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立法會暴動案,周五(30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踏入第 19 天審訊。控方傳召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作供,陳供稱案發當日在主席梁君彥同意下,首度發出「紅色警示」,包括記者在內的「所有人士」都應撤離,而保安員亦曾指示在場人士離開。 立會助理秘書長韓律科在辯方盤問下同意,「紅色警示」屬勸喻,無法阻止議員留在立法會內,而保安員在安全情況下可容許使用者進出大樓。 立會保安主任則供稱,當日示威者以「坦克」狀鐵馬撞擊,最終警方須撤退。案件下周一(7 月 3 日)續審,將傳召指紋專家作供。
立會秘書長陳維安:
徵詢梁君彥後首發「紅色警示」
控方傳召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作供,他供稱自 2012 年 9 月起擔任秘書長一職,為秘書處職階最高的行政人員。陳指,秘書處負責為立法會提供行政支援及保安服務,確保立法會有效運作和維持秩序。
陳指,立法會於 2014 年 10 月制定「顏色警示機制」,分為「黃色」及「紅色」兩種。控方問及,該機制是否因「佔中」而設立?陳稱,2014 年時立法會附近一帶有公眾秩序事件發生,行政管理委員會(行管會)經商討後設立該機制。
陳供稱,案發當日示威者自中午 1 時半起衝擊立法會,警方 5 時許建議大樓內的人士離開。自己徵詢立法會主席兼行管會主席梁君彥,經梁同意後發出「紅色警示」,秘書處遂按程序發布新聞公告。
辯方:有否要求記者撤離?
陳:保安員曾指示在場人離開
代表被告馬啟聰的大狀問,當時發出「紅色警示」後,是否仍有傳媒在立法會內做直播?陳確認。辯方遂播放案發時的片段,指示威者闖進立法會時,身穿反光衣的傳媒在場拍攝,並指出片段可見其中一人的反光衣上寫上「HK01」字樣。
辯方問,當晚秘書處有否批准《HK01》記者採訪?陳指,同意當晚有記者在立法會大樓內採訪,但不肯定片中人有沒有由立法會發出的記者證。
辯方續指,該片段由《香港電台》記者拍攝,片中亦見有人穿上「TMHK 」字樣的反光衣,詢問有關新聞公告所指要求「所有人士」撤離是否包括記者在內?陳一度稱無法回答法律問題。經辯方修正問題後,陳同意「所有人士」包括記者,指發出「紅色警示」目的是提醒大樓內的人士盡快離開。
辯方:警示僅能勸喻離開?
陳:是法律問題
辯方再問,「紅色警示」是否僅能「勸喻」在場人士離開。陳回應稱,「紅色警示」為行政指令,「係咪勸告,背後嘅含意係咩」,認為是法律問題。他同意當日秘書處沒有設立記者採訪區,而保安員撤離前曾在大樓廣播指示在場人士離開。
代表被告黃家豪的資深大律師潘熙盤問指,陳如何徵詢梁君彥的同意?陳指,以 WhatsApp 與梁溝通,案發當日是立法會首次發出「紅色警示」。陳在盤問下確認,梁君彥有權發出警示,當時「唯一命令」是發出警示;陳當日不在立法會現場。
辯方:「紅色警示」只屬「勸喻式」
立會助理秘書長:可容許進出
控方另傳召立法會助理秘書長韓律科作供,她指立法會曾於 2015 年中,以及 2019 年 6 月 12 日至 18 日期間發出「黃色警示」,並確認立法會原定於 2019 年 7 月 2 日的會議及其他活動安排均被取消。她又指,「紅色警示」的新聞稿亦有在立法會網站刊載,相信是由陳維安指示公關部撰寫。
辯方大狀潘熙問及,案發當日首度發出「紅色警示」,「對立會運作係幾嚴重決定?」韓同意,並指當日負責將「紅色警示」之事宜發訊息予全體議員,她並非身處在立法會內,所得資訊均由在場的高級保安主任轉述。
潘續指,「紅色警示」只屬「勸喻式」,「唔一定唔可以留喺裏面」。韓同意,亦指無法阻止議員留在立法會內,保安員在安全情況下可容許使用者進出大樓。
立會保安主任稱梁君彥批准下報警、
示威者以「坦克」狀鐵馬撞擊
控方證人、立法會高級保安主任陳進則供稱,案發當日因總保安主任休假,須署任其職位。他指,當日立法會閉館,只得兩個出入口開放,而會議廳亦已上鎖,一般人不能進入。
他續指,當日不少示威者在立法會外近添美道入囗聚集,下午 1 時許起欲破壞玻璃門,他遂向陳維安報告,在梁君彥批准下,陳進通知警方派員進入立法會內佈防,負責大樓出入囗的防衛工作。
陳指,示威者續以狀似「坦克」的鐵馬和鐵籠撞擊玻璃,及至 5 時許警方通知他或需撤退,「好危險,未必守得到」。陳將消息轉述予陳維安和韓律科,獲回覆指及後將發出「紅色警示」,最終他連同其他保安員在傍晚約 6 時撤離大樓。
保安主任指不會「夾硬」要求離開
同意片段未見警員驅趕記者離開
潘熙指,陳為退休警司,2016 年加入立法會保安部。潘指,其書面供詞指「紅色警示」生效時會勸喻所有身處大樓人士,包括議員及訪客等人立即離開。陳同意,指若大樓使用者堅持不離開,都不會「夾硬」要求離開。
陳另指,7 月 1 日清晨有人將立法會旗桿上的國旗區旗,換成黑色旗幟,故他當時已趕回立法會處理。他當晚 6 時許撤離立法會後,在政府總部候命,期間一度折返立法會大樓,協助警員「拍卡開門」和引路,至晚上 9 時許警方決定撤離時一同離開。
辯方在庭上播放當天不同時段的片段,指出片段中警員容許記者進出,亦沒要求記者離開;陳同意片段不見警員驅趕記者,但不知有否作口頭警告。
劉頴匡、孫曉嵐等 7 人認暴動
本案原涉 13 名被告,同被控一項暴動罪,部分人另被控刑事損壞罪、非法集結、刑事損壞罪,以及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劉頴匡、孫曉嵐等 7 人早前承認暴動罪;另外 6 人黃家豪、何俊諺、馬啟聰、林錦均、王宗堯及吳志勇均否認暴動罪,其中王及吳承認各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暫委法官李志豪早前裁定,案發時 21 歲,患思覺失調和自閉症的被告何俊諺適宜審訊。
DCCC606/2020、DCCC607/2020、DCCC608/2020、DCCC609/2020、DCCC610/2020、DCCC1069/2020、DCCC259/2021(已合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