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7 月 14 日,沙田新城市廣場發生警民衝突。兩名便衣警稱當晚受示威者襲擊受傷。一警員先後向兩名承認暴動罪的示威者,以及警務處長索償。其中一名示威者早前與警員庭外和解,願意賠償。
針對餘下一名示威者的案件周三(16 日)於區院聆訊,聆案官盧康慧應原告方要求撤銷訴訟。
一被告早前已庭外和解
原告警員張歷恆於 2022 年 5 月入稟區域法院,向涉嫌襲擊他的兩名示威者索償,分別為梁柏添(事發時 25 歲)、李文謙(事發時 17 歲,學生)索償。梁、李承認暴動罪,於 2020 年 9 月分別被判囚 4 年及 3 年 4 個月。
周三聆訊針對梁柏添,梁沒有法律代表,亦沒有出庭應訊。張則由律師代表,提出終止針對梁的訴訟,獲官批准。
法庭早前於另一索償案頒下判詞,提到張於 2023 年 3 月與次被告李文謙達成庭外和解,李願意賠償 15 萬元。
入稟狀指警方沒評估形勢 致警員受傷
原告張歷恆另入稟向警務處索償,入稟狀指,張於 2019 年 7 月 14 日晚 9 時 56 分,根據指示,連同一小隊警員往沙田新城市廣場 1 期 3 樓掃蕩。但到達後被在場大量示威者圍堵。申索人指,警務處委派他們到場前,沒有作適當的形勢評估,令他們寡不敵眾,使張的臉部、身體及眼睛受傷,故向警務處處長索取人身傷害賠償。
DCPI1541/2022