝(59 歲)、易錦添(61 歲)、麥偉忠(59 歲)、鄧永平(64 歲)、黃偉雄(59 歲)及陳江松(64 歲)。羅世華為署理首席小販管理主任;另 7 人則為首席小販管理主任。

控罪指,8 名被告於 2019 年 7 月 11 日至 8 月 20 日期間,在香港,一起並與其他人士串謀,使各被告及上述招聘遴選小組其他成員,身為公職人員,即食物環境衞生署職員,在擔任公職期間或有關情況下,無合理辯解或理由,故意作出失當行為,即在他們之間傳閱某些將會出席招聘遴選面試應徵者的面試時間表,使他們得以優待該些應徵者,以致未有完全遵從政府訂立的公務員聘任政策的原則招聘。

DCCC105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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